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玉鹏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生效裁判即广东**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龙玉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11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