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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李*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李*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及其辩护人葛**,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谢*甲在淮北市**道办事处孙谢庄街上卖菜,因停放电动三轮车一事与“李*乙批发部”的王*发生口角争执,两人厮打在一起,被人拉开。后谢*甲与其妻子李*甲,在“李*乙批发部”西边再次与王*发生口角、厮打,王*被拉开后,倒地死亡。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鉴定人王*符合因肥厚性心肌病、慢性心瓣膜炎并粘连狭窄死亡,本次纠纷诸因素(剧烈活动、情绪大幅波动等)属诱因。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谢**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谢**用拳脚与被害人互相厮打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外伤,属间接故意伤害;2、被害人的死亡系多因一果,谢**仅需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3、案发后,谢**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李**行为属间接故意;2、李**系自首;3、李**系初犯,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李*甲与被害人王*互不相识。2015年4月1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谢**在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孙谢庄街上卖菜,因停放电动三轮车一事与经营“李*乙批发部”的被害人王*发生口角争执、厮打在一起,被人拉开。后谢**给其妻子被告人李*甲打电话,称自己与他人发生争执,让李*甲到现场。李*甲到现场后,与谢**一起在“李*乙批发部”西边再次与王*发生口角、厮打,李*甲朝王*头部打一巴掌,三人被拉开后,王*倒地死亡。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鉴定人王*符合因肥厚性心肌病、慢性心瓣膜炎并粘连狭窄死亡,本次纠纷诸因素(剧烈活动、情绪大幅波动等)属诱因。案发后,谢**、李*甲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谢**、李*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谢**、李*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谢**、李*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谢*甲出生于年月日,李**出生于年月日,二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出警经过,2015年4月11日晨7时8分许,高**出所接到110指令,出警人员到现场后,见一男性在超市门口西边墙跟前。5分钟左右,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经医生诊断,王*已没有生命体征,没有抢救价值,出警人员对现场进行保护,进行现场走访了解情况。

3、出车经过,淮北**急救中心出车医生戚*出具出车经过,2015年4月11日7点5分左右,接到120通知,与护士、司机出车到孙谢庄,到现场后发现一名男性患者约四十岁左右躺在地面上,检查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告知现场家属及派出所工作人员。

4、前科情况证明,经上网查询,未发现谢**、李*甲二人有违法犯罪记录。

5、到案经过,2015年4月11日8时30分许,谢*甲在家人陪同下到高**出所投案,约9时许,将谢*甲移交杜集**大队。同日下午,李*甲到杜集**大队投案。

6、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谢**、李*甲与王*家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供赔偿王*家人20万元,王*家人对谢**、李*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二、鉴定意见

1、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书,王*符合因肥厚性心肌病、慢性心瓣膜炎并粘连狭窄死亡,本次纠纷诸因素(剧烈活动、情绪大幅波动等)属诱因。

2、法医科学DNA鉴定书,送检“死者肋软骨”在D8S1179等14个STR的等位基因均有一半可从“王*乙血样”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在不排除死者与王*乙有亲缘关系。

三、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李*乙证言,2015年4月11日早上6点52分,其本家的妹妹打电话说自己小孩舅王*与别人打架。李*乙到现场发现附近有很多人,王*躺在批发部西边地上,头靠在门上,人已经不行了。接着李*乙就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过一会派出所的人、120急救人员来了,医生检查后确定人已经死亡。

2、证人李*丙证言,阴历二月二十三早上7时,李*丙听说王*和人打架,就赶紧往孙谢庄走,在路上怕打架出事,就打110报警。到了王*批发部的时候,王*已经和别人打过架了。李*丙觉得没事,就到街东头遛鸟,没一会就听过路的人说西边打死人了,李*丙又回到批发部时,王*已经死了。

