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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崂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李**减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李**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李**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立宁
  • 审判员杨保国
  • 代理审判员徐友仁
  •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