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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福南与福建中**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巫**与被告福**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巫**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巫*南以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巫福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巫**,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杭县。
  • 委托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福**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06960-8),住所地:上杭县江滨路13号2楼。
  • 法定代表人蓝**,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罗奎金、罗玉婷,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谢彤
  • 代理书记员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