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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谷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乾蓉、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及辩护人任拥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12月,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指定被告人何*到该局所管辖的本县泰山庙、龙湾等社区任管片的组长,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巡查、监管、查处和拆除工作。2011年4月,被告人何*发现泰**社区居民艾*在其宅基地西面违法建房3间,同月25日,被告人何*带员对艾*的违法建房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测并下发了停止建设通知书,同年9月13日,被告人何*等人对艾*东面的违法建房强制拆除了大梁支撑杆,之后,被告人何*未再对艾*违法建房是否停建进行日常巡查、监管、查处、拆除,导致艾*仍继续违法建房,同年12月26日,艾*安排工人,施工因钢索断裂,致陈**及艾*的母亲赵**摔至楼下死亡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任拥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安排被告人何*及执法局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对谷城县城关镇泰山庙、龙湾等社区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巡查、监管、查处和拆除工作。被告人何*任管片的组长,2011年4月,被告人何*和本管片工作人员李*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泰**社区居民艾*在其宅基地西侧违法建房三间。同月25日,被告人何*带员对艾*的违法建房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测并下达了停止违章建设通知书。同年8月,艾*在西侧违法建房建筑工程完工后,又在其宅基地东侧违法建房四间。2011年9月13日,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被告人何*等人参与对艾*东侧的违法建房强制拆除了大梁支撑杆;事后执法局安排被告人何*对艾*违法建房是否停建进行日常巡查、监管、查处、拆除。而艾*便采取夜间施工方法继续违法建房。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因参与折违行动受伤住医院治疗,同年11月23日出院。在此期间执法局未安排他人接任。同年12月26日上午8点40分,艾*继续违建过程中,施工工人在运土至顶层时因钢丝绳断裂,导致站在吊缆内的陈**(男,殁年63岁)及艾*的母亲赵**摔至楼下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1、证人艾*证实,2007年,我购买帅立点面积约335平方米宅基地。2011年3月底,我进行折旧翻新,买的是7间,我先拆西边4间旧房,建设3间5层新房,施工机械是我自己搞的。同年8月份左右,我拆掉东边的3间旧房,重新建设4间5层新房,我就把工程包给了朱*,最后2012年5月竣工,2013年元月正式营业至今。我在建房过程中有社区、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大队对我进行监管。规划局发现后向城管执法大队下函,城管执法大队具体对我违章建筑进行执法、拆除。我的房子被执法大队拆过几回,次数多具体时间记不准。2011年9月左右,拆除了我东边房子一层的点杆,那是执法大队最后一次执法,之后,他们就没有对我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了,但陆续下发停工通知、停我的水电等。2011年4月25日,何*等人来调查、现场勘查并下发停工通知书,我在上面签字。之后何*、李*、帅**及其他城管队员多次到工地上制止我违建。每次拆除时何*管片小组及其他城管队员应该都在现场,每次拆除都是执法大队在拆,拆除时镇、社区领导都不在场,因只有执法大队是执法主体,有执法权,可以拆除违章建筑。镇上、社区都无执法权,只能出面制止。同年9月13日后,我是采取错时施工手段,白天城管执法大队人员过来我们停工,他们走后,我们加班施工,房子就是这样盖起来的。这个时间段他们好像去拆了我两块模块,之后他们就是对我口头制止,别的没做什么。2011年12月26日上午的施工过程中,我母亲和施工人员陈**当时站在吊缆内,因卷扬机钢绳崩断,致二人死亡,在城关派出的调解下我赔偿了死者陈**20万元。

2、证人朱*证实,我从2011年8月份开始给艾*盖房子,12月23日下午我们就收工了,留下一个搅拌机、一个吊缆。我们走时将电源关着。12月26日上午听说有两人坐吊缆车钢绳断了,摔死2人。不知是谁开的吊缆车。我们收工还是艾*催我们收工的,楼房主体已完工,内粉已完成,就差外粉刷了。

3、证人李*的证实,2011年我在法规科,当时是以法规科为主,我与何*、帅**、唐*负责泰山路、龙湾等这一片社区,2011年上半年,我与何*负责泰山路,下半年是何*与帅**负责泰山路拆违。我们执法大队和社区都有巡查组,执法大队负责国有土地企业法人违章巡查,社区主要负责村集体土地巡查。我们执法大队发现集体土地上有违章建筑,向查违办反映,由查违办给城关镇发督办函,后城关镇再督办社区,社区制止不了的,由社区、城关镇、查违办协调,制定方案,由我们执法大队配合他们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我与何*负责泰山路进行拆除的次数比较多。泰山路上的永**院是违章建筑。2011年4月,我与何*日常巡查,发现艾*的宅基地正在动工,就进行了口头制止,于4月25日对艾*动工的宅基地进行了勘测并做了笔录。艾*宅基地就是现在的永**院,做完笔录后又给他下发了停建通知书。后他仍然在继续建设,大约在2011年7、8月份我调到三里桥、邱**那一片负责的。

