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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金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甲及辩护人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赖*乙(已判刑)系钟*的男朋友,被害人杨*甲系钟*的前男友。2012年3月9日下午,杨*甲约钟*在瑞金市区金瑞明珠商场见面,并要求与其恢复恋爱关系,杨*甲遭钟*拒绝而殴打了钟*,赖*乙得知情况后与杨*甲发生争吵并打架。杨*甲被打后心里不服气,邀集杨*乙、杨*丙等人于2012年3月10日晚10时许前往赖*乙家将其家中大门踢坏,窗户玻璃砸烂,随后杨*甲等人到瑞金市象湖镇绵塘村金塘下路口吃宵夜。赖*乙得知家中被砸后心里很气愤,便邀集被告人赖*甲、赖*丙(已判刑)、赖*丁(已死亡)、赖*戊、赖*己、赖*庚、杨*丁、赖*辛(均刑拘在逃)等人携带刀具于当晚11时多前往金塘下路口杨*甲等人吃宵夜处,到达现场后,赖*乙、赖*甲等人围住杨*甲及在场劝架的杨*丙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赖*丁用砍刀刀背将杨*丙砍伤,赖*乙从赖*庚手中拿到一把匕首,并用该匕首在杨*甲的左大腿捅了一刀,随后赖*乙将匕首丢进赖*丁等人开到现场的一辆银灰色轿车内后逃离现场,赖*甲等人也乘轿车和摩托车逃离现场。杨*甲被送到瑞**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甲系被人用锐器刺伤左大腿造成下肢大血管破裂离断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杨*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甲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赖*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宽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赖*甲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赖*甲系从犯。被告人是在他人邀集下前往案发现场,被害人杨**是赖*乙用匕首剌伤致死,被告人未直接造成杨**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没有提供凶器和车辆,因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2、被告人赖*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具有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其亲属主动找到被害人亲属对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4、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较好的悔改表现。被告人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通过亲属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到被告人上述减轻、从轻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赖*甲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对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同案人赖**(绰号“大波”,已判刑)系钟*的男朋友,被害人杨*甲系钟*的前男友。2012年3月9日下午,杨*甲约钟*在瑞金市区金瑞明珠商场见面,并要求与其恢复恋爱关系,杨*甲遭钟*拒绝而殴打了钟*,赖**得知情况后与杨*甲发生争吵并打架。杨*甲被打后心里不服气,邀集杨*戊、杨*丙等人于2012年3月10日晚10时许前往赖**家将其家中大门踢坏,窗户玻璃砸烂,随后杨*甲等人到瑞金市象湖镇绵塘村金塘下路口吃宵夜。赖**得知家中被砸后心里很气愤,便邀集被告人赖*甲(绰号“夹哥”)、同案人赖*丙(绰号“冷鬼”,已判刑)、赖*丁(绰号“矮子”,因病死亡)、赖*戊(绰号“巴脑”)、赖*己(绰号“谢*”)、赖*庚(绰号“鹰眼”)、杨*丁、赖*辛(均刑拘在逃)等人携带刀具于当晚11点多前往金塘下路口杨*甲等人吃宵夜处。到达现场后,赖**、赖*甲等人围住杨*甲及在场劝架的杨*丙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赖**从赖*庚手中拿到一把匕首,并用该匕首在杨*甲的左大腿捅了一刀,随后将匕首丢进赖*丁等人开到现场的一辆银灰色轿车内后逃离现场,赖*甲等人也乘轿车和摩托车逃离现场。杨*甲被送到瑞**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甲系被人用锐器刺伤左大腿造成下肢大血管破裂离断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杨*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另查明,2014年8月5日上午9时,被告人赖*甲主动到瑞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赖**的亲属与被害人杨**的亲属进行了和解,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赖**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赖**的供述:2012年3月9日下午吃晚饭时,接到赖某丁**说:“大波”在广场与人打架,叫我过去看一下,并说赖**也会过去。我就打电话给赖**,问他在哪里,赖**说已在去的路上。后我骑摩托车到红都广场,看到金*明珠门口很多人在围观,我过去就看见赖**和其女朋友、赖**,对方有两个年轻的男子。我过去后,那两名男子就开摩托车走了,赖**也带着他女朋友离开。我和赖**也各自回家,路上我打电话问赖**是因为什么打架?赖**说是两人争女朋友的事情。

