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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江**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江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万**、闫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负责遂平县工信局科技节能股和工业运行监测协调股工作,被告人江某某主管领导遂平县工信局科技节能股和工业运行监测协调股工作。二被告人在具体负责和主管组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工作期间,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驻马店**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向上级申报。后二人在没有认真核实龙**公司淘汰、转产等情况下,制作了该企业转产实施方案,并对上级汇报称该企业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淘汰和转产,致使龙**公司通过上级验收,并套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571.134万元。指控认为,张某某、江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处。并对指控的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是按照有关文件和批复进行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的,是经县政府同意的,工作中虽有失误,但不应有其个人承担责任,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未举证。

辩护人李**辩称,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张某某、江某某帮助龙**公司制作的“企业转产实施方案”不是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上报材料中的内容,该方案是财政部门制作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时用的,与套取奖励资金无关。2、龙**公司的淘汰、转产都有遂平县人民政府具函确认,被告人无从核实。3、龙**公司申请的奖励资金已经拨付并使用,财政监管部门及审计署等相关部门至今尚未认定其不符合奖励条件,公诉机关却直接认定该企业申报奖励资金不符合条件,缺乏相关依据。4、公诉机关对损失数额的认定无依据。起诉书认定因二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给国家造成571.134万元的损失,因而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是错误的。该笔资金由财政局拨付给龙**公司转产后的企业---驻马店**限公司使用,现宏**司仍正常生产,资金并未流失。即使认定该笔资金系非法套取的,也应当先追回资金,积极挽回损失,经追缴挽回的损失不应再计入犯罪数额。5、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是由财政、工信、发改委三家联合上报,有对应的上级部门逐级审核把关,每个职能部门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县级的初审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报工作中存在有对材料把关不严等工作上的过错,但其对于造成的后果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其过错程度不致于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未举证。

被告人江某某辩称,驻马**限公司申报材料未经过其把关;龙**公司转产是事实,国家奖励资金并未流失;由于其分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间短,业务不熟,工作中难免出现失误,其尊重法庭调查结果,愿意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未举证。

辩护人万森林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首先,被告人江某某不具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遂平县工信局于2010年11月9日召开党委会,确定江某某分工负责科技节能股和工业运行监测协调工作。在此之前,龙**公司的淘汰、转产工作及业务流程已实施完毕,江某某对其之前的申报工作并不知情,不应由其负责。龙*达2011年的申报工作,是根据驻马店财政局驻财办建(2011)22号文件精神开展的。遂**政局、工信局、发改委根据该文件精神,对龙**公司进行上报的工作行为,是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且已得到遂平县政府2010年2月3日出具的遂政函(2010)9号确认函的确认。对于龙**公司提供的申报材料,并未有江某某的签字认可。因此,本案被告人江某某不存在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无证据证明本案中央奖励资金流失,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相反,财政局的记账凭证,支付通知单,收据及四川**评审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均能印证中央奖励资金已全部划入驻马店**限公司,用于该公司的基础建设及设备购置,故本案涉及的奖励资金并未流失。再次,遂平县工信局的申报行为与奖励资金的拨付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龙**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行为既有遂平县人民政府的确认函,又有驻**财政局驻财办建(2011)22号通知及相关的市、县两级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联合上报的文件,县工信局的上报行为只是多个上报、审核把关环节中的其中一个环节,并不足以必然导致中央奖励资金的拨付。遂平县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工作只是负责初审,最终能否继续上报,是有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把关负责的。从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原科长吴*的证明可以看出,为达到奖励资金拨付的目的,龙**公司的刘**多次向其行贿。因此,龙*达企业最终得到奖励资金是企业通过不正当行为获得的,与遂平县工信局的上报行为无关,二者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江某某的行为是由于工作经验不足所造成的工作失误,这种失误是由于政府的相关文件导致的,使其内心达到了确认的程度,江某某的行为应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但构不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宣告江某某无罪。同时向法庭出示了遂平县人民政府遂政函(2010)9号确认函等相关书证。

