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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历下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两次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合议庭同意公诉人的建议,法庭两次宣布延期审理。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济南**基中心6号楼工地施工期间,因为争抢工地升降机,与姚某某发生争执,姚某某之父被害人姚某某(男,51岁)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同刘某某及其妻子等人发生打斗,期间刘某某随手捡起工地上的一根方木,砸在姚某某右顶枕部,致姚某某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姚某某的伤情程度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并赔偿被害人姚某某损失二十万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如实供述。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3、案发时,被告人之妻遭多人殴打,刘某某一时冲动,顺手抄起木棍碰巧打到被害人头部致伤,被告人听到被害人痛苦喊叫时立即停止侵害,本案双方系工友,属突发事件,被告人无恶意侵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另,事发时被告人本人及其妻子、妻舅均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方亦存在过错。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具有缓刑考察的适用前提。综上,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济南**基中心6号楼工地施工期间,因为争抢工地升降机,与姚某某发生争执,姚某某之父被害人姚某某(男,51岁)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同刘某某及其妻子等人发生打斗,期间刘某某随手捡起工地上的一根方木,砸在姚某某右顶枕部,致姚某某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姚某某外伤致硬膜外血肿,其伤情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

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姚某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已于2014年6月17日将赔偿款项二十万元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19日19时许,其在济南**基中心工地地下室上来时,看到其子姚某某与十几个人因使用升降机发生争执,其妻被按倒在地并同时被几人打,其过去劝架,后被人打到头部一下,晕倒在地。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19日19时许,在济南**基中心6号楼工地,其因使用升降机与被告人及被告人之妻发生冲突,对方有十几个人将其围住,其父母及黄某某等过来后,对方的人打其及其父母,其父被人打到头部倒地晕死过去。其看到对方两三个人手中拿着方木。

3、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19日19时许,其听说其子姚某某与人争吵便赶到济南**基中心6号楼工地的升降机处,与被告人之妻朱某乙发生冲突,双方互相撕扯,后其看到其丈夫姚某某倒在地上。

4、证人朱*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19日19时许,在济南**基中心6号楼工地,其与姚某某因使用升降机发生冲突,其被人从升降机中拉下,几人对其拳打脚踢,其还击,其夫刘某某下来后也被人围着打,后双方互相厮打。其舅孙某某听到后赶来,与对方厮打在一起。后其看到一中年妇女跑去抱躺倒在地的被害人姚某某。

5、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济南**基中心工地的包工头。事发当天晚8时许,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工地与人打架,要求其处理。其到现场后看到朱**和她舅舅坐在地上,被害人已被120送到医院。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案发现场看到有20余人互相争吵,后互相厮打,其不能分清这些人属于哪一方。其看到一男子手持长形方木,从上向下砸到被害人姚某某的头部,被害人倒地后,打人男子将方木丢到一边。

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19日案发之前,被告人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和另一伙工人在济南**基中心6号楼工地发生争吵,让其到现场处理,因其有事未到。待其到达案发现场时,被害人已被送至医院。

8、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19日19时许,其接到电话后自济南**基中心6号楼工地地下室出来,便看到一男子追上姚某某后持一方木打在姚某某头部,致姚某某倒地。

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案发现场开升降机。案发时,有三个人使用升降机运送混凝土,不让其他人使用,为此发生争执,双方共有十人左右厮打在一起。具体经过其没敢看,后看到有人躺倒在地,一中年妇女抱着此人痛哭。

10、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其和朱**要使用升降机,但被告人刘某某之妻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互相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刘某某先用安全帽打姚某某,后拿一方木打在姚某某头部,姚某某便晕倒在地。

11、公安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姚某某外伤致硬膜外血肿诊断成立,其伤情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现场方位图及相关情况。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辨认出作案地点,但未辨认出被害人。证人姚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系案发时参与打架的带班男子。证人朱*甲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系殴打其的男子。证人沈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系使用方木打在姚某某头部的男子。证人黄某某、张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系使用方木打伤姚某某的男子。证人周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系在案发现场参与打架的男子。

14、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明:案发现场没有监控,没有灯,天很黑,经询问现场围观人员,无目击证人;现场无法找到相关物证。被告人之妻朱某乙的舅舅孙某某在案发现场,并参与打架,案发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后民警无法与其联系,无法制作笔录。

15、门诊病历及急诊病历、住院病案证明:案发后,被害人姚某某的受伤及治疗情况。

16、协议书、谅解书、欠条、收据证明: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之妻朱某乙与被害人姚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书,被告人共计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20万元,该款项已于2014年6月17日付清。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17、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案件侦破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刘某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18、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其无前科。

1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11月19日19时许,在济南**基中心6号楼工地施工期间,其与妻子朱**因使用升降机与姚某某发生争执,姚某某之父姚某某及母亲朱**等人赶到后,双方互相厮打,其用安全帽向对方乱抡,并顺手拿起地上的一根方木打到姚某某头部,将姚某某打倒在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观点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结合被告人刘某某的现实表现材料及认罪、悔罪态度,且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不至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其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邑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 辩护人马**,山东**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喆
  • 人民陪审员王桂荣
  • 人民陪审员吴卫平
  • 书记员周红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