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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宗*与青岛恒**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宗*诉被告青岛恒**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王**、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女。
  • 原告王**,女。
  • 原告宗*,男。
  • 上述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潘建波,男。
  • 被告青岛恒**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孙**,职务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曹敏、蒋广东,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佳
  • 书记员曲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