3、证人徐*证言,2015年4月11日早上6点钟的时候,徐*听见楼下有人吵架,下楼后,看见王*站在办事处门口,王*说和门口的姓谢的男子吵架。此时有人到王*的批发部买东西,王*就过去了。王*到批发部门口的时候,姓谢的老婆过来和王*争吵,后姓谢的两口子和王*撕扯起来,徐*就过去拉架。三人就是你扯我、我扯你,用手你打我、我打你,也就几分钟,就被拉开了。王*站在批发部西边,姓谢的两口子站在批发部北边,王*站着站着就倒地了,脸色开始发青。王*、姓谢的男子是因为停车的事吵起来的,姓谢的把电瓶车停在了王*存车的地方,王*不让姓谢的放,双方发生争吵。

4、证人谢*乙证言,案发时看见“先进批发部”门口围很多人,看见王*站在迎春后面,用手抓住她的衣服,谢*甲夫妻俩在“先进批发部”门口站着,谢*甲的老婆骂王*一句,王*的袄烂了一块。后王*突然松手,扶着越野车后退了两步倒在地上,脸发青,后来120就来了。

5、证人谢*丙证言,2015年4月11日上午,谢*丙到“先进批发部”准备买烟,在批发部门口看见谢*甲坐旁边。谢*丙从批发部出来看到谢*甲的老婆在批发部门口西边骂人,此时迎春和姓王的正好过来,谢*甲的老婆和姓王的撕扯在一起,两人互相打起来,谢*甲的老婆打姓王的脸。谢*丙赶紧把谢*甲的老婆朝东拉,整个过程就分把钟时间。谢*丙只顾着拉谢*甲的老婆,没注意到谢*甲有没有参与打架。谢*丙把谢*甲的老婆送走,准备去上班,听见“咣当”一声,谢*说那个姓王的倒在门上了,看见姓王的倒在批发部西边隔两个门的机器南边,睁着眼,脸发黄,嘴唇发青,姓王的姐夫先进来了,还打了120,之后谢*丙就去上班了。

6、证人吕*证言,4月11日,吕*在店里摆货,看见卖菜的谢**和“先进批发部”的王*你打我,我打你的撕扯在一起。吕*跑过去把二人拉开,拉开之后王*好像回店里了,谢**站在电动三轮车跟前。没一会,听见谢**的老婆来了骂人,声音很大,吕*看见谢**的老婆在骂王*,就上前把她往东边推。吕*没有注意谢**有没有和王*厮打,后来王*不知怎么就倒下了。

7、证人李*丁证言,案发上午6点50分左右,姓谢的把电动三轮车停在“先进超市”门口的电线杆旁边卖莱,王*不让姓谢的把电动车停在那,二人就争吵、撕扯在一起。二人是用拳头打的,撕扯没多长时间,就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李*丁就回店了,大概过了有十分钟,姓谢的老婆来了,听见姓谢的两口子又和王*吵起来,在李*丁出门时王*就已经倒在地上了。

8、证人彭*证言,2015年4月11日上午不到7点钟,彭*在孙谢庄卖萝卜,看见两个人在其摊位西南侧两个电线杆之间的东侧位置吵架。吵架是因为菜贩子把电动三轮车停在两个电线杆东侧,这个位置正好是“先进批发部”门口,看店的不让菜贩子把车停在那。二人用拳头、手掌互相打对方,打一会被旁边的人拉开了。这时菜贩子打电话给他老婆让他老婆来,隔有一二十分钟,菜贩子老婆来了,菜贩子和他老婆又去找看店的人,接着就看见三人在“先进批发部”门口用拳头、耳光打架。打了一会三人又被拉开了,拉开之后,看店的男子往后睡倒在门上面,躺在地上不动了,脸发青,之后就有人报警打120,120来的时候那个看店的就不行了。

9、证人刘*甲证言,案发早上6点多钟,在“先进批发部”门口听到有人吵架,有个男子和“先进批发部”的老板打架,他俩互相攥着对方的胳膊,互相撕扯,脚互相朝对方踢,男子咬了“先进批发部”老板左边褂子,把左边胸口处咬烂了,刘*甲赶紧过去将二人拉开,后听说有人死了。听说在刘*甲拉架后,又来个女子,双方又打了一架,但不知道具体情况。

