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金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志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栗刑初字第95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文志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属程序问题,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志金提出要求赔偿重新鉴定及相关费用,不符合法律程序。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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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