辩护人闫岩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是:江某某没有玩忽职守的主观心态。其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出于县级政策方面的考虑,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争取项目资金,其是一种积极作为的心态,而非消极、不作为的主观心态。客观方面,作为县级基层申报部门,虽对企业申报材料有审核把关之责,但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多项内容均为县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的文件或证明,对这些材料,只能是书面审核,不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即使申报材料中有不实之处,也应由提供者对之负责。江某某在其审核把关中已尽到其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之情形。遂平县工信局的工作仅限于上报材料,中央奖励资金的最终拨付还需多层上级部门把关、审批。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最终获批奖励资金应是审批机关的责任,被告人江某某不应该为多部门、多层级、众多参与人员的共同失误行为承担责任。另本案无充足证据证明驻马店**有限公司不应该得到奖励资金。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给予奖励。2010年,被告人江某某分管遂平县工信局工业运行监测协调股和科技节能股工作,被告人张某某协助、配合江某某工作。2010年10月份,驻马店**有限公司把该公司一条2900型生产线(年产能2.9万吨,遂平**委员会批复为3万吨),作为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上报到遂平县工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0号令发布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规定,该条生产线在2007年底就应被淘汰。依照《**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该生产线不符合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范围,此次申报未得到国家奖励资金支持。2011年,驻马店**有限公司再次通过遂平县工信局申报上述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时,被告人张某某、江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未进行认真审核,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上报,最终获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571.134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关于二被告人年龄、身份及工作职责方面的书证

(1)张某某、江某某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

(2)中共**织部文件;遂平**委员会文件;遂**信局出具的证明、提交的党委会会议记录,证实二被告人的职务及工作职责。

----关于龙**公司企业状况方面的书证

(1)遂平**委员会遂计资(2004)28号、(2005)16号文件,驻马**委员会驻计外资(2004)307号、(2005)126号文件。证实龙**公司项目批复情况。

(2)驻**商局调取的龙**公司信息查询单及吊销营业执照公告。证实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丁永方,企业已于2009年12月29日被核准吊销营业执照。

(3)遂平县**税务分局提供的龙**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证实龙**公司已于2008年11月28日注销税务登记。

(4)遂平**护局提供的排污证统计情况及证明一份。

证实龙**公司已于2008年申请停产关闭。《河南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豫环注遂字(2009)第0017号登记注册企业为遂平县一加一面业有限公司。

该组书证印证了龙**公司存在申报材料中排污证是虚假的,申报的生产线与项目批复不一致,企业已不具备生产能力,申报前三年已不能正常生产等不符合申报奖励资金条件的情况。

----关于奖励资金拨付情况的书证

遂平县财政局记账凭证,支付通知单,收据,证实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已分三次拨付至驻马店**限公司,收款人分别是孙**、张**、刘**。

----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方面的书证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2007年年底必须淘汰。

(2)财**财建(2007)873号文件及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驻**财政局、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财办建(2011)22号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及**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规定申报的范围和条件:2010年列入国家公告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范围内且未纳入中央财政奖励范围的淘汰落后产能,但须符合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申报的要求:各县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积极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填报项目严格审核,及时上报。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查。

(4)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办建(2007)481号文件。

(5)**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6)驻马店市财政局驻财办预(2009)360号关于下达2009年和清算2007—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7)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办事指南。

该组书证证实了上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程序、途经、范围、条件、要求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等。

----关于龙**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相关书证

(1)遂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遂工信(2011)45号文件签发笺;遂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遂**政局、遂平**委员会、遂平**护局行文的遂平县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情况汇报及淘汰落后产能材料稿(由张某某起草,江某某修改)。

(2)龙**公司淘汰落后产能及转产工作实施方案。

(3)遂平县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自查报告。

(4)遂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验收意见表。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5)驻马店**有限公司2011年5月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该组书证证实张某某、江某某经手上报的龙**公司申报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上报材料内容。

----其他书证

(1)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丁永方”个人信息不存在。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企业基本信息等书证,证实驻马**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成立日期等基本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系传唤到案。

(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张**已被上网追逃。

2、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察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龙**公司现状。

3、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证言证实,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是由淘汰企业通过当地财政、发改委、工信局等部门组织申报材料,把申报材料上报到驻马店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进行汇总,然后再上报到上级财政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经上级部门核查后,上级财政部门按核查结果下拨奖励资金。驻马店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工作是2008年开始组织申报的,有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牵头组织的,遂平县是有政府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申报,市里由其进行汇总。主要是按照2007年国**政部出台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操作的,要求企业按照该文件的要求提供材料。龙**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在2009年和2010年共申报了两次,第一次龙**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是3.4万吨,申报材料是遂**政局经济建设股的一个叫王*的人组织申报的,当时申报的几条生产线其记不清了。第二次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淘汰的落后产能大概是2万多吨,当时是龙**公司将申报材料整理后报给遂平县工信局,遂平县工信局审核后报给遂**改委,发改委审核后报给遂**政局,财政局审核后,龙**公司的老总和遂平县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的人一块报给其本人。龙**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当时由于他们人员少,没有认真审核、把关,就直接按遂平县有关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上报了。

