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付新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诉被告付新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付新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