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文秀与福建爱**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与被告福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文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蓝文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