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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青岛永来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48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陈**。
  • 被执行人青岛永来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兴隆路。
  • 法定代表人于忠强,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宝伟
  • 审判员马建明
  • 审判员王坚军
  • 书记员董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