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xxx、xxx犯玩忽职守罪
法院:茶陵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xxx、x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6日以本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之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株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