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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21时许,在济南市某网吧三楼走廊,被告人尚某某与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打斗,尚某某持菜刀将程某某砍伤,致程某某面部单处皮肤瘢痕长度达6.7cm,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左肩部单处皮肤瘢痕长度为4.0cm,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被告人尚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尚某某未提出辩解和异议,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21时许,在济南市某网吧三楼走廊,被告人尚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因邻里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尚某某持菜刀将程某某额头和左侧肩膀砍伤。经法医鉴定,程某某面部单处皮肤瘢痕长度达6.7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肩部单处皮肤瘢痕长度达4.0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程某某经济损失3.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他和尚某某是邻居,都住在济南市,2014年10月30日21时许,他妻子李某某与尚某某的妻子在三楼走廊因琐事引发口角,后他和尚某某产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尚某某拿一把菜刀将他的额头和左侧肩部砍伤。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她是程某某的妻子,2014年10月30日20时40分许,她因琐事和尚某某夫妻发生口角,程某某和尚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后尚某某拿一把菜刀将程某某的额头和左侧肩部砍伤。

3、证**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她是尚某某的妻子,2014年10月30日21时许,她因琐事和程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发生口角和纠纷,后程某某和尚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尚某某拿一把菜刀将程某某的额头砍伤。

4、证人赵某某、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他们和程某某夫妇、尚某某夫妇是邻居,2014年10月30日21时许,他们听到三楼楼道有人在吵架,后来他们看到尚某某和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尚某某拿一把菜刀将程某某的额头和左侧肩部砍伤。

5、物证作案工具菜刀1把,经被告人尚某某当庭辨认系其使用的作案工具。

6、书证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某网吧三楼走廊的案发现场提取并扣押被告人尚某某持有的菜刀1把。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书证伤情照片、病历证明:程某某面部外伤致单处皮肤瘢痕长度达6.7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肩部单处皮肤瘢痕长度达4.0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8、书证案发地点照片和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地点位于某网吧三楼走廊。

9、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0、被告人提供的书证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赔偿被害人程某某经济损失3.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1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尚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12、被告人尚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尚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菜刀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尚某某,男,户籍地山东省曹县,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立中
  • 代理审判员马帅
  • 人民陪审员吕允香
  • 书记员仇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