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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代理检察员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身为恩施州农机安全监理所所长,并具体负责恩施州的驾驶证、行驶证档案、资料的复核工作。在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提供的锐**司代办的驾驶证、行驶证的办理过程中,杨*未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且在明知锐**司代办的驾驶证存在代考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审核通过,导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2012年7月25日,和某甲购买了锐**司生产的一辆“先富”牌拖拉机。在未对拖拉机进行现场检验,并且和某甲在未经过培训、考试、体检的情况下,恩施州农机安全监理所所长杨*未经认真复核,即于2012年8月20日、21日给和某甲颁发了行驶证和驾驶证。2013年2月24日,和某甲驾驶鄂号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和某甲、和某乙、和某丙死亡、和浩前重伤的严重后果,经认定,驾驶人和某甲驾驶技术生疏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在案发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杨*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其虽在主观上没有严格尽到审查义务,客观上也只能进行形式审查,无法尽到实际审查,应酌情从轻处罚;3、杨*系初犯,在涉案前表现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原系恩施州农机安全监理所所长,并具体负责恩施州的农机驾驶证、行驶证档案、资料的复核工作。在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提供的湖北锐**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司)代办的驾驶证、行驶证的办理过程中,杨*未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且在明知锐**司代办的驾驶证存在代考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审核通过,导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2012年7月25日,云南省丽**大东村村民和某甲从丽**飞公司购买了锐**司生产的一辆“先富”牌拖拉机。在未对拖拉机进行现场检验,并且和某甲在未经过培训、考试、体检的情况下,恩施州农机安全监理所所长杨*未经认真复核,即于2012年8月20日、21日给和某甲颁发了行驶证和驾驶证。2013年2月24日,和某甲驾驶鄂2822116号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和某甲、和某乙、和某丙3人死亡、和浩前重伤的严重后果,并造成4215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经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和某甲驾驶技术生疏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另查明,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陈*、罗*涉嫌滥用职权、贪污一案时,被告人杨*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案件调查情况》:证明丽**飞公司从2011年10月6日起先后向和某丁、和某戊、和某己、和某庚、和某甲、李**、和某辛、吴某某、和某壬、和某癸共计销售十辆“先富”牌拖拉机并为十辆拖拉机办理落户地为湖北恩施州利川市的拖拉机行车证。由于部分购买车辆的车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奋飞公司先后为七名车主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车主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车主照片后由奋飞公司销售人员木**通过QQ与湖北恩施**售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李*取得联系,将材料上传至利川市。李*收到资料以及办理证件相关费用之后向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提出申请。而在此过程中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未组织和某戊、和某己、和某庚、和某甲、和某辛、吴某某、和某癸七人学习培训,在科目二、三、四的考核中由锐**司组织该公司员工进行代考,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在未对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仔细核实的情况下为上述七人办理核发证照的机关为湖北省**自治州农机安全监理所的“G”类机动车驾驶证。

2、被告人杨*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的身份信息。

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机安全监理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机安全监理所的机构类型为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为杨*。

4、事业机构登记基本情况:证明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于1984年8月2日经州政府办公室批准设立。

5、恩施土家**编制委员会恩施州机编发(2004)1号文件:证明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主管部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6、恩施州办发(2003)24号文件:证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机安全监理所是隶属于州委农办与州农业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7、恩施州办文(2010)37号通知:证明**理办公室指导归口管理的农机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业务工作。

8、恩施土家**编制委员会恩施州机编发(2012)47号文件:证明拖拉机注册登记、拖拉机驾驶证由州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审批。

9、湖北省**机管理局文件鄂农机财(91)第027号:证明《湖北省农机监理费等项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10、收费许可证:证明恩施州农机安全监理所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11、恩州农干(2011)7号文件:证明自2011年6月14日开始,杨*同志为州农机安全监理所所长,聘期四年。

12、杨*相关工作证件复印件:证明杨*有农机安全监理证,系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

13、恩州农机发(2009)07号文件:证明**路办公室岗位职责的具体内容,其中州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对各种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的技术检验、注册和牌证核发;负责承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审验及发证。

