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利刑初字第00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止。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刘**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刘**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8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5年5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