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16时许,在济南市长清区,被告人耿*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耿*甲用脚踹王某某右侧胸腰部,致其右侧第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耿**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耿*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