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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遵江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鄂宣恩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覃**违法所得3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覃**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湖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14)鄂宣恩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遵江,中共党员,捕前系宣恩**理局副局长。因涉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 辩护人向继*,湖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任荣
  • 审判员杨铭
  • 代理审判员汤永靖
  •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