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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8]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刘**犯玩忽职守罪,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需要,本院于二00九年一月五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又因案情复杂,经湖南**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左**,被告人李**、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大围山镇林营员和受浏阳市林业调查设计队委托的调查设计人员,根据《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和浏阳市林业局规定,其工作职责为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到实地进行调查察看;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经批准下达后,应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文件的要求,会同采伐单位深入现场进行伐区拔交(即指定采伐界线等)。被告人刘**系系浏阳市林业局大围山资源林*管理站资源员兼发证员,根据浏阳市林业局规定,其工作职责为执行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伐前深入现场指定采伐界线,伐中不定期对采伐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位于本市大围山镇长鳌江村境内的金鸡坳—百人埚山场是大围山镇综合林场(以下简称综合林场)和大围**村新竹组(以下简称新竹组)的联营山场。2007年8月2日,新竹组组长甘**代表新竹组、综合林场场长陈**代表林场签订了《杉木生产协议》,生产时间为2007年8月2日至9月30日,生产地点为百人埚山场,但未注明生产数量、采伐方式和采伐类型。协议签订后,陈**仅口头告知甘**,只有10余方指标,只能砍直径10厘米以上的杉树,松树和杂树不能砍,采伐手续由综合林场负责办理。甘**将砍伐树木的工作转包给长鳌江村村民钟**,并将陈**的口头要求转告给钟**。8月7日,陈**找到被告人李**,要其做砍伐10立方米杉木的规划设计。8月8日,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甘**要钟**组织人员进百人埚山场砍树,至8月10日共砍伐了12至13立方米的杉木。8月10日,被告人李**才到百人埚山脚看了一下,在未深入山场内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制作了牛角埚(实际为百人埚)山场10立方米杉木的《伐区设计图》和《伐区调查设计表》交给陈**。随后陈**指派林场职工邱**持上述调查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大围山资源林政管理站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刘**对办证资料审查后认为资料齐全,遂于8月17日为林场办理了10立方米杉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007年9月14日,陈**电话告知甘**许可证已办好,可继续砍树,但未讲明具体砍伐数量和采伐指标。甘**接电话后即告诉钟**可以组织人员继续砍树,但亦未讲明砍伐数量。9月15日,钟**组织人员进百人埚山场继续砍树。9月19日,陈**又向被告人李**申请采伐20立方米杉木的规划设计,被告人李**在未到现场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于当日制作了牛角埚(实际为百人埚)山场采伐20立方米杉木的《伐区设计图》和《伐区调查设计表》交给陈**。陈**凭上述调查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大围山资源林*管理站申办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刘**对办证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资料齐全,遂于9月20日为陈**办理了采伐20立方米杉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9月25日下午,甘**电话告知陈**已砍了80至90立方米杉木。陈**得知后要求甘停止砍伐,并称只有20立方米采伐指标。甘**遂要钟**停止砍伐。2007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根据群众的反映到百人埚山场进行采伐监督时发现百人埚有严重滥伐行为,回站后即向站领导进行了汇报,又按站领导指示向本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大**出所反映,但派出所在2007年9月26日就已接到群众举报百人埚滥伐林木严重且已着手调查。另查明,综合林场和陈**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雇请他人任意采伐本场所有的树木,滥伐林木109.848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156.926立方米,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

本院审理期间,浏阳市大围山镇人民政府和浏阳市林业局分别出具了报告,报告称:因被告人李**作为林木采伐设计员,一年设计采伐小班2200余个,平均每天设计采伐小班6个,同时还承担了全镇的营林工作,由于工作量大而无法做到规划设计时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报告还证实大围山镇的山林面积大,采取伐中监督可操作性不强,因林木采伐是受天气、采伐季节、采伐劳动力影响的露天作业,其过程复杂多变,无法机械、准确地固定安排到每个采伐小班、每个采伐工人每天采伐多少数量的木材。同时,对伐中监督如何具体操作无明文规定。故2被告人未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情有可原,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请求对2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另浏阳市林业局已向林业厅书面发文请示,因伐中监督的不可操作性,建议取消伐中监督制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2被告人的户籍和身份证明,立案决定书,大围山镇综合林场滥伐林木案侦查材料、刑事判决书、文件、伐区调查设计表和伐区规划图、林木采伐许可证、会议记录等书证;证人陈**、甘**、钟**、吴**、廖**、祝**、罗**、曾**、张**、林**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浏阳市大围山镇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和受浏阳市林业调查设计队委托的调查设计人员,在进行规划设计时没有深入现场进行调查,调查设计文件被批准后又未深入现场进行伐区拔交,以至综合林场先采伐后办证且严重超限额采伐的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处理,故对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刘**身为浏阳市林业局大围山资源林*管理站资源管理员,采伐前没有深入现场指定采伐界线,采伐中未及时深入现场进行伐中检查监督,以至综合林场先采伐后办证且严重超限额采伐的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制止。被告人刘**虽在2007年10月10日深入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在发现滥伐行为后及时报告了站领导和大围**出所,但此时综合林场严重超限额采伐的行为已于9月25日结束,被告人刘**对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被告人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刘**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因伐中监督有不可操作性,未实际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对2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57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浏阳市大围山镇林业工作站营林员,住本市淮川街道**川派出所宿舍6楼12号。
  • 被告人刘**,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浏阳市林业局大围山资源林*管理站资源员兼发证员,住本市大围山资源林*管理站宿舍。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春泓
  • 人民陪审员陈克强
  • 人民陪审员卢光正
  • 书记员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