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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巴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13年12月8日对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巴东**级中学作为一所私立中学,2007年秋季学期招收了普通高中学生414人,并为这414名学生注册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高中双重学籍,但实际上实施的是普通高中教育,在没有开展职业高中教育的情况下,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于2007年至2009年度为该校414名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申报了四个学期共计124.2万元的中职国家助学金,并将领取的助学金用于学校日常教学管理费用支出,并没有实际发放到学生手中。原巴东县**管理中心主任杨**在对神**级中学申报中职教育助学金的审查、审核和发放过程中,未依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神**级中学在不具备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的情况下,骗取了中职助学金124.2万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侦查中,检察机关已将神**级中学非法申领的124.2万元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甲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有相关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甲辩称:1、在审核、发放助学金的过程中,认真履行了自己管理职责。其管理行为必须要有政策依据,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而其所在单位的职责是对学校报送的受助学生表经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交由资助中心审核,由资助中心审核后交由财政、劳动部门将助学资金发放到学校。其在发放助学金的过程中履行了职责:对神农溪高中报送的学生名册进行了汇总、审核,审核了学校的办学资格,审核了学生的学籍情况,报送的905人,但其中有中职学籍的只有415人,且被告人也进行了学籍异动情况调查,调查出学校只有414名在校学生;还实际调查了学校是否给学生办理了存折;实际查看学校公示档案资料、走访教师、学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2、神农溪高中414名普通高中学生取得了双重学籍,是由州教育学籍管理部门造成的,与其没有因果关系。3、不存在只履行部分职责的行为,不越权,不越位,当时资助中心也只是临时成立,其是按照规定来履行职责。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被告人杨**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州教育局2008年紧急通知一份,用以证实资助中心没有审核双学籍的职责。

2、2009年县长办公纪要,用以证实当时资助中心还没有成立。

3、2009年学生资助中心整改通知一份。用以证实当时要求学校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1、被告人杨**在工作中不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认真履行工作的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对资料的审核审查不认真,而辩护人认为,客观导致民办神龙溪高中能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结果是上级学籍管理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注册双重学籍这一直接原因造成的,而被告人杨**在审核工作中,审查学校是否具备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关键要件在于该校是否具有中职学籍,公诉机关认为是被告人杨**“致使不符合条件的神龙溪高中骗取助学金”的事实是不正确的。2、被告人杨**在事前审查中先审查学校资质、再审核中职学籍、其次核对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公示档案;在事中审查工作中,对学校学生异动情况抽查、公示、资金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均认真履职;在资金下达后,采取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资金发放不规范之处向学校下发整改通知、召开整改会议,认真完成了事后监管工作,这也说明被告人杨**是认真履行了职责的。3、巴东**助中心是2009年10月经县编委研究同意成立的隶属县教育局主管二级单位,被告人杨**是2007年由教研室抽调到当时的资助中心工作的,审核职责在当时并不明确。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杨**在履行审查学校是否具备享受国家助学金工作时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公诉人指控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应当宣告被告人杨**无罪。

为佐证上述辩护观点,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神农**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证实神农溪高中有招收中职生的资格。

2、神农溪高中2007年秋季花名册一份,证实神农溪高中当时申请了905人的助学金的名额,但经过被告人杨**审查,只有414人有中职学籍,享受了助学金。被告人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3、神农溪高中中职生花名册一份,提供的学生名册有中职学籍。用以证明被告人杨**在审核过程中是有依据的;2008年8月受助学生统计表,用以证明是州教育局给神农溪高中的学生注册了中职生学籍;2007年10月、2008年8月资助中心按照该表对学生抽样进行了调查,证实被告人杨**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4、会议记录、工作笔记,证实被告人杨*甲开会对助学金的发放专门开会部署了的,工作笔记反映了被告人杨*甲对神农溪高中进行过检查,对学生座谈进行了记录。资助中心通过检查后发现神农溪高中等学校存在助学金发放不规范的问题,发出了整改通知。被告人杨*甲是认真履行了职责的。

