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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松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武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以被告人舒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舒某某的起诉,理由是已和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到位,自诉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中专,无业,系本案的被害人。
  • 被告人舒某某,林业工作站退休职工。2014年9月4日因故意伤害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罗*,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忠燕
  • 人民陪审员费夏荣
  • 人民陪审员周新民
  • 书记员危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