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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犯玩忽职守罪

法院:茶陵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09]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另案处理)于2007年承包潞水镇龙溪铁矿后并任该矿矿长,随后将该矿划分区域进行开采。由谭**(另案处理)负责对该矿的大山岭、秀里坪矿区的铁矿进行开采。在此期间,谭**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洞采方式进行开采,而是进行露天采矿,并违反相关矿山开采操作规程,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仍私自进入该矿区进行非法开采。与此同时,被告人胡**在担任潞水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期间,对龙溪铁矿的安全生产的监管中,未对其露天开采的非法行为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并且在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对擅自进入该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加以制止,也未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导致龙溪**坪矿区于2009年3月20日在非法露天采矿过程中发生采矿施工人员一人死亡的严重事故。

本院查明

另经审理查明,案发后经对事故责任认定,死者谭**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及辩护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的供述,证人邓**、邓**、谭**、朱**、张*、陈*、刘**、谭**、谭**、谭**、刘**、陈**、彭**、李**、尹**、刘**、刘**、刘**、谭**的证言,死亡注销证明,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批复,站长工作职责,任职通知,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身为潞水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却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在其监管的采矿范围内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事故的发生,死者负有主要责任,且被告人胡**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刘*与之相符部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胡**,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于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本县潞水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家住本县城关镇云盘街云盘山3组。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刘*,潞水镇政府司法所干部。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段晚祥
  • 书记员黄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