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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甲玩忽职守罪、谭**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巴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甲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谭*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2012年10月8日对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2014年12月10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书记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甲、谭*甲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黄*、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06年9月6日,巴东县**务有限公司向巴东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提供了相关材料,被告人谭**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中自编填写了年提供货运劳务金额100万元、自备运输工具24辆、该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帐簿设置齐全等内容,并伪造了车辆挂靠合同等相关资料。被告人朱**等人在对该公司调查核实过程中未认真核实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述虚假情况未发现。2006年9月8日,经谭**打印了一份调查报告,被告人朱**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中以经办人的身份署名认可。经巴东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审核后上报巴东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意,于2006年9月12日认定巴东县**务有限公司为自开票纳税人。

巴东县**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元,其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实际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被告人朱**在对该公司自开票税务管理过程中未按对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的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以致没有提出取消该公司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特别是2007年10月恩施州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实行货运收入预警值管理的紧急通知》,通知决定对全省自开票纳税人实行货运收入预警值管理制度,要求重点对自开票纳税人的实有车辆进行检查,要与交警部门进行比对,严防自开票纳税人虚开发票和为挂靠车辆及其他车辆代开发票。在巴东县地方税务局要求落实此文件并按规定清理挂靠车辆后,谭*甲花9000余元购买了13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朱**未对这些机动车行驶证的真假进行认真审核,于2007年11月9日在一份《巴东县**务有限公司月预警值表》上签署了“以上13台车辆属公司所有,其行车证已过户到公司”,以证明巴东县**务有限公司有自有车辆,使该公司保留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尔后,巴东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按巴东县**务有限公司自有车辆13台,每月共设立预警值390万元,为谭*甲大量开具发票提供了便利。

巴东县**务有限公司自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共开具运输发票498份,发票金额共计16007738.38元。该公司只按3.3%的税率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另征了地方教育发展费1‰、印花税0.5‰。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在开票时应开票金额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中该企业的纳税按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开票时没有应开票金额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经湖北**鉴定所鉴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28255.37元。

2、被告人谭**经营的巴东县**务有限公司没有自有车辆,为不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2007年10月谭**用9000余元购买了13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以证实这13辆车已过户到巴东县**务有限公司,是该公司自有车辆,以致该公司未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尔后大量开具运输发票,牟取非法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甲身为税费管理员,违反国家**国**(2003)121号文件《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2004)135号文件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7)50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7)164号文件《关于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的紧急通知》、鄂地税发(2007)219号文件《关于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实行货运收入预警值管理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在对巴东县**务有限公司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及日常检查监督管理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购买13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甲辩称,兴欣物**限公司在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时,提供的证件和资料都是符合自开票纳税人的条件的,我作为一名税费管理员,肯定要在审核过程中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程序对申请进行认定。我严格履行了工作职责,而不是起诉书中指控的我不认真履行职责。在通知决定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货运收入预警值管理制度后,我工作态度仍然是认真负责的,在自己的工作能力范围内,核实了兴**公司13辆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证件,才保留了兴**公司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企业所得税属国税部门收取,其损失与我的管理职责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

被告人朱**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其理由是:关于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时没有对兴**公司的车辆发票进行审核,被告人朱**对兴**公司申报认定中认真履行了职责,没有违反工作纪律与制度;该公司帐簿设置齐全,无违规现象,被告人朱**在日常监管中认真履行了职责,不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在设定预警值管理中,分局没有收到要求与交警部门进行比对的文件,被告人朱**没有不认真履行职责;企业所得税属国税部门收取,其损失与朱**的管理职责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朱**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0年8月2日赵**的证言;2、2010年8月10日杨**的证言;3、2010年8月10日向某丙的证言。用以证明:一是被告人朱**等4人到兴**公司检查,该公司有专职财务人员,且账簿齐全,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二是在实行预警值管理时,分局没有收到相关文件,被告人朱**不清楚要与交警部门进行比对,只接到县局通知,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

被告人谭*甲辩称,起诉书中指控的兴**公司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28255.37元是由湖北**鉴定所鉴定的,而湖北**鉴定所是无权对国家税款流失作出鉴定的,没有法律效力。其购买13本机动车行驶证当时也无法发现真假,其也是受害人。