2012年3月10日晚上9点多,我在家看电视,赖**打电话给我说要来我家泡茶,到了我家后,赖**又打电话叫了赖*己来我家,过了一会儿赖*己和“疤脑”到我家,我们四人在我家一楼泡茶喝。过了一段时间,赖*乙和他的女朋友也来了,他们没有进来,在我家门口接了一个电话就离开了。过了十来分钟,赖*丁打电话来,让我们一起去一下京里大酒店,我们四人就分别骑二辆摩托车到了京里大酒店门口,我和赖*己就上了赖*丁轿车,赖**和“疤脑”骑摩托车。上车后我看见“鹰眼”、赖*丁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并问赖*丁什么事情,去干什么,赖*丁当时没有说。快到到金塘下路口时,赖*丁就说:赖*乙与别人在金塘下路口打架。到了金塘下路口,赖*丁将车子停在该路口垃圾桶旁边,他就打开车门下车,并从座位旁边拿了一把砍刀,我们就一起跟过去,我看见赖*乙在和一男子(死者)拉拉扯扯,我和赖*丁在一起,我怕他砍伤人,阻止对方的人过去,对方有一个年轻人想过去赖*乙打架的地方,赖*丁就用刀背砍了对方背部几下,“鹰眼”、“疤脑”、赖**就在赖*乙打架的边上,他们具体怎么打的我不清楚。一会儿,我就听见有人大喊“杀到人”,我往赖*乙打架的位置看过去,看见有个人躺在地上,我当时很慌张,就叫赖*丁走,然后我和赖*丁、“鹰眼”、赖*己及那个我认识的男子共五人一起开车离开,其他人是怎么离开的我不清楚。

2、同案人赖某乙的供述,证明2012年3月9日其女友钟*的前男友杨*甲在金瑞明珠发生了纠纷,因此与杨*甲扭打了几下。2012年3月10日晚10点多,杨*甲带了几个人到他家把自己家的门和玻璃砸坏,他知道后,把这一情况告诉了朋友赖某丙、“巴脑”等人,相约来到金塘下一夜宵摊找杨*甲理论,在打斗的过程中,他从朋友鹰眼手中拿过一把刀在杨*甲的左大腿上刺了一刀后逃跑,将刀扔在了一辆小轿车上后逃离现场。

3、同案人赖*丙的供述,2012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多,赖*乙打电话给自己说家被人砸了,叫我帮忙去看一下怎么样,自己看过后就到赖*甲家喝茶,当时赖*甲、赖*己、赖*戊也在。后自己和赖*甲、赖*戊骑摩托车到广场,在那里见到赖*丁和赖*庚。最后我们都一起去了金塘下,看见赖*丁拿大刀背砍了一个年轻人。自己之所以去,是怕赖*乙打架吃亏,也知道是去帮赖*乙打人。

4、同案人赖**的供述,证明2012年3月10日晚他和赖**、赖**、赖**四人在瑞金市区一夜宵摊上吃饭时,四人当中的一人接到了赖*乙的电话称其家被人砸了,要求他们去帮忙,之后自己向陈某某借了一辆别克轿车载着赖**、赖**、赖**到金塘下与赖*乙汇合,他们到达的时候,赖*乙、赖*戊、赖*庚已经在那里了,他下车时赖*乙将一把长的砍刀放在开来的轿车驾驶室内。因对方人多,他就跑回车上拿到砍刀,对方出来两个男的,其他人与对方这两人打起来了,等自己回头看时,看到一个男青年坐在地上,旁边有一滩血,赖*乙手上拿着一把匕首。

5、证人钟*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9日其前男友杨*甲在金*明珠打了她,男友赖*乙与杨*甲发生了打斗。2012年3月10日她和赖*乙在打麻将时赖*乙的父亲打电话来说家里被人砸了。赖*乙就打电话问杨*甲在哪要找杨*甲理论,杨*甲告诉赖*乙自己在金塘下,赖*乙即打电话将这一情况告诉了他的朋友“巴脑”、“冷鬼”等人。在金塘下赖*乙先看到杨*甲,两人当场就打起来了,之后赖*乙的朋友也来了5、6个人,杨*甲的两个朋友也上前,双方打了起来。在打架时看到赖*乙的朋友中有一人拿了把刀,她就上前抢这把刀但是没有抢到,过了一会,她就看见杨*甲被杀伤倒在地上,杨*甲的左大腿被刺伤流了很多血,赖*乙就站在离杨*甲不远的地方,手里拿着带血的刀。打杨*甲的有赖*乙、赖*戊、赖*甲、赖*丙等人。之后她和她爸爸就送杨*甲到医院抢救。

