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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鄢**民法院审理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鄢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许**二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鄢**民法院重新审判。鄢**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09)鄢刑初字第1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再次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刑初字第10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王**(又名王**),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查丰岭
  • 审判员苏哲
  • 审判员高东安
  • 书记员李艳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