被告人谭**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犯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是:1、本案中谭**没有主观故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及当时惯例,办行驶证(涉及车辆过户)委托他人办理是合法的,很明显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谭**的供述和实际情况是一致的。2、公诉机关能够推论出被告人谭**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证据就是谭**本人供述,使案件事实和证据“存疑”。3、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无法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被告人谭**有罪。买卖应当是买卖双方,在本案中不仅没有卖方的证据材料,而且买方的证据材料也不是有罪供述,证据材料不能相互印证。

被告人谭**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交警大队向学明的证言,用以证明被告人谭**请其帮忙确认13个驾驶证的真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朱*甲系巴**税局税费管理二科税费管理员,日常工作中负有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资格认定、日常审验和年审等工作职责。2006年9月6日,巴东县**务有限公司向巴东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提供了相关材料,时任巴**税局税费管理三科税费管理员的被告人谭**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中自编填写了该公司年提供货运劳务金额100万元、自备运输工具24辆、该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帐簿设置齐全等内容,并伪造了车辆挂靠合同等相关资料。被告人朱*甲等人在对该公司调查核实过程中未认真核实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述虚假情况未发现。2006年9月8日,经谭**打印了一份调查报告,被告人朱*甲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中以经办人的身份署名认可。经巴东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审核后上报巴东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意,于2006年9月12日认定巴东县**务有限公司为自开票纳税人。

巴东县**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为人民币30000元,其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实际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被告人朱**在对该公司自开票税务管理过程中未按对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的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以致没有提出取消该公司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特别是2007年10月恩施州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实行货运收入预警值管理的紧急通知》,通知决定对全省自开票纳税人实行货运收入预警值管理制度,要求重点对自开票纳税人的实有车辆进行检查,要与交警部门进行比对,严防自开票纳税人虚开发票和为挂靠车辆及其他车辆代开发票。在巴东县地方税务局要求落实此文件并按规定清理挂靠车辆后,被告人谭*甲用9000余元购买了13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朱**未对这些机动车行驶证的真伪进行认真审核,于2007年11月9日在一份《巴东县**务有限公司月预警值表》上签署了“以上13台车辆属公司所有,其行车证已过户到公司”,以证明巴东县**务有限公司有自有车辆,使该公司保留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尔后,巴东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按巴东县**务有限公司自有车辆13台,每月共设立预警值390万元,为被告人谭*甲大量开具发票提供了便利。

巴东县**务有限公司自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共开具运输发票498份,发票金额共计16007738.38元。该公司只按3.3%的税率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另征了地方教育发展费1‰、印花税0.5‰。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在开票时应开票金额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中该企业的纳税按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开票时没有按开票金额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经湖北**鉴定所鉴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28255.37元。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巴东县**务有限公司没有自有车辆,被告人谭**为不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于2007年10月用9000余元购买了13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以达到证实这13辆车已过户到巴东县**务有限公司、该13辆车属该公司自有车辆的证明目的,以致该公司未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尔后大量开具运输发票,牟取非法利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由巴**税局出具的证明、《关于同意并案侦查谭*甲嫌疑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批复》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朱*甲、谭*甲系巴**税局工作人员以及立案侦破情况。

证据二:证实巴东县**务有限公司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528255.37元。

1、被告人谭**对巴东县**务有限公司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开具的发票统计制作表格11份,以该公司自运名义开票713760.07元,为其他企业和个体司机代开发票15293978.31元。

2、在巴东**食品公司保管的财务账据中对该公司从巴东县**务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统计制表,合计运费金额2530238.32元。

3、欣物**有限公司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及发票清单。

4、从谭*甲处提取的巴东县**务有限公司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开具的运输发票、“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及运费清单。

5、湖北**鉴定所接受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于2008年7月27日作出的鄂华审会鉴字(2008)010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巴东县**务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在开票时应开票金额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中该企业的纳税按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开票时没有应开票金额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损失金额为528255.37元(16007738.383.3%)。

