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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菏泽劳联人力**限公司、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菏泽劳联人力**限公司、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案款36374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终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费626元,由被执行人菏泽劳联人力**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
  • 被执行人菏泽劳联人力**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长江东路(人力资源市场大厅)。
  • 法定代表人吴同美,总经理。
  • 被执行人青岛**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崔家集镇驻地。
  • 法定代表人陶*,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忠华
  • 审判员蒋为民
  • 审判员黄永亭
  • 书记员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