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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与福建中**限公司、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赖**与被告福**有限公司、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赖**,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 被告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 法定代表人蓝**,总经理。
  • 被告赖**,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林建才
  • 代理书记员张东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