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即刑初字第3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6976元(民事赔偿未赔偿)。2012年11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七年。执行机关山**墅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孙*顺减刑一年八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墅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孙**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孙**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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