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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建始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17日,公诉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同年5月17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同年8月13日,公诉机关再次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同年9月13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甲及其辩护人吕*、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建始县**有限公司生产的“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进入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享受国家补贴2000元/台,其申报并经国家相关部门推广备案的主要产品技术规格为:长宽高u003d1400mm650mm640mm,毛刷长度为800mm。但此后该公司在本县境内共销售的257台“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的主要产品技术规格与推广备案的主要产品技术规格相比尺寸缩水。被告人吴某甲作为农机化办公室的主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对该批产品进行核查时,未按照相关规定核实该款机型的主要技术规格,致使茅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主要技术规格的农机产品,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人民币51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核实农机补贴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致使企业采用以大售小的方式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514000元,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吴*甲属自首。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甲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判处。并就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某甲辩称,省农机局给县农业局只发了农业机械产品推广目录,该目录中没有明确“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的外形尺寸,另外对指控的损失数额有意见,不清楚其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甲已按照省农机局下发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目录和补贴目录中规定的技术参数履行了核查职责;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的外形尺寸,被告人吴某甲及其单位无从知晓,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监督职责;农机产品是否能成为补贴产品或是否能实际获得补贴的关键在省级主管部门;被告人吴某甲所在地方政府未按照规定成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致使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存在重大缺陷,被告人吴某甲履行职责时存在障碍;被告人吴某甲对其所在单位的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已履行了职责,不能以先进、模范的标准来评判其履行职责的行为;综上,公诉机关指控有257台“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严重缩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外形尺寸大小,被告人吴某甲没有能力也无义务核查外形尺寸大小;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另提出,如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构成玩忽职守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建始县**有限公司生产的“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进入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该产品经湖北省主管部门推广备案的主要技术规格中的外形尺寸为:长宽高u003d1400mm650mm640mm,每台享受国家补贴2000元。被告人吴某甲作为本县农业局农业机械管理化办公室的主任,负有对购买农机补贴产品农户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防止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采用“以大售小”等各种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职责,但被告人吴某甲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相关规定核实或要求其他工作人员核实前述机型的主要技术规格中的外形尺寸,致使茅田**限公司于2012年在本县境内销售的部分蔬菜清洗机的外形尺寸与推广备案的外形尺寸相比尺寸缩水后仍然获得了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其中销售的蔬菜清洗机有14台长宽高约为1350mm650mm640mm,有11台长宽高约为1250mm650mm640mm,有6台长宽高约为1030mm600mm550mm,有114台长宽高约为960mm650mm640mm,有75台长宽高约为860mm650mm640mm(包含高坪镇村民刘*甲购买的4台),以上共计220台,茅田**限公司因此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44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的供述笔录。证明:本县农业局农机化管理办公室在编人员及“三支一扶”人员共有5人,吴**是该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于*是副主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核实等工作,胡**负责信息录入等工作,“三支一扶“人员胡*协助信息录入,向明*负责合作社。核实工作由于*和吴**一起开展,按照购机农户20%的比例进行电话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电话核查由吴**安排的其他人进行,实地核查由吴**和于*进行,于*将核查情况向吴**汇报,核查无问题后由吴**安排信息录入人员点击确认。茅田农**任公司生产的“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进入了湖北省2012年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和补贴目录,每台补贴2000元,该厂是委托天元农**责任公司进行结算的,吴**等人在核查期间听说该机具是生产厂家自己进行销售的,因此未按照相关关于对经销商的监管对该厂家进行监管。由于省里下发的农机产品推广目录和补贴目录没有对该产品的大小标明,只明确了毛刷长度≤800mm,没有向县农业局提供该补贴产品的鉴定报告,县农业局没有任何关于该产品大小的信息,另外工作人员太少,因此吴**等人在核查工作中对该产品只围绕是否购机、配置是否齐全进行核实,认为只要毛刷长度≤800mm就符合目录规定的标准。吴**等人未按照规定履职致使茅田农**任公司销售的蔬菜清洗机与补贴目录中的“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规格不一致而获取了农机补贴。另证明,茅田乡政府为了支持乡镇企业决定给村干部和农业大户购买茅田农**任公司生产的补贴产品蔬菜清洗机,为此茅田乡政府给**机办写了报告,并与县农业局进行了沟通,后由吴**带队到茅田进行现场办公,为这部分对象办理了购机手续,和吴**具体联系的是茅田乡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的何主任,数量大约是1百台左右。