10、证人刘*乙证言,阴历二月二十三大概7点钟左右,在孙谢庄街上听到有人喊打架了,看见有男的有女的互相厮打在一起,不到二三分钟人就散了。刘*乙到跟前看见一个男的躺在地上,人民医院急救人员来到检查人已经死亡了。

11、证人谢*丁证言,2015年4月11日上午9点钟左右,谢*甲打电话说在孙谢庄街上卖菜的时候和别人打架,对方死了,让谢*丁找车送他到派出所投案。后谢*戊开车带谢*甲到派出所。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谢*甲供述,2015年4月11日上午6点多钟,谢*甲骑电动三轮车到孙谢庄街上卖菜,在路边的坡上有两根电线杆,谢*甲把电动三轮车放在电线杆中间,在三轮车旁边摆菜,此时过来一个男子,后来才知道是在西边开商店的男子让谢*甲把三轮车往东边挪挪,谢*甲把三轮车往坡下挪了挪。谢*甲在摆菜的时候,那个男子又喊谢*甲让谢*甲再挪三轮车,谢*甲有点不高兴。因三轮车后面抵着电线杆了,谢*甲挪不动,就让那个男子帮忙抬,那个男子过来和谢*甲一起抬三轮车,男子在电线杆上绑了一根红布条子,说:“你哪来的怎么横那么狠。”谢*甲就和男子吵了起来,男子朝谢*甲头上打了一拳,谢*甲朝男子脸上乎一巴掌,打有两分钟,男子穿的丝棉袄被谢*甲咬烂,后来被人拉开。拉开后,谢*甲非常生气,觉得吃亏了就给老婆打电话,谢*甲老婆在电话里没说什么,挂了电话就来了,老婆来到商店的时候,那个男子和其他人正好从商店西边过来,谢*甲老婆骂那个男子,谢*甲上前和那个男子打了起来,谢*甲打那个男子没打着,谢*甲用脚踢男子踢到别人身上了。谢*甲听别人说那个男子有病,正好谢*丙把谢*甲往东边推,谢*甲就走了。谢*甲没有注意老婆有没有和那个男子打,谢*甲被拉走的时候,那个男子还站在现场。后来,谢*甲老婆给谢*甲打电话说那个人死了,谢*甲就给村治保主任谢*丁打电话,让谢*丁找个车送谢*甲到派出所去,打过电话之后,谢*丁给谢*甲找车送派出所去了。

2、被告人李*甲供述,丈夫谢*甲2015年4月11日5点多骑电动三轮车去孙谢庄卖菜。后谢*甲打电话说有人和他发生争执,接过电话后李*甲就去谢*甲卖莱的地方去。到地方后,看见丈夫和一个男子厮打在一起,二人互相攥住对方胳膊互相撕扯,旁边还有三个拉架的。李*甲看见谢*甲脸上有伤,就走过去右手抓住丈夫,左手打了那个男子右脸一下,然后又用右手打了那个男子右边肩膀一下,这时听旁边的人说那个男子也有病,李*甲就把丈夫拉到一个电线杆前,谢*甲蹲在地上,那个男子站在原地没有动。过了几分钟,听见商店门响的声音,抬头看见那个男子砸在商店门上倒在地上了,旁边的人就围上去,李*甲就给丈夫打电话叫救护车,医院的人来了之后说人不行了。丈夫说要去派出所自首就走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李*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致他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谢**、李*甲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谢**、李*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系一果多因,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案发后,二被告人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的行为系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被害人的身体产生损害,但仍积极实施伤害行为,系直接故意,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谢**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的死亡系多因一果,谢**仅需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谢*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2015年4月11日投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5月18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葛**,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2015年4月11日投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5月18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指定辩护人陈*,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宫恒红
  • 审判员蔡矿
  • 人民陪审员留治存
  • 书记员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