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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潜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公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2月2日,潜江市城乡规划局印发了《市城乡规划局网格化管理(试行)》、《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工作职责奖惩实施细则(试行)》,对全市城市规划实行网格管理。被告人周*担任16号网格负责人,负责网格内的日常巡查、规划管理及网格内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潜江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司)开发的东方花苑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东方花苑项目)位于16号网格范围。

2012年6月8日,潜江市城乡规划局为东方花苑项目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该项目建设规模为16795㎡(3栋9+1层)。2012年7月31日,东方花苑项目开始超规划许可建设。2012年7月31日至8月14日期间,周*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未发现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2012年8月15日至9月4日,周*休公休假。2012年9月5日,周*上班后发现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2012年9月6日至26日,周*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采取有效手段及时送达《潜江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停止通知书》(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停止通知书》),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组织书面材料移交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东方花苑项目继续超规划许可建设。2012年9月27日,东方花苑项目第1栋和第3栋楼主体结构均封顶、第2栋楼进入第14层施工,周*将书面材料移交至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延误了对该项目的立案查处。

2013年2月4日,湖北盛**有限公司因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影响其开发建设,与鸿**司发生纠纷,先后两次向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投诉。2013年11月2日,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问题被湖**视台《垄上行》节目曝光。随后,中**视台、新华网、凤凰网等各大媒体和网络对该新闻予以转播、转载。2013年11月14日、20日,先后有多名东方花苑项目购房者到潜江市人民政府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予以判处。

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李*辩称,1、周*没有玩忽职守行为。2、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与周*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周*及辩护人李*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潜江市城乡规划局二分局系事业法人,属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派出机构。被告人周某案发前在潜江市城**东门管理所(以下简称小东门管理所)工作。

2011年12月15日,潜江市城乡规划局向该局属各单位印发了《各分局及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责》,该《工作职责》在“一、二、三分局、开发区分局、新城区分局职责”部分规定,各分局要搞好日常巡查,对出现的违法建设应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现违法建设后,立即电话或口头通报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该大队。

2012年2月2日,潜江市城乡规划局向该局属各单位印发了《市城乡规划局网格化管理规定(试行)》,按照各分局管辖范围,将潜江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39个网格,并在每个网格设立网格负责人,其中,鸿**司开发的东方花苑项目位于小东门管理所辖区的16号网格范围,周*为16号网格负责人,负责该网格内的日常巡查及规划管理工作,应认真填写巡查日志,并严格按《规划管理报告制度》要求,将巡查情况及时上报,每两天对该网格进行一次日常巡查。

东方花苑项目规划建设规模16795M2(3栋9层),但该项目自2012年7月31日起开始超规划许可建设。周*身为16号网格负责人,不清楚东方花苑项目的核准建设规模,且在对该项目进行巡查时,未认真核实该项目内商品房的建设层数。2012年8月14日,东方花苑项目第1栋楼在进行第12层施工,第3栋楼进入第12层施工,但周*仍未发现该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2012年8月15日至9月4日,周*休公休假。2012年9月5日,周*公休结束上班后,发现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向时任小东门管理所所长的周*甲(另案处理)报告,周*甲安排周*向该项目负责人田某某送达《违法行为停止通知书》,但田某某回避签收该《违法行为停止通知书》。在此情况下,周*和周*甲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向鸿**司的收发部门或其他相关人员送达《违法行为停止通知书》,但周*和周*甲均只主要联系田某某签收《违法行为停止通知书》,致关于东方花苑项目的《违法行为停止通知书》未及时送达,使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书面材料因缺少《违法行为停止通知书》送达回证,未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2012年9月27日,田某某签收《违法行为停止通知书》后,周*将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书面材料移交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此时,东方花苑项目第1、3栋楼主体结构已封顶,第2栋楼在进行第14层施工,延误了潜江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对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的及时查处。

2013年2月、4月,湖北盛**有限公司以东**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影响其承建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为由,先后两次到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投诉。2013年11月2日,东**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超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的问题被湖**电视台垄上频道《垄上行》节目曝光。随后,中**视台财经频道《经济信息联播》节目、新华网、新浪网等媒体对该问题亦进行了曝光。2013年11月14日、20日,东**苑项目购房人胡某某、彭*等人分两批到潜江市**服务中心上访。

2014年5月5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通过电话要潜江**局监察室主任赵某某通知周*到该院接受调查,周*随即在赵某某的陪同下,于当日9时赶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了其玩忽职守的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周**、罗某某、李*、杨**、彭*、关某某、姚*、陈某某、金某某、吴*、杨**、戴某某、周**、田某某、郑*的证言,周*的《巡查日志》,《东方花苑工程建设监理情况统计表》,《施工监理日志》,潜江市城乡规划局的相关规章制度及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的新闻报道等证据予以证明,周*对上述事实亦作了供述。

辩护人李*提出的“周*没有玩忽职守行为”和“东方花苑项目超规划许可建设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与周*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事实不符,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潜江**局二分局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法人,被告人周*身为该分局16号网格负责人,不能正确地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较轻。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潜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他人转达的口头通知后,在他人的陪同下主动到该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玩忽职守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周*犯罪较轻,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李*,湖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永军
  • 人民陪审员伍昌高
  • 人民陪审员田东升
  • 书记员曹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