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松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武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以被告人舒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舒某某的起诉,理由是已和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到位,自诉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