2、证人于*的证言笔录。证明:于*是本县农业局农机化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核实等工作,核实工作由于*和主任吴**一起开展,按照规定应该在销售环节对购机农户随机按20%的比例进行电话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内容包括产品型号、是否真实购机、配置是否齐全、出产的标示标牌、产品说明书、销售发票、销售价格、购机者身份等方面进行核实。茅田农机制造有**公司生产的“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进入了湖北省2012年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和补贴目录,每台补贴2000元。于*认为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环节已对该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相信厂家不会造假,因此对该产品只围绕是否购机、配置是否齐全进行核实,吴**也是这样要求的,而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产品的规格及主要技术参数与补贴产品的备案标准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因此只发现了有部分产品配置不齐、补贴机具上无相关标识等问题,以致厂家以小充大骗取了补贴。

3、证人李**的证言笔录。证明:李**是本县农业局分管农机化管理办公室等工作的副局长。吴**、于某分别任农机化管理办公室的主任、副主任,该办公室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包括方案编制、初始申请的审查、指标确认书的申请、购机后按比例对农户进行抽查(电话抽查、实地调查)、核实补贴资金的真实性、对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进行监管。该办公室进行过核查工作,给李**汇报没有问题,李**对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情况不清楚。

4、证人胡**的证言笔录。证明:胡**是本县农业局农机化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于*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核实,吴某甲也下乡进行核实,胡**负责信息录入,核查无问题后由吴某甲安排胡**点击确认,吴某甲、于*没有告知胡**“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有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情况。

5、证人张**的证言笔录。证明:张**与其弟饶*超共同成立了茅田农**任公司,饶*超是法人代表,但只对生产车间进行管理,张**是该公司经理,对外营销等其余工作由张**负责。该公司从2010年开始生产各种型号的蔬菜清洗机,2011年生产的型号为“乡音”牌6X-800型长宽高为1400mm650mm640mm的蔬菜清洗机通过了湖北省农机鉴定站的推广鉴定,颁发了农机推广许可证,相关配置及参数以鉴定报告为准,次年进入湖北省农机产品推广目录和补贴目录,并在质**监督局进行备案,同年享受补贴,每台补贴2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有二百多台不符合推广标准的5种规格的蔬菜清洗机享受了补贴,长宽高分别为1350mm650mm640mm、1250mm650mm640mm、1030mm580mm620mm、960mm650mm640mm、860mm650mm640mm,都是配置的“乡音”牌6X-800型铭牌标识,张**未按照标准生产是认为推广目录和补贴目录中只明确了毛刷长度≤800mm。蔬菜清洗机大部分是厂家直销的,通过法人为吴**的天元农**责任公司进行的补贴资金结算,吴**后将补贴款汇给张**。质监局对生产环节进行监管,工商局对销售环节进行监管,农业局对农机购置补贴进行监管,农业局的监管主要对经销商进行监管、核实农户是否购机、机具是否属于推广目录和补贴目录中的产品,于某在核实期间发现机具配置不全、编号不全,要求张**整改,但未对规格大小提出异议。茅田乡政府在张**处为村干部买了102台蔬菜清洗机。

6、证人吴**、许*(吴**之妻)的证言笔录。证明:吴**是天元农**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于2011年获得了农机购置补贴结算资质。张*甲的茅田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吴**的公司结算蔬菜清洗机等产品的国家补贴资金,由于该产品名义上是张*甲授权吴**销售,实际是由张*甲自己销售,因此吴**将结算的国家补贴资金返回给了张*甲。吴**没有对张*甲的产品进行审核。

7、证人胡**、程*的证言笔录。证明:二证人分别是三里乡、茅田**服务中心主任。胡**的证言证明农机产品是由生产厂家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进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程*的证言证明,2012年,茅田乡政府给茅田乡的村干部及部分农户购买了补贴产品蔬菜清洗机,是何*具体联系的,一共是102台,这些购买人未出钱。在办理补贴手续时,有的购买人是用的其他人的名字。

8、证人张**的证言笔录。证明:张**是三里**村委会成员。大兴村有部分农户购买了蔬菜清洗机等农机补贴产品。

9、证人张**的证言笔录。证明:张**是三里乡大兴村村民。2012年,张**经同组村民张*丁介绍以女儿张*的名义购买了1台农机补贴产品蔬菜清洗机。

10、证人张**的证言笔录。证明:张**是三里乡大兴村村民。2012年,张**与同村村民王**、熊寒风、张**、张*、张**、何**、熊**、熊**、熊**、陈**一道从张**的厂里购买了11台农机补贴产品蔬菜清洗机。

11、证人龙*的证言笔录。证明:龙*是茅田乡大茅田村村民。2012年,龙*从茅田农**任公司购买了1台农机补贴产品蔬菜清洗机,长宽高为840mm665mm640mm。购买过后有一单位的人来检查过,只检查了产品编号。

