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青岛永来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48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