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遵江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鄂宣恩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覃**违法所得3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覃**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湖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14)鄂宣恩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