12、证人冯*的证言笔录。证明:冯*是茅田乡太和村村民。2012年,冯*从茅田农**任公司购买了1台农机补贴产品蔬菜清洗机,长宽高为965mm665mm640mm。

13、证人吴**的证言笔录。证明:吴**是花坪**务中心工作人员。2012年,吴**给张*甲帮忙在花坪镇、红岩镇、高坪镇境内销售过六七十台农机补贴产品蔬菜清洗机,有四种型号,其中有部分实际购买者不符合农机补贴政策,是吴**找的其他农户顶名办理的补贴手续。

14、证人王*的证言笔录。证明:王*是花坪镇刀背垭村村民。2012年,王*购买了1台农机补贴产品蔬菜清洗机,长宽高为1030mm600mm550mm,是吴**给王*送来的。

15、证人匡*的证言笔录。证明:匡*是花坪镇小坪村村民。2012年,匡*通过李*乙从吴**处购买了2台农机补贴产品蔬菜清洗机,长宽高为1350mm670mm640mm。

16、证人李*乙的证言笔录。证明:匡*是花坪镇小坪村村民。2012年,匡*从吴**处购买了4台农机补贴产品蔬菜清洗机,其中有2台是李*乙找人顶名给匡*买的,4台补贴手续是以李**、向**、向华*及李*乙的名义进行申报的。

17、证人刘*甲的证言笔录。证明:刘*甲是高坪镇村民。2012年,刘*甲通过吴**给自己购买了5台农机补贴产品蔬菜清洗机,其中有4台是刘*甲找人顶名买的,4台补贴手续是以陈**、陈*、苏**、范**的名义进行申报的,长宽高均为860mm670mm640mm。2013年,吴**告知刘*甲上面在查蔬菜清洗机的事,二人遂将前述四台机具送到陈**、陈*、苏**、范**家。

18、证人陈**、阮*、朱**、刘**、姚*、陈**、阳新桃的证言笔录。证明:证人均是花坪镇村民。2012年,7证人给吴**帮忙顶名办理了蔬菜清洗机的农机补贴手续,其中陈**是刘*甲叫的,7证人均不是实际购买人。

19、证人黄*甲、黄*乙的证言笔录。证明:证人均是三里乡村民。2012年,黄平带2证人办理了蔬菜清洗机的农机补贴手续,2证人均没有实际购买。

20、证人何*的证言笔录。证明:何*是茅田乡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人员。2012年,茅田乡政府与县农业局、茅田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后给茅田乡的村干部及部分农户购买了补贴产品蔬菜清洗机,是何*具体联系的,由吴某甲带队到茅田进行现场办公,为这部分对象办理了购机手续,102人每人1台,购买的型号是小的,这些购买人未出钱。在办理补贴手续时,有的购买人是用的其他人的名字。

21、证人薛*的证言笔录。证明:薛*是茅田**村主任。2012年,薛*与同村村干部薛**、袁**、袁**一起从张**的厂里各自购买了1台农机补贴产品蔬菜清洗机,是茅田乡政府统一购买的,4人均未出钱,只是在农机站办理一些手续。4台机具的外观尺寸都一样,长宽高为960mm670mm640mm,毛刷5根、长度为500mm。

22、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102份、本县2012年申购农机补贴产品6X-800型蔬菜清洗机的人员名单、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购机农户所购蔬菜清洗机规格大小的核查表、证人乔*、袁*、武*、黄**(均是茅田乡村干部)出具的证明。证明:本县2012年为购买6X-800型蔬菜清洗机中的340人暨340台办理了农机补贴。其中有14台蔬菜清洗机的长宽高约为1350mm650mm640mm,有11台蔬菜清洗机的长宽高约为1250mm650mm640mm,有6台蔬菜清洗机的长宽高约为1030mm600mm550mm,有114台蔬菜清洗机的长宽高约为960mm650mm640mm(其中含茅田乡政府统一给村干部等人购买的102台以及苏**为刘*甲顶名购买的1台),有71台蔬菜清洗机的长宽高约为860mm650mm640mm。以上共计216台。