证据三,证实巴东县**务有限公司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而获得认定的事实。

1、从谭**保管的资料中提取“巴东**流公司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申请资料”,证实该公司的自开票纳税人申报过程。其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记载“地方税务登记证号为422823790597429”、“注册资金为1,000,000.00元”、自备运输工具24辆(该文书说明是依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设置);“申请书”中有“20余位具有良好信誉的个体运输司机参与,筹措1,000,000.00元现金实收资本”等内容;调查报告上有朱**、谭**的签字;巴东**一分局于2006年9月11日出具的证明称巴东县**务有限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证;鄂**字422823790597429号税务登记证(发证时间2006年9月6日);营业执照上记载注册资本为3万元、实收资本为101万元;24辆挂靠车辆名单;与鄂Q71707、鄂Q71821、鄂Q71536、鄂Q71657、鄂Q71697、鄂Q71789、鄂Q70991、鄂Q71526、鄂Q71005、鄂Q70959、粤A.A8843、粤A.4299挂、粤A.32003挂、粤A.3208挂、粤A.62000、粤A.B6635、奥粤A.10563、渝B32026、粤A.1943挂、粤A.30162、粤A**60、粤A.3210挂、粤A.2277挂共23辆车的挂靠合同。

2、巴东县**有限公司给巴东县**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附件证实其注册资本为30000元。

3、从巴东县**务有限公司复印:①“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颁发时间为2006年9月12日,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注册资本为30000元、实收资本为101万元),③税务登记证(鄂地税登字422823790597429号的颁发时间为2006年12月20日);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2006年9月1日);⑤组织机构代码证。

4、从县地税局第一分局复印的巴东县**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档案资料。证实:①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记载巴东**流公司在2008年元月因未产生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未通过年审;②巴东**一分局于2006年9月11日出具的证明称巴东县**务有限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证;③巴**税局于2006年9月12日为该公司发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④鄂国税字422823790597429号税务登记证(发证时间2006年9月6日);⑤验资报告等反映实收注册资本为3万元;⑥营业执照上记载注册资本为3万元、实收资本为101万元;⑦挂靠车辆名单共36辆。

5、巴东县**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相关资料。

6、从巴**税局税政股复印的“公文处理传阅单”,证实2007年7月18日将文件传阅并布署对自开票纳税人的检查工作的事实。

7、从巴**税局税政股复印的鄂地税发(2007)164号文件《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的紧急通知》、鄂地税发(2007)226号文件、国**(2004)88号文件、鄂地税发(2002)31号文件、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7)219号文件《关于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实行货运收入预警值管理的紧急通知》、国**总局国税函(2007)5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2003)121号文件《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2004)135号文件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文件,证实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相关管理规定。

①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07年7月18日鄂地税发(2007)164号文件《关于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对自开票纳税人严格认定管理、认真审核分析、加强监督检查……对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但不能按要求准确核算货物运输收入和非货物运输收入;或虽以自已名义对外签订运输合同并开具运输发票,在自有车辆中混有挂靠车辆、租赁其他企业车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且收支未纳入企业财务核算的,要坚决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发票使用情况,对企业每一份出车派谴单、运输合同和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比对,核实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数量、重量、里程、金额及承运车辆是否相符,对不符合的要查明原因。通过检查和打击力度,杜绝违规开票行为的发生,严格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秩序。

②国税函(2007)504号文件。

③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其附件3就是《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必须符合的六项条件,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④鄂地税发(2007)219号文件《关于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实行货运收入预警值管理的紧急通知》

⑤国税发(2004)135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8、湖北**鉴定所接受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于2008年7月27日作出的鄂华审会鉴字(2008)010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巴东县**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元,其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巴东县**务有限公司不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其纳税应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

证据四,证实相关车辆没有在巴东县**务有限公司挂靠的事实。

1、李**的证言证实:自己所有的两辆货车,从姜*甲处买的鄂Q70991、从梁*甲处买的鄂Q71005均未挂靠过巴东县**务有限公司;合同上的签名是假的,不清楚车辆证件的复印件怎么到该公司去了的。