(2)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遂平县工信局成立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遂**改委划归到遂平县工信局,由遂平县工信局科技节能股负责,当时由副局长江某某分管科技节能股工作。2010年5月份,张某某从遂**改委调到遂平县工信局。由于张某某在遂**改委工作时就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这一块工作比较熟悉,经局党组安排,由张某某协助江某某负责科技节能股的工作。2010年9月份左右,具体是张某某还是江某某其记不清了,到其办公室给其说,上级让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其问张某某遂平县有没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张某某说驻马店**限公司符合申报条件。其就让他们按上级文件规定申报,由江某某和张某某具体负责。后来具体他们是怎样申报的,张某某和江某某没有给其说过,其只知道有给龙**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这件事。2011年,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市工信局分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一个姓吴的副局长给其打电话,说龙**公司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已经拨付到市财政局了。至于奖励资金什么时间拨付给龙**公司的,其不清楚。在组织申报材料时,龙**公司的张**、胡**一起到县工信局,胡**在其办公室里和其聊天,张**、江某某和张某某三人在江某某和张某某的办公室里组织申报材料,具体他们是如何准备申报材料的,其不清楚,当天几个人在一起吃的加班饭。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曾让其往市工信局送过一份材料,材料内容其记不清了。

(4)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遂**改委参与过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工作,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这项工作是由遂**政局牵头,发改委由时任工业运行股股长的张某某及分管工业运行股的副主任王**具体负责,他们二人直接和县财政局联系、衔接并向市里汇报。(5)证人王**证言证实,其在遂**改委工作期间,曾安排张某某通知企业准备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材料,具体申报情况其不清楚。

(6)证人刘**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联合下发了驻财办建(2011)22号文件,后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的副科长张*打电话给其联系说该文件已经下发,让其按照文件的要求上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同时又说2010年遂平县上报过驻马店**有限公司申请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奖励资金,但未通过审批,今年可以重新申报。后遂**信局张某某给其联系说驻马店**有限公司2010年申报过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但未获得奖励资金,2011年可以继续申报,但是需要以遂**政局的文号上报。当时其就给股长王**联系,说明了情况,王**同意后,其就给张某某提供了遂财办建(2011)6号的文号。后来张某某以遂**政局、遂**信局、遂**改委的名义把文件拟定好后给其发了电子邮件,其把文件打印了几份经局领导签发后,加盖了县财政局的公章,张某某就把盖有财政局公章的文件拿走了。2010年龙**公司是否申报过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其不知道,也没见过2010年的申报材料。2011年其才听说龙尔**限公司在2010年也申报过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011年龙**公司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于2011年底拨付到县财政局,上级下发的有文件,该文件中显示龙**公司获得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奖励资金571万余元。2012年上半年,龙**公司一个叫张**的到单位找到其,同时拿的有申请拨付资金的报告及县政府下发的确认企业转产文件,报告上面县长、常务副县长、财政局长等领导的签批手续已经完善,然后其就依据申请拨付资金的报告,对照企业转产后的名称、账号向遂**政局国库开具了支付通知书(拨款单),当时企业转产后的名称是驻马店**限公司,后来遂**政局国库就把571万多元奖励资金转到驻马店**限公司的账户上了。奖励资金拨付后的使用情况由财政局经济建设股监督,应该用于企业转产、职工安置等支出。奖励资金拨付期间,副局长杨*、股长刘**、还有监督股的陈**他们一起到转产后的驻马**有限公司(位于遂平县产业集聚区内)去看过,当时企业正常生产。其向市财政局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是依据张某某提供的《龙**公司淘汰落后产能及转产工作实施方案》填写的。

