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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攸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A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A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A身为攸县**树屋煤矿驻矿安监员,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及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导致攸县**树屋煤矿于2013年8月7日上午发生顶板垮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8万元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贺A的供述;2、证人刘A、巫A、陈*等人的证言;3、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4、《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5、聘书;6、安全员资格证;7、任命通知;8、攸县**树屋煤矿“8.7”顶板事故调查报告;9、人民调解协议书;10、柏树屋煤矿170水平-19煤采区作业规程、柏树屋煤矿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11、培训计划;12、证明;13、户口注销证明;14、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A作为攸县**树屋煤矿驻矿安监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致使该矿发生顶板垮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6.8万元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A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A系攸县煤炭局聘请的担任柏树屋煤矿驻矿安监员,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

2013年8月7日上午6时10分左右,杨A(带班大工)、陈B(死者、大工)、彭A(小工)、宋A(小工)班组四人到攸县黄丰桥镇柏树屋煤矿+0水平南石门大窑煤层东翼上山采煤工作面作业。7时左右该区域作业面安全组长巫A到工作面进行检查,发现支护不到位,就交代停止进尺,进行维修加固。尔后当日当班安全员陈A也到该工作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杨A等四人正在搞支护并发现支护空棚(上木脚未到顶),就交代杨A等四人停止作业,重新支护,陈A在该工作面大约待了20分钟就离开了。当日10时左右,该工作面顶部煤层垮落,将陈B、彭A两人打倒在大巷,陈B因被煤岩击中头部,导致脑部出血,当场身亡,彭A受伤。该事故的发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6.8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经查:出事工作面的安全员巫A曾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但未经复训,安全员资格证失效,而安全员陈A从未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二人却在担任安全员,新进员工陈B(受害者)也未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由于他们都未进行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懂得本行业的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一切安全隐患,所以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出现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安全员乱管理现象,新进员工不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经过考核合格,就让其上岗作业,从而导致柏树屋煤矿“8.7”顶板事故的发生。

被告人贺A身为攸县**树屋煤矿驻矿安监员,对所辖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监督检查职责,在明知安全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安全员资格证的情况下,还让其继续担任安全员,煤矿职工培训落实不到位,导致攸县**树屋煤矿发生顶板垮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8万元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被告人贺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贺A的供述,证明了被告人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2、证人刘A、巫A、陈*等人的证言,证明了柏树屋煤矿“8.7”顶板事故的经过。

3、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明了柏树屋煤矿属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矿的事实。

4、《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系攸县煤炭局任聘、派驻煤矿监督安全人员的管理制度。

5、聘书,证明了攸县煤炭局任聘、派驻被告人贺A为柏树屋煤矿驻矿安监员的事实。

6、柏树屋煤矿文件,证明了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及任命安全员的情况。

7、攸县**树屋煤矿“8.7”顶板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了发生事故的原因及性质的事实。

8、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了事故发生后赔偿情况。

9、柏树屋煤矿170水平-19煤采区作业规程、柏树屋煤矿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培训计划,证明了柏树屋煤矿制定了工作流程及工作制度。

10、户籍资料,证明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贺A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A作为攸县**树屋煤矿驻矿安监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监管不严,督促整改措施不力,致使该矿发生顶板垮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6.8万元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A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贺A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贺A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贺A,男,汉族,小学文化,湖**县人,中共党员,系攸县**屋煤矿驻矿安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9月13日由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付斌
  • 人民陪审员罗祖武
  • 人民陪审员陈冬娥
  • 书记员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