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奚**与被告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奚**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