公诉人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杨**在工作只部分履职,在开展调查工作,要求整改中并没有取得实际成效。即使资助中心成立在先,编制在后,但被告人杨**的职权在2007年就已经存在。故上述证据达不到证实被告人杨**完全履职尽责、与造成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目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2007)13号)、《财**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2007年国家出台了对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的政策,资助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年1500元,该助学金先由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后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受助名单后,将资助名单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可通过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由**政部门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由此,巴东**助中心具有对助学金等信息的审核和统一监管职能,具有要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审查综合高中是否存在利用普通高中学生套取国家助学金的现象、是否存在重复申请助学金的现象,审查中职资助中存在的抵交学费现象,吃空饷、没按增长确定资助对象的现象进行整改,审查并清理双学籍,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双学籍套取国家助学金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吃空饷、多报、流失的情况,对辖区内学校有关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及时做好有关贫困生资助上网公开工作,保障资金能够顺利落实到学生的职能。

巴东**级中学作为一所民办私立中学,2007年秋季学期招收了普通高中学生414人,并为这414名学生注册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高中双重学籍,但实际上实施的是普通高中教育,在没有开展职业高中教育的情况下,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于2007年至2009年度为该校414名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申报了四个学期共计124.2万元的中职国家助学金,并将领取的助学金用于学校日常教学管理费用支出,并没有实际发放到学生手中。

被告人杨**2007年10月至2011年2月任巴东县**管理中心主任,在对巴东**级中学申报中职教育助学金的审查、审核和发放过程中,未依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神**级中学在不具备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的情况下,骗取了中职助学金124.2万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侦查中,检察机关已于2012年12月14日将巴东**级中学非法申领的124.2万元追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佐证发案、立案、破案情况;被告人杨**的身份情况。

(2)巴东县民族职业高中关于中职助学专项资金整改情况的函1份,证明州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相关科室组成专班对该校中职助学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了问题,责令其进行整改,民族高中对用助学专款抵交学生个人学费来吸纳生源的做法进行了整改。

(3)恩施**资助中心电话紧急通知、通知、关于迎接**政部专员对中职助学金专项检查的报告、通知自查整改、关于做好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迎国检的通知、关于迎接**政部专用办对中职助学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政部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关于配合做好中等职业国家助学金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报送2008年春季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基础数据情况的通知、关于报送中职学校有关基础数据的通知、工作总结两份各1份,证明为配合**育部对中职助学金进行检查,被告人开展自查、整改,做好迎检等工作。

(4)巴东**委员会文件(巴机编发(2007)13号)、巴东**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情况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唐*戊讯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人杨*甲任资助中心主任的身份情况。

(5)2007年度在校学生花名册(含高三、高二年间,没有高一年纪)、2008级秋季学期新生名册,证实2007年、2008年神**级中学在校学生情况。

(6)2007年度秋季该校招收的学生高一、高二、高三年纪有关考试成绩表,证实该校学生2007年度秋季该校招收的学生高一学期期末参加考试人数为413人,高二年纪秋季学期期末参加考试人数为373人,2009年秋季学期期末参加考试人数为348人,佐证招收学生人数和后来的学生异动情况。同时证实神**级中学对招收的中职学生实习的普通高中教育。

(7)神龙溪高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实神龙溪高中的学校资质为全日制综合高中,包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事实;神龙溪高中《收费许可证》、《关于巴东县**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调整公办高中代收费标准的通知》,证实神龙溪高中教学收费标准情况

(8)复印笔录:巴东县神龙溪高中2006、2007、2008、2009年招生简章,证实神龙溪高中的学校性质及教学情况。

(9)侦查机关在神龙溪高中教务处复制的神龙溪高中2007级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在名册即学籍信息1份,证实2007年秋季招生414人,数据表明中途转入27人,共441人,对异动不在校的学生未作操作和标示,证实学校为招收的学生注册普通高中学籍。