14、鄂农机监(2005)15号:载明县(市、区)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其中包括:(1)、负责受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驾驶操作人员的申请、考试、发证、增驾、换证、补证、注销;具体负责号牌、证件的发放;监理农业机械化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档案、台帐、分帐;(2)、承担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试卷评阅;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承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化行驶证、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制证等具体工作。

15、湖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鄂农机监总监(2010)35号文件:证明准予“先富”牌XF230TD2小型多功能拖拉机注册登记的相关内容。

16、恩**机安监(2011)03号文件:载*关于进一步加强多功能(变型)拖拉机注册登记的通知。

17、恩施州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州县两级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及流程情况说明:载明了办理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的相关程序、职责权限、设定依据。

18、恩施自**农(机)(2010)1号文件证明州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工作的工作

19、湖北省农业厅鄂农机发(2009)48号文件:载明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

20、湖北省农业厅鄂农机发(2009)236号文件:证明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内容。

21、湖北锐**限公司先富牌多功能拖拉机的农机推广相关资料:证明湖北省各级政府请求将先富牌多功能拖拉机纳入湖北省农机推广目录的具体内容及XF230TD2型多功能拖拉机企业标准、检验报告、推广鉴定报告。

22、恩州农文(2013)15号文件:证明州农业局关于持有利川市拖拉机驾照的云南人和某甲在云南丽江古城区发生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及事故原因是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在办理拖拉机驾驶证过程中,对个别考试人员真实身份把关不严,存在疏漏,不仅造成了残酷的伤害事实,还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23、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情况说明:证明在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陈*、罗*涉嫌滥用职权、贪污一案中,被告人杨*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4、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6日,恩施州农机安全监理所办理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台账:载*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6日,由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提交档案资料,恩施州农机安全监理所复核后发放拖拉机驾驶证2186本。

25、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21日,恩施州农机安全监理所办理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提交的拖拉机行驶证业务台账:载*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21日,由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提交档案资料,恩施州农机安全监理所复核后发放拖拉机行驶证1753本。

2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其中载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27、中华**农业部令第41号、42号、43号:载明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拖拉机驾驶人需要经过四个科目的考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内容、拖拉机登记规定的相关内容。

28、和某甲交通事故相关材料:证明和某甲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事实及事故发生原因是因为和某甲未经过考试而获得驾驶证,驾驶技术生疏造成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215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证明:2010年锐**司设立之后,该公司虽然将“先富牌”拖拉机列入了湖北省农机推广目录,但是所生产的“先富牌”拖拉机在其他大部分省份并不能上户。2011年年初,我和利川市农机监理站的陈*、罗*两人达成协议,约定在给利川市农机监理站上交物价部门核定的规费以外,利川市农机监理站给锐**司所销售的拖拉机凭暂住证办理上户手续和驾驶证后给予回扣。我提出办理驾驶证需要通过代考或不考来操作,后来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在陈*和罗*的协调下,锐**司代办的驾驶证有一部分由锐**司找人代考,另外一部分没有参加代考就直接发放拖拉机驾驶证了。并在拖拉机不开来的情况下办理年检。

和某甲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是由锐**司代办的。他没有来参加考试,由经销商将和某甲将申请驾驶证的资料传给我公司的业务员李*,由李*去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代办,由李*到利**民医院开具虚假的身体条件证明,在东**出所开具虚假的暂住证,笔试试卷、操作考试记录及档案资料都是伪造的,最后由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发证,再由李*转交给代理商,由代理商将驾驶证交给和某甲。

2、证人刘*证明:农机监理所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州农机安全监理管理、负责农机牌证业务办理。恩施州农机监理所农机牌证业务的审批、审核是所长杨*办理,制证是费**、郭**负责。县市监理站负责业务的受理审核和考试,培训由县市农机学校负责,州农机监理所主要是对县市资料的复核和制证。云南丽江2.24事故在互联网上炒作后,湖北省农机监理总站来人调查,陈*就汇报了云南丽江的7本驾驶证都是没有经过考试直接发证。

