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被告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工资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