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鄢**民法院审理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鄢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许**二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鄢**民法院重新审判。鄢**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09)鄢刑初字第1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再次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刑初字第10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