(10)2007年度秋季神**级中学招收的学生高一、高二、高三年纪有关考试成绩表,证实该校学生2007年度秋季该校招收的学生高一学期期末参加考试人数为413人,高二年级秋季学期期末参加考试人数为373人,2009年秋季学期期末参加考试人数为348人,佐证招收学生人数和后来的学生异动情况。证实学校对招收的中职学生实习的普通高中教育。

(11)神龙溪高中申领414人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有关资料普通学籍信息与职高学籍信息,证实神龙溪高中伪造发放助学金以及为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注册职高学籍并申请助学金的情况。

(12)2007届学生高一、二、三年纪课程表,证实神龙溪高中发放对象实际实行的是普通高中教育。

(13)2007级2009年春季学期中职生收费花名单1份,证实神**级中学2007年级招收学生情况和异动情况,在2009年对414人收取了学费;同时证实神龙溪高中只是在表面上为普通学籍的学生实行了职中教学的模式,实质伪造了职中教学相关资料的事实。

(14)神龙溪高中财物科财务明细,证实该校2007年8月购高一同步教学书、资料费为483120元、对2007年招收的学生是实行的普通高中教育。

(15)巴东县神龙溪2009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公示册1份,证实神龙溪高中为207名学生伪造公示册、虚假公示的事实。

(16)许*戊《情况说明》1份,证明神**级中学将国家助学金资金用于414名学生抵交个人学费,在财务上反映由赵**校长个人投入到学校用于教学的资金使用情况。

(17)2007—2009国家中职助学金财政拨付情况表1份,佐证助学金拨付情况。

(18)巴东**高中文件巴**(2009)20号文件一份,证明巴东**高中2009年按政策应获得31.05万元,2009年9月10日拨付了15.525万元,余下15.525万元还没拨付,于2009年12月9日请求落实助学金的事实。

(19)复印神龙溪高中财务科财务明细,证明校长赵**将414名学生的助学金取出后作为赵**校长个人投资投入到学校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

(20)2007年一2010年学费总账、记账凭证以及收费单据,证实神龙溪高中收费情况、资金流转情况。

(21)复印笔录1份:2010年4月9日复印县教育局计划财务股报告的拨付中职教育助学金账据共计60张,证明**助中心发放助学金的情况。

(22)神龙溪高中学生向某戊、向某丁等人在巴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明细清单、收付业务转账报表,证明**助中心发放助学金的情况。

(23)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预算及其划拨文件,证实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发放助学金的情况

(24)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证实2007年1O月11日下达巴东**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63万元。

(25)①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2008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额度的通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9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9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证实2007年10月11日湖北省下达巴东教育局2007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326万元,2008年8月22日湖北省下达巴东教育局2008年春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326万元,2008湖北省年10月22日按春季各地资助学生人数的70%湖北省下达巴东教育局2008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229万元,2009年5月5日湖北省按秋季各地资助学生人数的30%下达巴东教育局2008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143万元,2009年6月24日湖北省按春季各地资助学生人数的50%下达巴东教育局2009年春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第一批)14l万元,2009年11月18日湖北省下达巴东教育局2009年春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第二批)55万元。

②恩**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追加资金预算的通知,恩**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08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恩**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恩**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09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恩**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09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证实恩施州2008年7月8日下达巴东教育局2007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追加国家助学金264万元,2008年9月lO日恩施州下达巴东教育局2008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326万元,2009年6月4日恩施州下达巴东教育局2008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143万元,2009年7月15日恩施州下达巴东教育局2009年春季(第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141万元,2009年12月17日恩施州下达巴东教育局2009年春季(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55万元。

③巴东县财政局、教育局、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07—2008学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证实按政策分解给神龙溪高中助学金预算62.1万元,资助人数414人。