(7)证人杨*证实:“遂平县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工作由遂**政局、遂**信局、遂**改委三家联合负责。因为其接管遂**政局经建股的工作比较晚,遂平县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具体怎么申报的,其不清楚。其在分管经建股以后,见过市财政局给遂**政局下发的一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拨款额度的文件,其才知道市财政局通过遂**政局拨付给龙**公司571万元的奖励资金。

(8)证人张**言证实,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审核、把关。2011年龙**公司申报过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市财政局经建科吴*科长安排其给遂**政局的刘**打电话,让其告诉刘**龙**公司可以重新申报。当时是遂**政局和工信局的人把龙**公司的申报材料报到他们经建科的,报给谁其记不清了。后其和吴*科长、市工信局的焦**一起将该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龙**公司这一次共获得了五百多万元的奖励资金。这笔资金是通过市财政局拨付给遂**政局的,该笔资金的监管由遂**政局负责。

(9)证人焦*启证言证实,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工作以前是发改委负责,工信局成立后把这一块工作划给了工信局。2010年5月份,省工信厅下发了通知,要求工信部门监督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是否对机器设备进行了拆除,其和市工信局分管节能科的吴*局长及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的孙**副调研员到遂平县去看龙**公司的机器设备拆除情况,遂平县工信局的江某某陪同他们到位于遂平县车站镇的龙**公司看了一下,当时看到厂里的机器设备已经拆除。前期龙**公司如何进行申报的,其不清楚。2010年,龙**公司没有申报成功。2011年,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文件,要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必须要有当地县政府的确认函、县工信局和财政局的联合行文(确认符合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条件的文件),龙**公司就又申报了一次。申报材料是遂平县工信局的人送给他们的,至于是谁送过来的,其记不清了。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时,必须由县工信局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才报给他们市工信局,他们审核后再上报。

(10)证人王**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其和市工信局的吴局长在遂**信局韩建设、江某某、张某某陪同下到驻马**厂址,查看设备拆除情况,后又到驻马**有限公司查看转产情况,当时刘**和胡**介绍说宏远**公司是由驻马**限公司淘汰后整体转产的。**公司2011年5月淘汰落后产能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是焦**转给其的。

(11)证人张*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龙**公司的机器设备整体卖给西平县一个叫杨**的人了。杨**把龙**公司南边一个车间一条生产线的一部分设备拆下运走了,当时北边两层楼那个车间的生产设备没有拆除。其只从杨**的手里买了他拆除龙**公司设备后剩下的一些废铁和两个大辊子。

(12)证人杨**于2013年5月22日证实,3年前,新密市一个姓刘的给其联系,让其对龙**公司的设备进行拆除,当时他们协议约定将龙**公司的厂房和设备整体一块拆除。但其实际只拆了南边一个车间一条生产线的一部分设备,其他的生产线设备和厂房他们都没有拆,拆下来的设备也没有拉走完。北边两层楼的那个车间的设备其没有拆。当时龙**公司的一个叫张**的副经理不让拆完,说上级还没有验收,等验收完再让他们拆。姓张的还说北边两层楼的那个车间的设备还能用,不让他们拆。他们就把拆下来的一部分设备中的两个大辊子卖给遂平的张*了,其余的设备他们也都卖了。当时他们拆设备时,没有见该厂大门或者机器设备上挂的有横幅和牌子,也没有见当地政府部门的人在现场录音、录像进行监督。

