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赣鹰月检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徐xx到鹰**一中学高二(22)班还朋友官xx的手机。鹰**一中高三(20)班的学生王xx和同班同学何xx看到徐*才在高二(22)班门口的栏杆处就向徐xx走去。王xx要求徐xx对2013年12月8日在鹰潭市交通路“大时代”网吧和其发生纠纷一事赔礼道歉,徐xx不肯。于是,王xx和何xx一起将徐xx带到该教学楼二楼西面的卫生间门口,王xx和徐xx发生口角并开始拉扯起来,王xx打了徐xx几拳,徐xx则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着王xx的腹部捅了两下,之后双方约好第二天再解决此事,就各自离开了现场。徐xx离开现场后来到高二(22)班还了官xx的手机后,离开了鹰**一中学。王xx在回教室的途中,才发现其腹部受伤出血,后打电话给其母亲,被其母亲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王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2014年1月20日,徐xx在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银河坊星*网吧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抓获,于1月24日被移送至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
另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害人王xx及其亲属与被告人徐xx达成调解协议,徐xx取得被害人王xx及其亲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何xx、官xx的证言,抓获经过、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羁押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图、走廊监控视频截图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江西省**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