④巴东县财政局、教育局、县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关于拨划中职生资助经费的报告,证实按应享受助学金政策的在校生数的70%下达分解给神龙溪高中2008年秋季学期助学金预算21.75万元,资助人数290人,县资助中心于2009年2月3日请求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⑤巴东县财政局、教育局、县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关于拨划中职生资助经费的报告,证实按应享受助学金政策的在校生数的70%下达分解给神龙溪高中2008年秋季学期助学金预算9.3万元,资助人数124人,县资助中心于2009年6月16日请求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⑥巴东县财政局、教育局、县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09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关于拨划中职生资助经费的报告,证实按应享受助学金政策的在校生数的50%下达分解给神龙溪高中2009年春季学期助学金预算15.525万元,资助人数207人,县资助中心于2009年8月10日请求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⑦巴东县财政局、教育局、县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09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关于拨划中职生资助经费的报告,证实按应享受助学金政策的在校生数的50%下达分解给神龙溪高中2009年春季学期助学金预算15.525万元,资助人数207人,县资助中心于2009年12月7日请求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26)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调研表(学校填报),证实神龙溪高中2007、2008、2009年度填报职专生在校生414人。

(27)湖北**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2007年秋至2008年春,证实资助巴东县神龙溪高中414人,共62.1万元。

(28)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情况调研表(学校填报),证实神龙溪高中2007、2008、2009年度填报职专生在校生414人,截止2009年10月29日已经获得助学金108.675万元。

(29)2007年秋季——2008年春季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及资金情况统计表,证实神龙溪高中2007年秋季、2008年春季受资助人数414人,资助资金各31.05万元。

(30)湖北**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证实神龙溪高中07秋至08春国家拨付助学金62.1万元,资助人数414人,08年秋按70%拨付资金21.75万元,资助人数290人,08年秋按30%拨付资金9.3万元,资助人数124人,09年春拨付15.525万元,资助人数207人。

(31)2007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结余情况统计表附件1、附件2,2007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结余资金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l、附件2,证实巴东县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结余情况。

(32)巴东**级中学关于请求落实2008秋季学期中职生生活资助费的请示,关于请求落实2008秋季学期中职生余下生活资助费的请示,关于请求落实2009春季学期中职生余下生活资助费的请示,证实2008年秋季发放资金31.05万元。

(33)**育部、**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证明**育部、**政部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目的和资助管理中心的职权,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管理等资助工作,按照《**政部、**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34)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07年秋季具有实施国家助学金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及学生人数统计报表的通知、州教育局关于对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工作方案、关于对学生资助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08年春季中等职业在校生基础情况的通知、“利用信息系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07年秋季具有实施国家助学金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及学生人数统计报表的通知,恩施州关于“全国中等职业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培训工作会议的通知,关于召开全国中职学生信息管理及资助系统升级应用培训工作会议的通知,关于转发教育部**管理中心《关于利用信息系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利用信息系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县级用户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县职中学校、农广校、神龙溪高中做好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尽快填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资助子系统数据的紧急通知、关于报送中等职业学校有关基础数据的通知,关于做好《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应用培训和2009年春季学期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应用培训工作会议的通知,证明教育系统建立全国中等职业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校长负责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学校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信息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校和本级学生资助信息前,要分别将拟上报信息的打印件报送校长和本级学生管理机构负责任审核签字(存档备查),再通过信息系统正式提交。若出现弄虚作假、或因审核不严导致上传数据不实等情况,要追究校长和相关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证明中职学生资助信息的主要内容实行“实时报告”、“月报告”和“学期报告”等制度,其中当月报告学校若有新增或减少的受助学生名单,应在当月发放国家助学金以前按规定的程序通过信息系统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报,证实助学金发放、填报信息程序以及县资助中心具有监管职能。

(35)国家助学金管理及进行专项检查文件,证**助中心的监管职能。其中《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6号)、湖北**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各1份,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巴东**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东**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恩施自治州关于加强全州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恩施自治州关于印发恩施州贫困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恩施州贫困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巴**育局、巴**政局关于印发《巴东县贫困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东县贫困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证明湖北**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是中等职业学习型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纪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以及相关申请、发放程序;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一定要讲实效,绝不能流于形式。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教**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各1份,证明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宣传工作,确保资助政策宣传要辐射到所有城市和农村地区。

