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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潜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被告人余某某担任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现为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二中队队长,负责该队辖区内的日常巡查管理、建设项目的批后跟踪检查、违法案件的调查立案等工作。

2012年6月8日,潜江市城乡规划局向潜江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司)开发的东方花苑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东方花苑项目,位于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二中队辖区)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该项目建设规模为16795㎡(3栋9+1层)。2012年7月31日,东方花苑项目开始超规划许可建设。2012年7月31日至9月26日期间,余某某身为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致该项目违法建设行为未被及时制止。截至2012年9月27日,该项目第1栋和第3栋楼房主体结构均封顶、第2栋楼进入第14层施工。2012年9月27日,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二中队接到潜江**局二分局移交的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书面材料后,余某某未及时填写《潜江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表》申请立案,直至2012年10月30日才填写《潜江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表》申请立案,此时东方花苑项目3栋楼房主体结构均封顶。

2013年2月、4月,湖北盛**有限公司因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影响其开发建设,与鸿**司发生纠纷,先后两次向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投诉。2013年11月2日,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问题被湖**视台《垄上行》节目曝光。随后,中**视台、新华网、凤凰网等各大媒体和网络对该新闻予以转播、转载。2013年11月14日、20日,先后有多名东方花苑项目购房者到潜江市人民政府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某某予以判处。

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周**辩称,1、被告人余某某无罪。2、若余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及辩护人周**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现为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系事业法人,属潜江市城乡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前任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该中队的主要职责为搞好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及时受理潜江**局二分局移交的违法案件并进行立案查处等。

2012年6月8日,潜江市城乡规划局向鸿**司开发的东方花苑项目(位于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二中队辖区)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该项目建设规模为16795㎡(3栋9+1层)。2012年7月31日,东方花苑项目开始超规划许可建设。2012年7月31日至9月26日期间,余某某不认真履行日常巡查等工作职责,未发现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延误了对该项目的立案查处。截至2012年9月26日,东方花苑项目第1栋和第3栋楼房主体结构均封顶、第2栋楼进入第14层施工。2012年9月27日,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二中队接到潜江**局二分局移交的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书面材料,余某某等人随后多次到现场进行强制停工等,但余某某在发现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事实后,未及时填写《潜江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表》申请立案,直至2012年10月30日才填写《潜江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表》申请立案,此时东方花苑项目3栋楼房主体结构均封顶。

2013年2月、4月,湖北盛**有限公司以东**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影响其承建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为由,先后两次到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投诉。2013年11月2日,东**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超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的问题被湖**电视台垄上频道《垄上行》节目曝光。随后,中**视台财经频道《经济信息联播》节目、新华网、新浪网等媒体对该问题亦进行了曝光。2013年11月14日、20日,东**苑项目购房人胡某某、彭*等人分两批到潜江市**服务中心上访。

2015年3月20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通过电话要潜江**局监察室主任赵某某通知被告人余某某到该院接受调查,余某某即于当日赶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了其玩忽职守的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周**、张**、杜*、张**、杨某某、戴某某、郭*、周**、姚*、陈某某、龚某某、刘某某、周*的证言,东方花苑项目违法建设材料,《东方花苑工程建设监理情况统计表》,《施工监理日志》,潜江市城乡规划局的相关规章制度及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新闻报道等证据予以证明,余某某对上述事实亦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法人,被告人余某某身为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不认真履行日常巡查等工作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较轻。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周**提出被告人余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事实不符,与国家法律相悖,不能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潜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他人转达的口头通知后,主动到该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玩忽职守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余某某犯罪较轻,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余*某(余*)。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辩护人周**,湖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永军
  • 人民陪审员伍昌高
  • 人民陪审员田东升
  •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