(13)证人胡**证言证实,2005年,其退居二线后,张**和刘**他们两个找到其,让其到龙**公司管理财务,协调处理一些事情。其在龙**公司干了一年左右,2006年因病回家了。2010年刘**又让其到宏远**司办公室干一些杂活,协调一些事情。龙**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公司在遂平县车站镇人民路南头,就是原来的遂平县二纸厂。该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合资方有姓丁的香港人,上海的一个股东,还有就是张**和刘**,张**是本地人,刘**是新密人。该公司平时的生产管理都由张**负责,其他的几个股东平时不经常在公司。大概在2010年,张**和刘**问其龙**公司是否属于可以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范围,其就让他们两个打听一下,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申报。大概2011年7、8月份,张**和其一起去遂平县工信局,找当时工信局的局长韩建设,问龙**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情况。其和张**到工信局后,韩建设领着他们到一个叫江某某的副局长办公室,当时张某某和江某某在一个办公室里,其和韩建设一起回韩建设办公室里打牌,具体张**和江某某、张某某如何商量的,其不清楚。那天其和韩建设、张**、张某某、江某某几人在一起吃的晚饭。大概2011年年底,刘**、张**又找其,让其和他们一起到遂平县财政局要龙**公司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其这才知道中央财政奖励了他们500多万元钱。2010年,刘**、张**、魏全友、刘*、秦**五个人合伙投资成立了驻马**有限公司,当时其是驻马**有限公司的顾问。该公司位于遂平县工业产业集聚区。公司的工人除技术骨干聘请外地的外,其他工人都是在遂平县当地新招收的。当时大约有五、六十名工人。后来,该公司的五个股东三个都退股了,只有刘**的儿子刘**自己一个人经营管理该公司。2011年8月份左右,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的领导和遂平县工信局的江某某、韩建设等人到驻马**有限公司检查过公司的转产和设备购置情况。2012年5月份,国家审计署的人去查过帐,主要是审查转产及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使用情况。2013年5月份,遂平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到驻马**有限公司检查过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龙**公司淘汰落后产能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二0一一年五月),经其辨认,其没有见过,但其听说是遂平县工信局通知张**让张**突击准备的,这份材料里的内容其没有见过,但是其知道是张**整理的。

(14)证人韩威证言证实,驻马店**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二0一一年五月)中附表4“关闭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上的“韩威”经其辨认,上面的身份证号码是他的。但是其从来没有在龙**公司工作过,其认为这个附表4“关闭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是有人伪造的。

(15)证人刘**证言证实,驻马**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600万元,均为自筹,从成立至今一直由其本人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时工人都是新招聘的,大约有四五十人。驻马**有限公司是否为驻马店**限公司转产企业其不清楚,以检察机关调查的为准。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供认,其在遂**改委任工业运行股股长时,负责全县工业运行监测,其中包括企业节能、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稳定工作。企业节能包括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申报工作。当时的分管领导是王**。2010年其调到工信局后没有给其具体安排分管工作,局里安排其协助副局长江某某负责科技节能、安全生产、工业运行工作。其中,科技节能工作包括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因其在发改委时对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这项工作比较熟悉,局里明确让其主要协助江某某负责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这一块的工作。2011年驻马店**有限公司通过工信局申报过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当时其和江某某在一个办公室,是经他们两个申报的。驻马店**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2011年5月),是企业向他们提供的,经其初审后,与副局长江某某协商,然后给韩建设局长汇报,最后上报给市工信局。这个申报材料江某某也看过。2010年10月,其在遂平县工信局时,经其的手为龙**公司申报淘汰2.9万吨落后产能时,遂平县工信局的韩建设局长说让其审核一下材料,其就看了一下龙**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当时张**给其说2009年他们公司已经上报过一次了,依照2009年的材料再申报一次。申报材料驻**财政局的已经看过了,符合条件,让其尽管上报。其就认为龙**公司符合申报条件,就将该公司的申报材料上报了。2010年龙**公司没有获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011年龙**公司又重新申报了一次,此次申报材料是张**从2010年申报材料中复印过来的。2011年龙**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时依据的是驻**财政局、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驻马**委员会联合下发的一个文件。当时其认为该企业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但仔细看了一下相关文件规定,才感觉到龙**公司有些方面不符合申报条件。遂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遂**政局、遂平**委员会、遂平**局文件《遂平县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情况汇报》(遂工信(2011)45号)这份文件是其根据驻马店市工信局的通知,以其局的名义起草的,内容是张**提供的,内容的真实性其没有落实。文件上四个部门的章是其和江某某一块去找人盖的。龙**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材料内容其看过,但是其没有认真审查,龙**公司的申报材料是否重复申报其也没有审查。其工作中存在把关不严,工作不到位,有疏忽的情况,很多文件其都没有认真对照,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伪其也没有认真审查。

