韩**与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韩**诉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尚有1238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0)张**第18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