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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醴陵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4)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谢**以合伙做生意需钱,想以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的名义骗得谭**的信任,并以自己在银行有不良记录、无法抵押贷款为借口,与谭**约定,将自己的房屋办到谭**的名下,再由谭**去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但事实上谢**自称位于醴陵市**村车公坡组的房屋属翁**所有,并非谢**所有。为了办理房产证并去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谢**通过社会上办假证人员给谭**办理了假的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随后谢**给在醴陵市房产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工作的被告人谢某某打电话,请被告人谢某某在谭**夫妇办理房产证一事上给予关照。在谢**与被告人谢某某联系好之后,2011年8月15日,谭**夫妇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醴陵市**记中心大厅找到被告人谢某某办理房产证。被告人谢某某在审查办理过程中,在谭**夫妇提供资料欠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必备要件,以及国土证上宗地图绘图日期与国土证发放日期逻辑顺序错误、宗地图绘图面积与国土证登记面积不相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实物不符,很可能是假证的情况下,没有发现和提出问题,也没有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当天就顺利地给谭**夫妇办理了房产证。2011年9月7日,谭**夫妇凭此房产证与银行工作人员到醴陵市房产局找被告人谢某某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11年9月16日,谭**、黄午桃以此抵押手续在中国农**淞支行申请办理了两张透支额度分别为15万元的准贷记卡。后来谢**分二次从谭**夫妇手中拿走了上述二张准贷记卡透支本金299980元,并在还款期限内没有归还。中国农**淞支行经过多次催缴没有效果,准备把抵押登记的房产变现,这时才发现谢**用于房产登记的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伪造的。中国农**淞支行在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该行于2012年11月12日派出工作人员向株洲**安分局报案。株洲**安分局于2012年12月26日决定对谭**夫妇以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截止2012年12月26日,谭**夫妇两张准贷记卡透支本息合计332527.83元。到2014年1月5日,谭**夫妇两张准贷记卡拖欠透支本息合计388773元,当天龙**基于银行内部考核的压力帮谢**向两张准贷记卡各转账150000元,共计转账还款30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招工登记表、职工转正定级呈报表、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表、关于印发醴陵**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报案申请、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协议书、合股协议、房产证初始登记资料、房屋权属登记调查审批表、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受理单、房产证复印件、私房产权代原始契证送审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调查笔录、房屋产权所属保证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关于印发《醴陵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领取土地证书登记簿、税控发票、交易明细、银行存款业务回单、中国**惠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借条、醴陵**记中心办事指南、醴国用(2009)第0590号房产证、询问及讯问笔录复印件、自我交待等书证;2、证人谭**、谢**、吴*、翁进越、龙**、沈**、漆快年、孙*勇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二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基本没有意见,但认为醴陵**记中心办事指南是在2012年才有的,而且是购买商品房用的。有部分证人的证言自己不知情。

辩护人石*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谢某某在本案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尽管谢**与谭**透支信用造成了银行的重大损失,但该损失已经挽回,同时醴陵**理局和南门社区都出示了相应的请示和证明,证明被告人在单位和在社区表现历来很好,家庭情况困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是醴陵**理局房屋登记中心事业编在编人员,从事房屋初始登记、房屋变更登记、房屋转移登记、房屋注销登记、房屋异议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等工作。

2011年下半年,谢**以合伙做生意需钱,想以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的名义骗得谭**的信任,并以自己在银行有不良记录、无法抵押贷款为借口,与谭**约定,将自己的房屋办到谭**的名下,再由谭**去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后谢**将位于醴陵市**湖村车公坡组翁**所有的房屋,通过社会上办假证人员办理了谭**的假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谢**与在醴陵市房产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工作的被告人谢某某联系,请被告人谢某某在谭**夫妇办理房产证一事上给予关照。2011年8月15日,谭**夫妇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和假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醴陵市**记中心大厅找到被告人谢某某办理房产证。被告人谢某某在审查办理过程中,在谭**夫妇提供资料,欠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必备要件,以及国土证上宗地图绘图日期与国土证发放日期逻辑顺序错误、宗地图绘图面积与国土证登记面积不相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实物不符。没有发现和提出问题,也没有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当天就顺利地给谭**夫妇办理了房产证。2011年9月7日,谭**夫妇凭此房产证与银行工作人员到醴陵市房产局又找被告人谢某某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11年9月16日,谭**、黄**以此抵押手续在中国农**淞支行申请办理了两张透支额度分别为15万元的准贷记卡。后谢**从谭**夫妇手中拿走了上述二张准贷记卡。2012年5月23日两张卡共透支人民币299980元,在还款期限内没有归还。中国农**淞支行经过多次催收未果,准备把抵押登记的房产变现。发现用于抵押的房屋不是谭**、黄**夫妇。中国农**淞支行在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12日派出工作人员向株洲**安分局报案。株洲**安分局于2012年12月26日决定对谭**夫妇以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到2014年1月5日两张透支卡透支逾期592天,拖欠透支本息合计388773元,当天谢**已偿还了两张准贷记卡透支款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招工登记表、职工转正定级呈报表、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表、关于印发醴陵**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报案申请、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协议书、合股协议、房产证初始登记资料、房屋权属登记调查审批表、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受理单、房产证复印件、私房产权代原始契证送审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调查笔录、房屋产权所属保证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关于印发《醴陵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领取土地证书登记簿、税控发票、交易明细、银行存款业务回单、中国**惠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借条、醴陵**记中心办事指南、醴国用(2009)第0590号房产证、询问及讯问笔录复印件、自我交待等书证;2、证人谭**、谢**、吴*、翁进越、龙**、沈**、漆快年、孙*勇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二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是本市房产管理局下属房屋登记中心事业编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谢某某在工作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准贷记卡透支款已偿还30万元人民币,挽回了银行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谢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6212192015,湖南省醴陵人,汉族,高中文化,原醴陵**管理局(以下简称醴陵市房产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现在醴陵市房产局档案室工作,住湖南省醴陵市南门立新街7号4楼402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4年6月26日被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石*,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叶敏洁
  • 审判员谭跃进
  • 人民陪审员文立珍
  • 书记员胡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