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王*、杨*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京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王*、杨*甲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杨*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7日,京山**社区居民鲁**的住宅经京山县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为危房,鲁**未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相关危房改造手续,便拆除旧屋在原址建设新房。后鲁**夫妇因事外出,便将建房事宜交与其妹夫杨**负责,杨**又将建房工程承包给卢*。

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王*(京山**局城建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杨**(2014年1月被京山**局城建监察大队聘用为城市协管员)进行例行巡查时,发现鲁**家无建房手续违章下地基,即下达了拆除通知书,并于次日将该情况上报至京山县城市管理局。随后的一个多月,二被告人多次巡查到该违规建房处但均未有效制止违章建房行为。2014年5月19日,房屋已建至第三层,二被告人仍然仅下达拆除通知书,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拆除该违章建房。

2014年5月底,该房屋已建至第四层,城建监察大队规划中队队长朱**两次带领被告人王*、杨**和中队其他人员共十余人到现场对鲁**违章建房进行强行拆除,但均遭到卢*和工人的阻挠。2014年6月27日,工人王**在建造六楼隔热层墙体时,不慎摔落死亡。

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杨*甲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的相关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杨**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卢*、郑*、吴*、朱**、周*、杨**、孔**、黎*、朱**、李*、孔**、杨**、杨**、彭*的证言;拆除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京**城建监察大队规划管理日巡查台帐、京**城建监察大队控违统计明细表、京**城建监察大队规划管理奖惩制度、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京山**理局通知、鲁**房屋安全鉴定书、房屋安全鉴定统计表、2014年个人危房维修名单;王*个人基本情况、杨**个人基本情况、京**城建监察大队城市管理协管员聘用合同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担任京**城建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期间、被告人杨**在受聘为城市协管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发现违章建筑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章建筑的建设施工,导致违章建筑层数不断增加,最终致使一人在违规建房过程中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杨**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京**城建监察大队规划中队八里途片区片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由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杨**,京**城建监察大队规划中队八里途片区网格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由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罗肖
  • 书记员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