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菏泽劳联人力**限公司、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菏泽劳联人力**限公司、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案款36374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终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费626元,由被执行人菏泽劳联人力**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