6、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9日晚,他接到杨**的电话称其在金*明珠被赖**等人打伤。到了3月10日晚10点多,他和杨**、杨**和杨**的另外一个同学共四人到赖**家,赖**家的门被杨**用脚踢开,玻璃被杨**打碎。后四人离开赖家来到在金塘下吃夜宵,同时叫了刘某某、杨*己、卢某某、邓某某等一起过来吃夜宵。在吃夜宵时,杨**接到了赖**打来的两个电话,并告诉赖自己在金塘下吃夜宵。二十分钟后有两辆黑色轿车,车上下来十多人冲到吃夜宵的地方问“谁是杨**”,随后就有四、五个人在打杨**,并有四、五个人在打他。几分钟后,杨**躺在地上不会动了,这些人就没有再打。后来,杨**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他看见来的这伙人中至少有两把刀。

7、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9日晚接到杨**的电话称其在金瑞明珠,等他赶到时看见有三、四个男子在,其中一人说杨**抢了他女朋友,冲到杨**前面打了杨**,他就带着杨**离开。3月10日晚上10点多,他和杨**、杨**及杨**的一个朋友到赖*乙家去找赖*乙,杨**用脚踢开了赖家的大门并砸碎了玻璃,后四人离开到金塘下吃夜宵。在吃夜宵时,还遇到杨*己、卢某某等人,期间,杨**接了几个电话,后听杨**说一会赖*乙可能会过来,到当晚11点30分左右,有两辆轿车上下来八、九个男子,之后这些人即对杨**和杨**进行了殴打,打了一、两分钟后,杨**坐在了地上,自己感觉到要出事就走到一边给杨**的父亲打电话,之后杨**被送到医院。

8、证人杨**、卢某某、邓**、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10晚11点多,他们一起在金塘下吃夜宵,看见从西门口和红**方向来了十几个人,有两三个人手里还拿了刀,其中一人指着杨**说“就是他”,说完这伙人就冲向杨**,接着这些人就对杨**拳打脚踢,杨*丙过去劝架也被打。打了几分钟杨**的女朋友就抱着杨**的头叫这伙人不要打了,杨**的左腿根部一直在流血,后杨**被送到医院。

9、证人曾某某、李**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10晚,有几个年轻人在自己的夜宵摊吃夜宵,后来了一辆轿车,车上下来六、七名男子朝在她夜宵摊上吃东西的一名男子乱打,其中一人手里拿了一把钢刀,打了几分钟后,这伙人就往红都大道方向跑了。后公安局民警来了。

10、证人赖某壬、罗某某、杨**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10日11时30分许,他们和朋友在金塘下吃夜宵时有六、七名男子冲到自己邻桌对其中的一名男子进行殴打,其中一人拿了一把刀砍向被殴打的男子。赖某壬见状立刻报了警。

11、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10日晚他在夜宵摊做生意时,有三、四名男子其中有一人拿了一把刀砍另一个年轻人,有两个男子坐摩托车离开的,坐摩托车的男子胸前插了把刀,其他五、六个打人的男子是乘轿车离开的。

1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10日晚他女儿的朋友赖*乙打电话给自己说他家被杨*甲砸了,要回家去看一下,要自己劝钟*不要跟着去,他知道杨*甲砸了赖*乙家后就打电话给杨*甲的父亲,杨*甲父亲在电话里表示杨*甲砸烂的东西他会赔偿。之后他又打电话给赖*乙问他在哪里并在鹅岭脑附近找到了赖*乙和钟*,当时听赖*乙说要到街上去一下后就骑着摩托车带钟*往长征大道方向走,自己骑摩托车在后面追,在到汽车站时接到钟*的电话称其在金塘下,要自己快点去。到了金塘下时看见杨*甲已经躺在马路上,流了好多血,钟*抱着杨*甲的头在哭,之后他和钟*等一起把杨*甲送到了医院。

13、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9日晚,她女儿钟*在金*明珠将手机还给杨**时,杨**打了钟*,后来赖某乙在金*明珠与杨**发生了打架。2012年3月10日晚,赖某乙在她家吃饭时接到电话讲他家被砸了,她怕会出事就叫钟某某打电话给杨**的父亲,叫杨**的父亲劝回杨**,之后钟某某不放心就骑摩托车出去了,到十二点左右杨**打电话回家说杨**被打了,她立即赶到了医院。