23、茅田农**任公司生产的“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暨魔芋干果清洗机申报为湖北省支持推广农机产品的相关备案资料(包含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推广鉴定报告、6X-800型蔬菜清洗机的产品标准及铭牌、使用说明书等)、湖北省农机局及该局产业发展处的证明各1份。证明:茅田农**任公司生产的6X-800型蔬菜清洗机于2010年通过湖北省农机推广鉴定,技术规格为长宽高u003d1400mm650mm640mm,毛**长度为800mm;本县质**监督局于2012年对该产品予以备案并通报,技术规格为长宽高u003d1400mm650mm640mm,毛**长度为≤800mm;同年6X-800型蔬菜清洗机进入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另,茅田农**任公司生产的6X-800型以外型号的蔬菜清洗机不属于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4、天元农**责任公司为6X-800型蔬菜清洗机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部分相关资料、户主为天元农**责任公司及张**的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张**的茅田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吴**的天元农**责任公司结算蔬菜清洗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吴**将结算的补贴资金返回给了张**。

25、财农(2005)11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05)12号《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农机产(2010)15号《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办法》、农**(2011)4号《**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鄂农发(2012)8号《湖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恩**机)(2012)2号《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全州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鄂**(2012)35号《湖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建政办发(2010)61号《建始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建始县**理办公室2012年的职责分工表》。前述规章及文件的主要内容有:**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可以选择本企业直销补贴产品,结算补贴资金,也可以委托补贴机具经销商销售本企业补贴产品,结算补贴资金。补贴采取“差额购机、直接补贴”的方式,补贴对象可以在当地补贴机具商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也可在省域内跨县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省内直销生产企业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业部和湖**机局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农机局统一向社会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总数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采用电话抽查、进村入户核查和开展重点核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核实。农机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补贴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借农机购置补贴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直接或间接从事补贴机具的销售工作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农机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规范补贴对象确定、补贴机具监管、经销监管等行为。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查拆解销售成套机具设备骗取高额补贴、利用信息不对称销售低值残次产品、销售非补贴范围内机具并申报补贴手续、采用“签大售小”、“签甲售乙”等各种方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为方便农民,对机具补贴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低值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对单机补贴在5000元以上的机具等必须实行人机照相,并在系统中上传人机合影,人机照相必须做到清晰易辩,否则不予审核通过(恩施州2012年要求经销商在录入销售机具信息时,必须将清晰的人机合影照片上传至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同时告知相关生产企业,将清晰的机具铭牌照片对应上传到系统中,凡是没有上传或上传的图片不清晰的一律不予审核通过)。本县农**化办公室负责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等工作;被告人吴某甲负责农机化管理办公室的全面工作;于某在该办公室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核实和验收等工作。

26、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7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27、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资料、建始县农业局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任职情况。

28、辩护人提交的湖北省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下册)、湖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均来源于建始县农业局)、“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的铭牌。证明:茅田农机制造有**公司生产的毛刷辊长度为≤800mm的6X-800型蔬菜清洗机属推广产品,该目录中未对该产品的外形尺寸进行规定;该补贴产品的补贴额为每台2000元。公诉机关对此无异议。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另提交了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工作人员出具的蔬菜清洗机核查情况记录1份,其内容是该局工作人员对茅田乡境内购买农机补贴产品6X-800型蔬菜清洗机的部分未在家农户通过电话核实所购蔬菜清洗机的规格大小,其中有4台蔬菜清洗机的长宽高约为1350mm650mm640mm,有8台蔬菜清洗机的长宽高约为1250mm650mm640mm,有13台蔬菜清洗机的长宽高约为960mm650mm640mm,有10台蔬菜清洗机的长宽高约为860mm650mm640mm,用以证明前述数量的蔬菜清洗机不属于农机购置补贴的范围。由于该证据既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具有客观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所指控的被告人吴*甲犯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事实,即被告人吴*甲作为本县农业局农业机械管理化办公室的主任,负有对购买农机补贴产品农户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防止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采用“以大售小”等各种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职责,但被告人吴*甲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相关规定核实或要求其他工作人员核实茅田**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蔬菜清洗机的主要技术规格中的外形尺寸,致使该公司于2012年在本县境内销售的220台蔬菜清洗机的外形尺寸与推广备案的“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的外形尺寸相比尺寸缩水后仍然获得了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该公司因此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440000元。被告人吴*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吴*甲犯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吴*甲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下发的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只载明了“乡音”牌6X-800型蔬菜清洗机的毛刷辊长度,未载明该机具的外形尺寸,是被告人吴*甲在工作中忽视对该机具外形尺寸核实的重要原因;另外除被告人吴*甲所在单位外还有其他部门负有此项核查职责;综合被告人吴*甲的前述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可认定被告人吴*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公诉机关关于可对被告人吴*甲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如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吴**。
  • 辩护人吕*、侯*,湖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光忠
  • 人民陪审员黄光维
  • 人民陪审员刘友奇
  • 书记员张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