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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被告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工资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 委托代理人李顺传,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系原告侄子。
  • 被告袁**,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林建才
  • 代理书记员张东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