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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付新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诉被告付新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付新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农村居民。
  • 委托代理人刘清洲,城镇居民,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 被告付新华,农村居民,系弘峰石材厂业主。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培亮
  • 书记员王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