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政部、**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政部、**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证明要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中职学历教育学籍的监管工作,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组学金等信息的审核和统一监管,审查综合高中是否存在利用普通高中学生套取国家助学金的现象、是否存在重复申请助学金的现象,各级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部门要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供辖区内综合型高中学校的普通高中学籍注册名单。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督促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包括学生代表参与的助学金评审机制,强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的公开制度,实行阳光操作。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对学生资助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中等职业教育进行传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恩施州关于对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工作方案,关于转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逐一核实2009年9月份中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逐一核实2009年9月份中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的紧急通知》,证明上级机关要求对中职资助中存在的抵交学费现象,吃空响、没按增长确定资助对象的现象进行整改,要求学校清理双学籍,检查双学籍只能在一处享受国家助学金,检查是否存在持空饷、多报、流失的情况,检查三册,核查受助学生名单,坚决杜绝虚报学生人数、套取中职国家助学金。

(36)关于神龙溪高中伪造相关套取中职国家助学金的资料。包括中职实习生资料(2007级)一册、中职实习资料(2007级)(实习推荐表)三册,证实神龙溪高中为2007年招收的学生制作了实习资料,该资料后经过证实为伪造;国家助学金农村信用社代收业务转账报表一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三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公示册五册,巴东**高中助学金管理备查资料一册,巴东**高中2007秋季学期,2008年春节学期、2008年秋季学期、2009年秋季学期助学金管理资料共四册,证实巴东**高中伪造助学金申请表,公示册,以及证实该助学金发放的过程。

(37)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函,赵**同意财政局扣押124.2万元的说明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1份,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份,说明资金追回情况。

(38)扣押物品清单1份,存折414张,证明巴东县检察院扣押助学金发放存折414张的事实。

(39)杨*甲个人检查记录,证实杨*甲履行部分职责的情况,其中4月21日陪同省检查组巴一中座谈会、2008年8月8日神龙溪高中核查学生数、8月12日职中生活补助发放检查、5月11日职中检查、关于对学生资助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通知、国家助学金调查学生名单(职中)、用于抽查学生名单的高二(1)班第一次月考成绩册均证实杨*甲履行部分职责的情况。

2、视频资料同步录音录像1份,证明被告人杨*甲证言的真实性及侦查机关办案中无刑讯逼供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赵*戊证言证实:第一、学校给2007年秋季学期招收的414人注册普通高中和中职双重学籍,对其实行的是普高教育,没有进行职高教育,没有进行实习,实习资料是编造的;第二、414名学生有异动,其中一部分学生流失了;第三、学校为此414人申请了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县教育局资助中心以学校申报的注册人数为准,学生并没有填写申请表,也没有进行校内公示,学生并不知情,助学金并没有发放,签字领取的也是学校作的虚假材料,助学金被计入个人投资账上,用于购买学生教材,教辅资料、办公经费和工程建设等方面,充抵学生学费;第三,资助中心也没有到学校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管,事后只是偶然监督,检查,对于学校冲抵学费,也只是要求将手续整改合适与完备。

(2)唐某戊证言证实:对神龙溪高中2007年招收的414人发放了中职助学金;县资助中心要对神龙溪高中资质进行检查,查看学籍验应册,并到学校进行检查,随机抽查学生,找学生座谈,看学生是否知道相关政策,查看是否办理了存折,监管助学金是否发放到位;陪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州学生资助中心、州审计局的领导到学校去检查,县资助中心自己也到神龙溪高中检查的次数比较多,也和县财政局教科文股的张*己股长一起去检查。

(3)张*己证言证实:2009年和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的杨**、唐**一起到神龙溪高中检查时发现大部分学生不知道中职助学金的相关政策,抽查学生不在学校就称他们请假或者实习去了,没有发现伪造学籍申报的问题。