3、证人陈*证明:2011年上半年锐**司开始代办拖拉机驾驶证的时候就存在大量代考情况。2011年下半年开始,锐**司代办拖拉机驾驶证的时候就大部分人没参加考试直接发证了。锐**司将申请交给我们利川市农机监理站之后,我们将相关材料整理好了就到州农机监理所去找杨*审核,锐**司代办的拖拉机驾驶证和上户都是杨*亲自审核,杨*审核之后再把材料交到州农机监理所的费**、郭*、李**章制证,制证之后我们就将证件带回利川市农机监理站,档案交由罗*保管,证件就交给李*。2011年下半年在锐**司凭暂住证大量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时候,杨*发现锐**司的业务太大,就怀疑我们办证有违规行为,有一次我和罗*到州农机监理所去打证和汇报工作,在州农机监理所杨*所长的办公室,杨*问我这些是不是都是经过考试的,我给杨*说这些代办的拖拉机驾驶证里面有些考了的,有些没有考试。杨*就说要我把考试培训记录的材料要弄好(齐全)。之后杨*多次提醒我们要把考试培训的材料弄好、弄齐。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大概是2008年左右州农机监理所将农机驾驶证考试业务下放到县市农机监理站,利川**理站只负责材料收集,然后将材料上交到州农机监理所审核,真正能自己做主的是农机年检业务,不需要请示州农机监理所。2010年至2013年间,州农机监理所到利川**理站搞过检查,检查的内容是查看我们利川**理站的档案、台账,但是没有到我们利川**理站开展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的地方去实地查看过。和某甲的驾驶证是锐强公司代办的,其没有在利川暂住,没有体检、没有培训、没有考试而直接发放的驾驶证,是违法违规发放的。

4、证人罗*证明:我在为锐**司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还存在这些违规行为:在驾驶员没有来体检的情况下,我在医院缴钱后开具体检合格证;在暂住证还没有办理下来的情况下,先办理相关业务,后来补办暂住证;在车辆上户时,按照规定,车辆挂牌后需要现场拍照,但锐**司代办上户的车辆,大多没有开来,而是由我将车辆的资料图片和牌照的照片在照相馆合成;在驾驶员代考的情况下,没有严格审查;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在驾驶员不来考试,也没有人代考的情况下,为锐**司的业务员提供试卷答案,伪造笔试考试记录,不搞操作考试,直接发驾驶证;在几乎全部车辆都没有开来年检的情况下,为他们办理虚假的年检业务。州农机安全监理所平时很少来检查,检查的几次都是到档案室检查档案。对于考试的具体情况,没有到考试现场检查过。

锐**司开具虚假的暂住证在本地上户的事情,我们去汇报请示过,州农机安全监理所的所长杨*是清楚的;对于我们代考和不考的事情,我只记得去年下半年,有一次我们办理驾驶证的个数比较多,因为他精通业务,估计他凭此推测我们存在代考或不考的情况,在这次办理驾驶证时,杨*在签完字后提醒我和陈*说:“你们驾驶证还是要考试,不考还是不行”,我就推脱说存在个别不考的情况,但也是有B照的驾驶员再考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我那次没有明说锐**司代考和不考的事情,至于杨*在说这句话之前,陈*是否汇报过存在代考和不考的事情,我搞不清楚。

5、证人何*证明:锐**司在凭暂住证上户的时候,大部分车没有开到现场来,还有一部分拖拉机上户时没有暂住证,暂住证是后来补的;锐**司刚开始在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时有找人代考的情况,2011年7、8月份之后,由于锐**司代办拖拉机驾驶证业务量增多,代考的形式也没有走了,我们利川市农机监理站是直接给锐**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理论考试的试卷和答案是锐**司的业务员李*到利川市农机监理站来拿了做好后交到利川市农机监理站,培训记录号考试记录、体检证明等资料都是伪造的;锐**司在利川市农机监理站办理年检的时候,拖拉机没有开到利川市农机监理站来检测。

和某甲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上面有我的签章。在为和某甲办理驾驶证时,和某甲本人没有来利川体检、培训和考试,相关记录都是我们监理站和锐**司工作人员共同伪造的。办理行驶证过程中,和某甲也没有将车辆开到利川市来,而是由锐**司凭暂住证代办的,我们也没有看到他购买的拖拉机。

