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蓝文秀与福建爱**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与被告福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文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蓝文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蓝**,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畲族,公司职工,住上杭县。
  • 被告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北环西路592号三楼。
  •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蔚艳
  • 书记员赖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