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孙**与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签订工资欠条,约定于2014年1月20日还清,经原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工资人民币1456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被告对出具9387元的欠条没有异议,但被告与合伙者开了餐厅,原告在此工作,要工资的时候,被告的另一个合伙人是不同意给他们工资,原告写了一个欠条让我们签字,被告的另一个合伙人不签,双方为此起了冲突,被告为了避免冲突,就自己在欠条上签了字,被告认为,既然餐厅是和合伙人一起开的,那么工资也应该一人出一半,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单独承担这些工资是不妥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位于青岛市**主题餐厅系被告开办,但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原告在此工作,因欠原告工资,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欠条一份,其中载明:今欠员工工资(梁萧丹3100元,邹美义2458元,孙**1456元,海俊辉2373元)合计9387元整,2014年1月20日还清。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

上述事实,有欠条、工牌等证据在案为凭,且均已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开办的瓦**主题餐厅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原告在该餐厅工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456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报酬,应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只同意支付所欠工资的一半、而另一半应由其合伙人支付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并未证明其主张的合伙关系存在,且即使被告所主张的合伙关系存在,原告也有权向被告主张所有权利;若被告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债务,其应当向合伙人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所欠劳动报酬人民币1456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
  • 被告郭**。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立桢
  • 书记员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