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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生效裁判即江西省**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7日作出(2005)饶中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犯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已交付执行。2008年12月8日景德**民法院以(2008)景刑执字第89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26日本院以(2011)饶中刑执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4月19日本院以(2013)饶中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江**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6次、单项表扬奖励4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周**,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三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江萍
  • 代理审判员蔡明栋
  • 代理审判员徐蕾
  • 代书记员何文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