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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潜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公诉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2月2日,潜江市城乡规划局印发了《市城乡规划局网格化管理(试行)》、《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工作职责奖惩实施细则(试行)》,对全市城市规划实行网格管理。被告人郭*作为该局16号网格监察大队管理员,负责16号网格的日常巡查、规划管理等工作。潜江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司)开发的东方花苑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东方花苑项目)位于16号网格范围。

2012年6月8日,潜江**划局为东方花苑项目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该项目建设规模为16795㎡(3栋9+1层)。2012年7月31日,东方花苑项目开始超规划许可建设。2012年7月31日至8月5日期间,郭*不履行巡查职责,未发现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2012年8月6日至8月27日郭*脱产参加潜江**划局组织的“两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清理工作专班工作。2012年8月28日,郭*返回单位继续工作。2012年8月28日至9月27日期间,郭*不履行巡查职责,未发现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2012年9月27日,潜江**划局二分局小东门管理所将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书面材料移交至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此时,该项目第1栋和第3栋楼层主体结构均封顶、第2栋楼进入第14层施工,延误了对该项目的立案查处。

2013年2月4日,湖北盛**有限公司因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影响其开发建设,与鸿**司发生纠纷,先后两次向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投诉。2013年11月2日,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问题被湖**视台《垄上行》节目曝光。随后,中**视台、新华网、凤凰网等各大媒体和网络对该新闻予以转播、转载。2013年11月14日、20日,先后有多名东方花苑项目购房者到潜江市人民政府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郭*予以判处。

被告人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赵**辩称,1、郭*没有玩忽职守行为。2、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与郭*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郭*及辩护人赵**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现为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系事业法人,属潜江市城乡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被告人郭甲案发前任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监察科科长。

2012年2月2日,潜江**划局向该局属各单位印发了《市城乡规划局网格化管理规定(试行)》,按照各分局管辖范围,将潜江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39个网格,被告人郭*(郭*)任16号网格监察大队管理员,应至少每周对16号网格进行一次日常巡查,并对该网格的日常巡查及管理等负次要责任。鸿**司开发的东方花苑项目位于16号网格范围,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16795M2(3栋9层),但该项目自2012年7月31日起开始超规划许可建设。郭*身为16号网格监察大队管理员,不清楚东方花苑项目的核准建设规模,且未认真履行日常巡查职责。2012年8月6日至27日,根据潜江**划局的安排,郭*离开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参加潜江**划局组织的“两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清理工作专班的前期约谈工作。2012年8月28日,“两违”清理的前期约谈工作结束,郭*根据潜江**划局的安排,返回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虽其仍在继续参与“两违”清理的后期追缴罚款工作,但郭*同时还应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含对16号网格的日常巡查)。2012年8月28日至9月26日,郭*未认真履行对16号网格的日常巡查工作,仍未发现东方花园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致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2012年9月27日,潜江**划局二分局小东门管理所将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书面材料移交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后,郭*才得知该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事实。此时,东方花苑项目第1、3栋楼主体结构已封顶,第2栋楼在进行第14层施工。

2013年2月、4月,湖北盛**有限公司以东**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影响其承建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为由,先后两次到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投诉。2013年11月2日,东**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超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的问题被湖**电视台垄上频道《垄上行》节目曝光。随后,中**视台财经频道《经济信息联播》节目、新华网、新浪网等媒体对该问题亦进行了曝光。2013年11月14日、20日,东**苑项目购房人胡某某、彭*等人分两批到潜江市**服务中心上访。

2014年5月4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通过电话要潜江**局监察室主任赵某某通知郭*到该院接受调查,郭*随即在赵某某的陪同下,于当日9时赶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了其玩忽职守的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周*、周*甲、张*、杜*、张*、刘**、龚某某、杨**、戴某某、周*乙、赵某某、杨**、李*、彭*、吴*、田某某、刘*乙、郑*的证言,东方花苑项目违法建设材料,《东方花苑工程建设监理情况统计表》,《施工监理日志》,潜江市城乡规划局的相关规章制度及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新闻报道等证据予以证明,郭*对上述主要事实亦作了供述。

辩护人赵**提出的“郭*没有玩忽职守行为”和“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与郭*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事实不符,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法人,被告人郭**为16号网格监察大队管理员,在对该网格进行日常巡查时,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较轻。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潜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他人转达的口头通知后,在他人的陪同下主动到该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玩忽职守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郭*犯罪较轻,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郭*)。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赵**,湖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永成
  • 人民陪审员伍昌高
  • 人民陪审员田东升
  •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