6、证人文*证明:拖拉机上户中大部分拖拉机没有开到利川市农机监理站现场;办理驾驶证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请人代考,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代考的形式都不走就直接发证,锐**司的业务员直接将笔试的试卷和答案拿去做好了交给监理站,操作考试和培训的记录都是伪造的;这些拖拉机年检时全部没有开到利川市农机监理站,由我们直接签字盖章。

3月份,丽江市古城区公安人员调查何**的驾驶证和行驶证,通过回忆和查看档案资料,在为和某甲办理驾驶证时,和某甲本人没有来利川体检、培训和考试,相关记录都是我们监理站和锐**司工作人员共同伪造的,办理行驶证过程中,和某甲也没有将车辆开到利川市来,而是由锐**司凭暂住证代办的,我们也没有看到他购买的拖拉机。

三、视听资料

光盘1张:证明对被告人杨*的审讯过程。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杨*供述: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违法违规为锐强**公司办理车辆上户、拖拉机驾驶证等业务,我作为州农机安全监理所的所长,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大量未经考试的人员取得驾驶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也是造成云南省丽江市“224”事故的直接原因。2011年6月开始,锐强公司凭暂住证代办拖拉机驾驶证的数量增多了,我怀疑存在不考试直接发放驾驶证的情况,就问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的陈*和罗*,最开始他们并不承认存在不考试直接发放驾驶证的情况,后来经多次询问,大概在2011年底,他们就承认有少部分是不考试直接发放驾驶证的情况,但我没有想到陈*和罗*他们有这么大的胆子,敢大面积地不考试就直接发放驾驶证,我作为上级监管部门的领导,放纵他们违法违规办理业务,有很大的责任。

恩施州农机安全监理所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我是法人代表,负责州农机安全监理所的全面工作。自2009年起,州农机安全监理所的主要工作都由我一人负责,各县市的业务审核也是由我亲自办的,所里的另外一个同志费**只负责制证、收费工作,平时的安全监督检查由州农机化办统筹安排,没有固定的人员。我知道后,多次要求他们一定要考试,但我没有下去督促、监督、检查他们的落实情况。驾驶证申请人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需要提交驾驶员申请表、身份证以及暂住证复印件、身体条件证明、培训记录、准考证明、考试成绩表、业务流程单,由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将上述资料上报到州农机安全监理所,由我们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然后发放驾驶证。上户由利川**理站凭车主的申请表、身份证、暂住证、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交强险、安检证明、发动机和车架号拓印膜、业务流程单,到州农机安全监理所,我们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然后发证。

和某甲的这本G照是2012年由利川**理站受理,8月20日或8月21日由州农机监理所复核、制作并发放的。丽江“2.24”事故发生后,我于2月27日接湖北省农机监理总站传真询问,查询和某甲驾驶证及行驶证的真伪,我查询后才知道办过这么一个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同时,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局于2013年3月11日到我所调查,他们告诉我们说丽江市类似驾驶证有7本,行驶证有8本,3月15日晚,恩**业局迅速成立调查组,到利川核实相关情况,3月16日,州农业局副局长刘*、州农业局农机办主任李**和我3人组成的调查组到达利川,利川**理站陈*汇报说丽江市的7本驾驶证都是锐**司请人代考的,陈*私下里告诉我说锐**司代办的驾驶证大部分都是没有考试直接发的证。3月底,刘*、李**和我陪同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2人再次到利川调查,陈*就汇报说是大部分没有考试直接发证,具体数据不清楚。

陈*他们汇报的是锐强公司请人代考取得的驾驶证,我调查后判断,这7本驾驶证包括和某甲的驾驶证都是没有考试直接发放的。我们只是审查了他们资料是否齐全,没有想到他们是伪造的试卷和考试记录等档案资料,我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明知利川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在办理锐**司业务时存在不经过考试、培训而直接发放驾驶证、行驶证的行为而放任不管,致使发生“2.24”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犯罪较轻,可以对其免除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系初犯,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
  • 辩护人严**,湖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春桃
  • 审判员李晖
  • 人民陪审员刘远和
  • 书记员宋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