14、证人赖*癸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10日晚10点多有六、七个男青年将自己家的门砸坏并冲到二楼卧室要找自己的儿子赖*乙,说是赖*乙打了他。3月11日晚赖*乙打电话告诉自己说他打伤了来家里砸东西的人。

1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9日晚,她朋友和钟*在一起吃晚饭,后与钟*一起去金瑞明珠将杨*甲送给钟*的手机还给杨*甲,杨*甲动手打了钟*,之后她的男朋友兰某某和钟*的男朋友赖某乙也到了金瑞明珠,赖某乙和杨*甲就打了起来,经过大家劝架后双方才停手。

16、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9日晚他和女朋友刘某某、钟*及其男朋友赖**一起饭,饭后钟*对刘某某说要去送手机。后他打给刘某某,刘某某说她和钟*在金*明珠,他和赖**一起到了金*明珠。他看见手机、手表都在地上,就捡起来交给杨**,杨**没接。后来赖**和杨**就打起来了,后来了三个人一起帮赖**打杨**,有一个人和他一起在劝架,大家就散掉了。

17、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9日晚他在金瑞明珠值班时看见了两个年轻人在卫生间打架,有一个女孩子在旁边劝架,他也就赶紧去劝架,后这两人就走到位大门口去了。

18、邓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11日晚8点多,赖*乙打电话给他说他杀伤了人,想去自首,他就让赖*乙早点来自首。

19、刘*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11日晚9点多,赖某乙告诉刘*乙说其杀伤了人要去公安局自首,并叫刘*乙去壬田接他,晚上10点多他接赖某乙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20、证人陈某某、杨**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的一天,他们将公司的一辆银灰色轿车(未挂牌)借给了“矮子”,借车时讲去吃饭。

21、证人邓*乙证言,证明他受公安局委托,于2012年8月14日在岗背村塘背小组的一个厕所里打捞到两把刀,一把是有刀鞘的匕首,一把是砍刀。

22、证人赖*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10日晚饭后他与儿子赖*甲在家里二楼看电视,后赖*甲接到一个电话就下楼了后一直没有回家。第二天我就听说赖*乙在金塘下杀死了人,我儿子赖*甲也参与了。

2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10日晚,她和赖**在一起,晚上9时左右赖**说要去赖*甲家泡茶,他出去后就一直没有回来。直到晚上11点多,我打电话叫赖**回家,电话里赖**说他不回来了,他到街上打架了,对方那个人可能伤得很严重。赖**从2012年3月10日之后一直都没回来过,电话也打不通。直到12月22日(被抓的前一天)才回到家里。

2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杨*甲体表见多处表皮伤,左大腿贯通伤,系被锐器刺伤左大腿造成左下肢大血管离断和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杨*丙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2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赖**、赖**、赖*丙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赖*丁指认丢弃作案工具地点的情况;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情况及赖**家被损坏财物现场的照片。

2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赖*甲辨认出了同案人赖*丁、赖*丙、赖*己、赖*庚、赖*丑、赖*乙;赖*乙辨认出了同案人赖*戊、赖*己、赖*丙、赖*丁、赖*甲、赖*庚及被害人杨**;赖*丙辨认出了同案人赖*乙、赖*丑、赖*戊、赖*己、赖*甲、赖*丁、杨**、赖*辛;钟*辨认出了赖*乙、赖*戊、赖*己、赖*丙、赖*甲、赖*丁;杨**、杨**、杨**、陈**、曾某某、卢某某辨认出赖*乙、赖*甲、赖*丁、赖*丙等人。

27、打捞匕首的照片,证明打捞匕首的现场情况。

28、自首、立功登记表、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赖**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29、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砍刀一把、匕首一把。

30、赣州**民法院(2013)赣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瑞金市人民法院(2013)瑞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赖**、赖**被判刑罚的情况。

3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赖**出生于1986年1月14日;被害人杨**出生于1989年6月15日。

32、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赖某甲的讯问合法。

33、刑事谅解书及本院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和解,并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34、瑞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被告人赖*甲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共同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是在同案人赖**、赖**邀集下参与了打架,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系同案人赖**用匕首刺伤所致,被告人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被告人赖**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系初犯,且其亲属积极与被害人的亲属进行和解,并补偿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的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赖**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赖*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赖**,绰号“夹哥”,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5日经瑞金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 辩护人钟**,江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钟跃春
  • 审判员谢瑞琴
  • 审判员胡海林
  • 书记员钟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