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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兴富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以(2008)荷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游兴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7年9月3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分别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长中刑执字第378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11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2日止。

执行机关湖**沙监狱于2014年1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游兴富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游兴富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游兴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游兴富,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吉首市人。现在湖**沙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龙显雄
  • 审判员黄仲奇
  • 审判员龙新国
  • 书记员汤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