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因邻居余*做房屋飘檐越界问题与邻居余*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陈*持砖刀将被害人余*头部等处砍伤致轻伤甲级。案发后于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在医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陈*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余*的损失3.6万元。被害人余*对被告人陈*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余*的陈述、被告人陈*的供述、上饶**中心关于余*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被告人陈*的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还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