2、贾**的证言证实:自己所有的鄂Q71675号货车未挂靠过巴东县**务有限公司;合同上的签名是假的,不清楚车辆证件的复印件怎么到该公司去了的。

3、谭**的证言证实:自己没有粤A.24360号货车,未挂靠过巴东县**务有限公司;合同上的签名是假的,不清楚驾驶证的复印件怎么到该公司去了的。

4、陈**的证言证实:自己有一辆鄂Q71526号货车,在2006年搞年审时为了少交税,曾将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交给谭**,但未挂靠过巴东县**务有限公司。

证据五,证实朱**在对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管理中,对谭**无自有车辆的行为没有发现,以其买卖伪造的行驶证而认定其有自有车辆,对欣**公司为他人代开发票的事实没有发现。

1、协查函、复函、说明、车辆查询信息证实了粤AA8843等13辆车的主要信息、参数不一致,非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

2、从县地税局第一分局复印的巴东县**务有限公司的下列资料:“兴**司月预警收入表”一份证实兴**公司所属13辆车,其月预警收入为390万元。朱*甲于2007年11月9日签署了“以上13台车辆属公司所有,其行车证已过户到公司”;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3本。

3、从县地税局第一分局复印的巴东县**务有限公司的信用等级考核表及发票领购单,其中朱*甲一人填写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有对该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帐簿凭证管理情况”未提出、未扣分的事实,该分局“关于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情况的报告”中载明“2007年8月,分局收到县局转发的省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的相关文件,迅速将文件传阅给分管局长及税收管理员,反复强调,挂靠车辆一律不予认可……巴东县**务有限公司存在大量没有过户的挂靠车辆,分局认为不符合省局的相关规定而未受理,要求据实重报,二次上报时,该公司取消了所有挂靠车辆,资料显示,公司实际拥有13台大型运输货车,税收管理员不仅认真审核了证件复印件,而且查看了原件,并签字对其真实性作了认可,11月……同意并上报该公司月预警值为390万元。”

4、从巴东**流公司相关帐据及合同:该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19份。

证据六,证实:巴东县**务有限公司虚开运输发票、为其他单位代开运输发票、运输发票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的事实。

1、从利川**有限公司会计吴*丁处复印的的发票一张,收货人为重庆市**责任公司,承运人为巴东县**务有限公司,发货人为利川**有限公司,运费金额为24万元,时间2007年10月26日。

2、从谭*甲处提取的有关人员在巴东县**务有限公司的领款单,证实司机的领款记录。

3、从谭*甲处提取的货物运输发票对比异常发票及清单。

4、相关运费发票及记帐凭证。证实巴东县**务有限公司为华新水泥宜**司、巫**湾煤矿、重庆**限公司、恩施**供应公司等发货方代开运输发票。

5、巴东**服务公司的说明,证实本单位实际发生的零星运输业务没有发票,就在县兴欣物流公司开发票入帐,按6.6%交纳营业税的事实。

6、谭**的证言证实:自2007年3月份由兴**公司为其代开运输发票,其中国通运输公司运输的货物按5%的税率收钱,其他的按6.6%收取。

7、梅某甲的证言证实:谭**帮其找船运输煤炭,并提供运输发票,发票总额为280多万元。

8、谢**的证言证实:重庆**公司的煤炭由谭**的公司负责承运,并提供发票,运费大约为一两百万元。

9、陈**的证言证实:兴**司为其提供了13万多元的发票,其按5%的税率给兴**司6900多元。

10、胡**的证言证实安**公司承运的钢材,提供的发票是安**公司、兴**公司开的两份发票。

11、李*己的证言证实找兴**公司开过两份发票,是按4%完的税。

12、陈**的证言证实找兴**公司开过两份发票,是按4%的税率付的钱。

13、吴**的证言证实找兴**公司开过一份发票,是按4%付了9600元,开的发票我们还抵扣了7%的增值税。

14、姜**的证言证实经冉某甲介绍找兴**公司开过三份发票,是按6.6%的税率付的钱,虽然跟兴**公司签的有合同,但实际上都是自己找司机运的,运费是直接付给司机了的。