4、证人唐*证实,2011年4月18日,规划局日常巡查中发现艾*正在开挖土方,属违章建设,便发函至县个人建房管理办公室,后建房办将函转至城建监察大队法规科,我们收到函后,安排何*、李*、帅**去调查取证,对违建户艾*做了笔录,下发了停建通知书。何*做为管片负责人将调查情况在例会上向我做了汇报,我给何说:继续拆除他的违章建设部分。之后,艾*一直在偷建,我们执法大队和社区去制止和拆除过几回。大约2011年4月份我们拆除了一回,6月左右我去拆除了一回,之后我就调到市场中心工作。调走时,艾*的房子大概盖了一层多的样子,后我手里的工作及业务就全部交给王*了。

5、证人王*证实,我2011年8月任法规科科长至今。任职前是唐*任科长。我接手唐所有的工作。对规划区内违建调查取证、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建予以制止、查处和拆除,并且管理城区内分片管理的执法人员。在城区内拆违时,由法规科起主导作用,分片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建后上报法规科,我向杨*大队长汇报,通过逐层审批,批准立案,立案后对违建户进行调查取证,之后对违建户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泰山庙社区的永**院是属于违建。在我接手科长时知道这个事情的,泰山庙社区分片管理人员何*向我汇报过这个事,当时只知道是属于私人违建,不清楚具体用途,户主叫艾*,建设时没有任何手续。知道这个事情后,我安排分片管理人员每天两巡查,并派人进行驻守管理,当时是何*在那片负责,每天巡查后向我汇报,我向杨*汇报,之后,配合城关镇及社区于2011年9月13日对艾*的违建进行了一次拆除,拆除了他东边一层的建筑点杆。我上任后就进行了这一次拆除,之后也就没有进行拆除,但一直有分片管理人员对他进行监管,并告知社区进行监管。分片队员日常巡查,下发通报,断他的水电,没收他工地上的搅拌机。艾*采取错时建设,并自备发电机,我们日常巡查发现这个问题,也向查违办领导汇报了,但最后他还是完工了。这是属于多方监管不力,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造成的,我们主要是负责拆除,拆除方案及意见由城关镇政府定。何*在2011年11月10日至11月23日在拆违中受伤住院并有工伤证明。法规科没有安排其他人员,也没有更换其他人员对泰山庙社区进行巡查、监管。何*出院后还是负责泰山庙那一块违建工作,我们没有对其进行其他工作安排。何*在出院后是否进行巡查、监管我不清楚,但没有巡查日志记录,他没有向我汇报过。

6、证人杨*证实,1996年任城**大队副大队长,2011年11月调至园林所工作。2011年8月至10月抽调查违办工作三个月,泰山庙社区的永**院是属于违建。2011年3月**规科分片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艾*违建正在开挖基础方,之后进行了口头制止,并上报**规科,同年3月10日,韩县长带队,我与政府办詹科长、社区一起对艾*违建进行了拆除。之后,我们又收到由规划局转来艾*违建告知函,安排何*4月25日对艾*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之后又对艾*违建拆了几回,我在场。同年9月13日将艾东边一层点杆拆除了。之后,就没有对艾*建进行拆除了。艾*违建过程中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导致2人死亡。

7、证人聂*证实,我2008年任泰**社区主任,分管财务和城建等工作。永**院是属于违章建筑,以前这块地基是社区村民帅立点宅基地,2007年左右卖给艾*,2011年艾*在无任何手续情况下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同年3月10日,韩县长、政府办詹科长、城建薛大队长、杨大队长以及我一起对艾*违建进行了拆除。同年4月15日,社区又请城建监察大队来对艾*违建予以拆除,当时监察大队唐科长、管片的何*也来了。总共来了上十个人,当时房子建的有一层,我们给予强制拆除,拆掉一层的柱子等。4月18日,县规划局日常巡查发现艾*违法建设情况,并将此情况移交县个人建房管理办公室。4月25日,何*、李*、帅**对艾进行调查,并下了停建通知书。之后县建房管理办公室分别于2011年4月23日,5月16日、6月27日、7月29日给城关镇下达了违法建设处理意见函。城关镇收到后将违建情况转到我社区,我去签的字,签字后我向陈*镇长做了汇报,于9月13日请城建监察大队对艾*进行强制拆除,当时有陈*、社区蔡书记、杨*、何*、李*、帅**在现场。2011年12月26日上午,艾*施工的升降机钢绳崩断,导致升降架上二人死亡,一位是艾*的母亲,一位是施工人员,当时社区蔡书记给张**汇报,派出所出面调解,艾*赔偿20万元予以解决。

8,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工龄核实认定审批表:证实被告人何*的身份情况。

9、何*的工伤认定及出院小结,证实2011年11月10日,在城关镇龙湾社区执法时被范**砸伤。且评定为公伤。(何*于是2011年11月10日住院,23日出院,住院12天,建议休息2周。)

10、相关书证,证实与案相关联情况。

11、被告人何*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何*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违章建筑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并酿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在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人何*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何*,系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
  • 辩护人任拥军,湖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汉东
  • 审判员孙合琴
  • 人民陪审员周玉启
  • 书记员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