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郴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宪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09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3日止。
执行机关湖**沙监狱于2014年1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宪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