(2)被告人江某某供述供认,其在遂平县工信局任副局长期间,分管科技节能股和工业运行监测股的工作。科技节能股主要负责企业科技节能、安全生产等工作。淘汰落后产能属于科技节能的一项工作。大概在2011年下半年,其在浏览财政部门的网站时,发现网站上一个通知,没有对龙**公司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进行批复,该通知还规定,上一年度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已经淘汰但没有得到奖励资金的,可以在第二年度重新申报一次。其得到这个消息后,就安排张某某给张**联系,让张某某给张**说去年没有得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企业,上级通知可以重新申报,看张**是否愿意重新申报,如果愿意,就让张**准备申报材料。张某某就按其的意思给张**打电话联系了。后张**到其办公室,问其和张某某如何申报,其和张某某也说不清楚,就给市工信局节能科科长焦**打电话,焦**说他给市财政局的人联系一下,看是否可以申报。焦**联系后给其回话说可以申报。当天上午,张**就开车拉着其和张某某到市财政局找经建科的一个人(张**认识),这个人就告诉张**怎样组织申报材料,当时市财政局给他们的也有文件。回来后其就给张**说让他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后来龙尔**限公司是如何申报的其就不清楚了,申报材料是谁装订、报送的其不知道。当时其知道龙**公司在2011年还可以重新申请奖励资金后,其给韩建设局长汇报了这个情况,韩建设局长说同意申报,具体由其和张某某进行操作。龙**公司通过此次申报共获得奖励资金571万余元,资金的去向和使用情况其不清楚。其只是依据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上年度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未到位的企业可以继续申报”的文件,结合龙**公司2010年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时资金未批复的实际情况,才让龙**公司2011年再次准备申报材料的。由于当时上报材料时间比较仓促,所以龙**公司是否符合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条件其没有具体细看。龙**公司淘汰落后产能及转产工作实施方案(2009年12月),这份材料其见过。写这份材料的时间是2011年,当时龙**公司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已经批拨到市财政局了,如果没有这个材料,上级财政部门就不会将该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其就和张**、张某某在其和张某某的办公室里商量了一下如何写,然后由张某某在办公室的电脑上打印出来的。材料上的日期是三个人商量着提前到2009年12月。这个材料写完后打印了两份,张某某把一份夹到申报材料中,一份交给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的检查组。当时市里的检查组来检查龙**公司是否转产的情况,他们和韩建设局长也领着市检查组的人到宏远**公司看过转产情况,让检查组确认有这个转产企业。驻马店市龙尔**限公司生产设备是否销毁、转移其不知道,但是其去看的时候设备已经拆除了,只有空厂房。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

对辩护人当庭出示的驻**财政局驻财办建(2011)22号文件,财**财建(2007)873号文件,遂平县工信局遂工信(2011)45号情况汇报均为公诉机关已出示证据,均已确认。出示的国家工信部网站公示的2010年河南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证实龙**公司已被列为河南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出示的中**县委、人民政府遂发(2010)7号文件,证实2010年3月原遂**改委工业经济运行职责划入遂平县工信局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出示的遂**政局、遂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遂平**革委员会遂财办建(2001)6号文件,结合证人刘**的证明,该份文件系在申报龙**公司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时,由张某某本人以遂**政局、遂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遂平**革委员会的名义拟定后报送的,文号是由刘**向张某某提供的,与刘**证明相互印证,予以采信。出示的遂平县人民政府遂政函(2010)9号确认函,遂平县人民政府2011年10月6日出具的转产情况的的函,四川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专项检查工作记录,驻马店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审计,上述书证均系复印件,没有证据来源的说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予采用。出示的中**县委、纪委遂**(2012)8号、(2012)12号文件,最高法、最高检防范冤假错案的要求等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不予采用。

本案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江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江某某、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通过庭审查明,中央和河南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要求不得申报以前年度已淘汰关闭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不得申报国家已明令取缔的落后产能;申报企业的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排污证、生产许可证等确定)等。根据上述规定,驻马店**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亦不符合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身为负责申报、审核淘汰落后产能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经办人,被告人江某某身为遂平县工信局分管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副局长,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申报工作中负有最先审查、把关之责,是层层上报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但二被告人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申报材料未认真审查,将不符合上报条件的龙**公司上报并最终获取奖励资金,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与本案危害后果直接相关。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上报驻马店**有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相关材料的行为,虽为该企业获取国家奖励资金创造了条件,但二被告人的上报行为仅是多个上报、审核把关环节中的一个环节,仅有二被告人的上报行为不足以必然导致国家奖励资金被骗,如把应由众多部门、众多人员共同承担的责任都归结到二被告人身上,显失法律公正。故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上述情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江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4月17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遂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 辩护人李**,遂平**助中心律师。
  • 被告人江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4月17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遂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 辩护人万森林,河南**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闫*,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海水
  • 审判员赵丽
  • 审判员袁毅
  • 书记员王胜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