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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玩忽职守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4)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被告人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浏阳市关口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企业服务站系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2008年至2014年2月,被告罗某某任本市关口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企业服务站安监员,其职责是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2011年2月至2013年年初,被告人罗某某担任关口某某花炮厂等企业联厂安监员。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对本市关口某某花炮厂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该厂安排未经烟花爆竹特种行业培训的工人吴某某、潘某某、罗某某、潘**在礼花弹生产线上装药作业,且超药量作业。被告人罗某某当场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厂方撤出上述相关工人,并安排无证上岗工人参加培训,但未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同年4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对该厂进行复查时,没有认真对礼花弹生产线装药间进行复查,致使未进行相关培训的吴某某、潘某某继续进行装药作业,导致相关安全隐患一直未得到整改。同年8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到某某花炮厂检查时,发现该厂礼花弹生产线装球车间,违章安排二人同时上岗作业,遂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厂装球线停产整顿。同年9月6日复查时,仅由该厂出具承诺书,保证不超员生产,在没有认真细致复查验收的情况下,同意恢复生产。因被告人罗某某监管不到位,致使某某花炮厂无证上岗、超员超药量违章作业的问题一直存在。2013年1月3日,未取得烟花爆竹特种行业操作资质的吴某某、潘某某在礼花弹生产线97号装球间内进行装药作业时,因超药量作业,安全技能不足,操作不慎,导致药物撞击摩擦引发爆炸,造成吴某某、潘某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2014年4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归案,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明、归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勘验笔录、事故原因分析意见、检查台帐、现场检查记录、处理文书、企业相关证照、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产品检验表等书证;证人戴某某、蔡某某、凌*、熊某某、陈某某、晏某某、熊某某、潘**的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现场图、厂房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不认真负责,玩忽职守,导致发生2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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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鹏飞
  • 人民陪审员刘红光
  • 人民陪审员曹祝秋
  • 书记员曾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