15、冉某甲的证言证实,介绍姜*乙找谭**开过发票。

16、郑**的证言证实找兴**公司开过二份发票,是按4%的税率给的钱,跟兴**公司签的有合同,但实际上运费是凭运单直接付给司机了的。

证据七,1、从谭*甲处提取的兴**公司有关银行进帐等票据。2、从谭*甲处提取的兴**公司有关费用支出凭据等106份。

证实:巴东县**务有限公司没有设置帐簿、没有合法记帐、没有会计核算。

证据八,证实巴东县**务有限公司获得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经过及相关管理情况、开具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的事实。

1、谭**的证言证实:兴欣公司的成立及经营状况。

2、谭**的证言证实:兴欣物流公司有关情况是由朱**去调查的,她没有参与,因调查报告要两个人签字,她便在上面签了字。

3、赵**的证言证实:兴欣物流公司的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及对其管理的情况。

4、徐**的证言证实:自2007年7月自开票纳税人不能有挂靠车辆,不可以为他人代开发票及兴**公司的税务管理状况。

5、谭**的证言证实:自开票纳税的申报条件及日常如何管理。

6、杨**的证言证实:自开票纳税人的申报程序及日常管理,地税局对兴**司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是落实到朱*甲管的。

7、谭**的证言证实:自开票纳税人申报及日常管理程序。

8、庹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开票纳税人不允许有挂靠车辆,不能为他人代开运输发票,不能超出经营范围。

9、张**的证言证实:兴欣物**司自开票纳税人的申报经过及应对自开票纳税人如何监督处理。

10、王**的证言证实:巴东**流公司的税收管理是由朱*甲专管的;国**总局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有文件规定,领导和我们管企业的人员都知道。

11、胡**的证言证实:兴欣物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0元,实收资本应为30000元,误打印为101万元。

12、高**的证言证实:其任兴**公司会计只挂了一个名,没有为其做过帐,也没有给其付过工资。

证据九,被告人朱*甲与谭**的供述和辩解:

1、朱**的供述证实,兴**公司于2006年9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申请资料由企业股进行了审核,自开票纳税人不能为他人代开运输发票,对兴**司自开票纳税人办理是由其具体经办的,调查上有其签字,其对兴**公司的自有车辆进行了审查,兴**公司的税收信用评定是由其负责的。

2、谭**的供述证实,其通过虚假手段为兴**公司办理了自开票纳税人手续,并用9000元钱买了13份车辆行驶证,以及通过给其他人开票从中谋取利益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甲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谭*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指控成立。国家税务局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自开发票规定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监管程序,规定自开票纳税人只能为自已的运输业务开票,不得为他人代开和超范围开票。其中国家税务局国**(2003)121号文件《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附件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应当具备的六项条件,国**(2004)135号《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164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的紧急通知》、鄂地税发(2007)226号、国**(2004)88号、鄂地税发(2002)31号、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7)219号等文件,亦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被告人朱*甲作为巴东县地税局税费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中负有按照上述规定严格对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日常审验和年审等工作把关的工作职责。但被告人朱*甲在对巴东县**务有限公司向巴东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过程中,在该公司注册资本低于30万元(实为人民币30000元)、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审核工作职责,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中以经办人的身份署名认可该公司为自开票纳税人;在对该公司自开票税务管理过程中未按对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的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以致没有提出取消该公司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全省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货运收入预警值管理制度时,对谭*甲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的真伪未进行认真审核,使该公司保留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为谭*甲大量开具发票提供了便利,客观上导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28255.37元的损害后果发生,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被告人朱*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审核过程中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程序对申请进行认定、被告人朱*甲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谭*甲买卖伪造的国家证件的目的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使巴东县**务有限公司不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从他人的手中购买了13辆车的伪造的行驶证,其主观上具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其行为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谭*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买卖的是伪造的国家证件、被告人谭*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朱*甲平时工作表现较好、在本案中履行了部分职责的事实,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谭*甲买卖的国家机关证件均系他人伪造,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谭*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朱*甲,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12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 辩护人黄*,男,湖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谭**,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11月12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 辩护人彭*,男,湖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姜涛
  • 审判员王静
  • 人民陪审员朱纯
  • 书记员向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