(4)许*戊证言证实:学校申报了414人的助学金,但存折没有发放给学生,充抵了学费;领取存折的签字是假的,经费作为赵**校长个人投资投入到学校统一使用;用助学金充抵学费,在财务账目上是没有记录的,赵**将414名学生的助学金取出后作为赵**校长个人投资投入到学校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2009年上半年杨**来我们财务室检查过一次,和张**来财务室进行过一次检查,看助学金是否发放到位,但没有发现问题。

(5)胡*己证言证实:2007年招收了414名学生,注册了双学籍;414名学生有异动,但申报的414名,申报表上填写的是无异动;发放签字是找的胡*己、郑**和江*己老师代签字的;教育局的杨**主任、唐主任和财政局科教文股的人到学校来检查过。

(6)朱*戊证言证实:2007年招收了414名学生,注册了双学籍,414名学生有异动,实施的是普通高中教育。

(7)姜**、向某己证言印证了朱*戊证言的相关事实。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对学校办学资质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第二、对学籍以恩施州的学籍验证册为准进行了验证,对学生异动情况以申报表进行了查看,但应该发现双重学籍问题没有发现;第三、到现场进行了座谈、抽查,却没有发现具有双学籍伪造申报材料的情况;第四、对于发放助学金之后,发现了神农溪高中用中职助学金抵扣学生学费现象并要求神农溪高中进行整改,监督神农溪高中自查整改的情况,但没有真正对辖区内学校有关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巴东**级中学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于2007年至2009年度为该校414名实行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申报了四个学期共计124.2万元的中职国家助学金并套取的事实清楚,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即被告人杨**是否具有违反职责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神**级中学套取124.2万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经审查,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杨**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7年10月至2011年2月一直担任巴东县**管理中心主任一职,其主体资格符合玩忽职守罪规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被告人杨**具有特定职责。国**国发(2007)13号、财政**财教(2007)84号、8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确立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内容等及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省、州、县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被告人杨**所负责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资格认定审核及经费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财**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教(2008)336号文件将“双重学籍现象”、“一校两牌”、“学籍异动”、“综合性高中是否存在利用普通高中套取国家助学金”等情形纳入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和统一监管职责之内,并在附件内以例证形式列举通报了河北某校招收普高、职高双注册学生,但未开设职业技术课不应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违规情况,因此,被告人杨**具有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期间审核、监管被管理学校是否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条件、经费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等特定职责。

3、被告人杨**是否具有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履行、不正确履行国家助学金监管等职责的行为。经查证,依据相关规定,被告人杨**在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具有实质性审查的职责、义务,在审查过程中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关于双学籍的判定,被告人杨**并没有去进行核查,在实质审查中只审查了是否具有中职学籍;没有审查神龙溪高中是否开设职业技术课;在资金发放后应进行核查,但被告人杨**在核查过程中并没有进行实质性核查,对神龙溪高中没有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被告人杨**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忽略了自己的审核义务,应视为只履行了部分职责,未完全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

4、被告人杨**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杨**如果对神龙溪高中申报的双学籍事实认真审核,对神龙溪高中没有开设职业技术课、没有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等违规行为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则神龙溪高中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结果就不能实现,被告人杨**怠于行使相关工作职责,本院认定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人杨**的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虽履行了审核中职学籍、抽查学生异动等部分工作职责,但尚未达到**务院、教育部门相关文件对综合性高中是否存在利用普通高中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违规情况认真审核的工作要求,故不能认定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根据案件的实情,可适当减轻被告人杨**的罪责。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损害后果系上级学籍管理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注册双重学籍所致,被告人杨**与给国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涉案违法所得已追缴,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事后得以弥补等具有酌定从宽处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导致本案国家助学金被骗取的原因事涉多环节、多部门的审核、监管职责,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并非唯一原因,涉案资金均已追缴,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对被告人杨*甲量刑时予以体现。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平时工作表现较好、其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事后得以弥补、在本案中履行部分职责的事实,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0月12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辩护人黄*,湖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姜涛
  • 审判员刘念
  • 人民陪审员黄海燕
  • 书记员向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