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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弓**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范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弓**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12月16日和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弓**及其辩护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弓**身为范**牧局局长,为争取到“河**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资金,建设范县示范性畜牧场,于2009年4月份,制造虚假材料,注册成立了以自己为法人代表的范县开拓者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开拓者合作社)、以其妻子王某某为法人代表的范县欢腾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欢腾合作社)。为贷款方便,2010年7月份,弓**又伪造虚假材料,以其妻子王某某的名义注册了范县**限公司(以下简称欢腾公司)。

2009年至2013年,弓**在范县某乡某村建设畜牧场。期间,弓**利用担任范**牧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8.51万元、贪污公款11.0645万元、滥用职权套取世行贷款199.971万元、套取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资金共计290万元,均用于该畜牧场建设。

(一)挪用公款罪

2009年12月11日,弓**利用担任范**牧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从范**牧局账户中支出建设畜牧场所地租款6.16万元;同年12月25日,弓**又从畜牧局账户中支出建设畜牧场围墙款6.7万元、硬化地面款5.65万元。2012年12月29日,弓**将这两笔资金共计18.51万元偿还。

贪污罪

2010年元月13日,弓**利用范**牧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从范**牧局账户中支出建设畜牧场金属网围墙款7.5645万元;同年5月28日,弓**又从畜牧局财务支出建设该畜牧场场地平整款3.5万元,该两笔公款共计11.064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

滥用职权罪

1、2009年,弓**在担任范**牧局局长、“河**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范县**导小组成员、项目办公室主任期间,制造虚假材料,在明知欢腾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以该合作社的名义申报“河**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并使该合作社顺利通过审查验收,获取世行贷款项目资金199.971万元。

2、弓**作为范县畜牧局局长,对2010年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2010年4月,弓**明知欢腾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虚假材料,将欢腾合作社申报为该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通过伪造财政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和财政资金项目工程质量复验报告,使该项目通过验收,共获取项目资金50万元。

弓**作为范**牧局局长,对范县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秸秆养畜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2010年7月,弓**明知欢腾公司不符合申报秸秆养畜项目的条件的情况下,伪造公司申报材料,将范**公司申报为河南省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的实施单位,获得项目资金140万元。

4、弓**作为范县畜牧局局长,对河南省2012年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专项资金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2012年8月,弓**明知欢腾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申报材料,使范县欢腾合作社成功申报为河南省2012年千万吨奶业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通过伪造财政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等手续,获取项目资金50万元。

5、弓**作为范**牧局局长,对河南省2013年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专项资金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弓**明知范县开拓者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项目申报材料,使开拓者合作社成功申报为河南省2013年千万吨奶业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通过伪造财政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等手续,获取项目资金50万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弓**的户籍证明,中国**委员会范*(2007)31号文件,辨认笔录,证明,发票、收据、进账单、中**行记账凭证,范县开拓者合作社账号明细、范县**限公司账户明细,工程验收表、移交表,财政资金工程预算汇总表、决算汇总表,报账提款申请单、资金拨付台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弓**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关于挪用公款犯罪,被告人主观上是用于发展全县的畜牧养殖业示范带动项目,出发点是好的,且已全部偿还,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贪污犯罪问题,被告人弓**所用资金均从财政账户予以提取,且该资金的用项明确,都用于畜牧场的发展和建设上,弓**并未将该笔资金非法占有归自己使用,也没有挥霍,并将获得的实际奖励资金32万元投入畜牧场建设,因畜牧场没有建设完毕投入生产经营,还未实现经营的收益,才导致该笔公款在案发时没有归还,且该畜牧场的价值仍旧存在,并未给国家资金造成损失,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弓**对该笔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按照刑法疑罪从无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贪污罪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支持,从案件事实看,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关于滥用职权犯罪问题,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评估鉴定书所评估的畜牧场价格,可以证明不存在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指控其滥用职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该畜牧场建设期间和初具规模后,市级人民政府给予了奖励,社会影响是正面的,公诉机关指控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缺乏证据支持,故该罪名不能成立。鉴于弓**系初犯,案发后其亲属帮助将挪用的公款退还,确有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弓**自2007年4月份起担任范**牧局局长,自2009年兼任“河**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范县**导小组成员、范县**办公室主任。2009年至2010年,弓**通过伪造申报材料,先后注册成立了以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范县开拓者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妻子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范县欢腾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县**限公司。

2009年至2013年,弓**在范县某乡某村建设畜牧场。期间,弓**利用担任范**牧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9.5745万元;弓**利用担任范**牧局局长和“河**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范县**导小组成员、范县**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套取国家资金489.971万元(世行贷款199.971万元、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资金共计290万元),均用于畜牧场建设。后经公诉机关委托河南**有限公司评估,该畜牧场资产评估价值为545.7495万元。

(一)挪用公款罪

1、2009年12月11日,弓**利用担任范**牧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从范**牧局账户中支出建设畜牧场所地租款6.16万元;

2、2009年12月25日,弓**利用担任范**牧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从畜牧局账户中支出建设畜牧场围墙款6.7万元;

3、2009年12月25日,弓**利用担任范**牧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从畜牧局账户中支出建设畜牧场场地面硬化款5.65万元;

4、2009年12月28日、12月30日,弓**利用担任范**牧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从畜牧局账户中分别支出建设畜牧场金属网购置款3万元、4.5645万元,合计为7.5645万元;

5、2010年5月28日,弓**利用担任范**牧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从畜牧局账户支出建设畜牧场场地平整款3.5万元。

另查明,2012年12月29日,弓**将支付畜牧场的地租款及围墙、硬化地面建设费共计18.51万元通过其开拓者合作社转账偿还范县畜牧局。案发后,其亲属于2014年8月26日将支付畜牧场的金属网购置费、场地平整费共计11.0645万元退还,上交于公诉机关。

(二)滥用职权罪

1、2009年,弓**在担任范**牧局局长及“河**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范县**导小组成员、项目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虚假材料,在明知欢腾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以该合作社的名义申报“河**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并使该合作社顺利通过审查验收,获取世行贷款项目资金199.971万元。

2、弓**作为范县畜牧局局长,对2010年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2010年4月,弓**明知欢腾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虚假材料,将欢腾合作社申报为该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通过伪造财政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和财政资金项目工程质量复验报告,使该项目通过验收,共获取项目资金50万元。

弓**作为范**牧局局长,对范县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秸秆养畜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2010年7月,弓**明知欢腾公司不符合申报秸秆养畜项目的条件的情况下,伪造公司申报材料,将范**公司申报为河南省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的实施单位,获得项目资金140万元。

4、弓**作为范县畜牧局局长,对河南省2012年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专项资金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2012年8月,弓**明知欢腾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申报材料,使范县欢腾合作社成功申报为河南省2012年千万吨奶业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通过伪造财政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等手续,获取项目资金50万元。

5、弓**作为范**牧局局长,对河南省2013年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专项资金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弓**明知范县开拓者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项目申报材料,使开拓者合作社成功申报为河南省2013年千万吨奶业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通过伪造财政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等手续,获取项目资金50万元。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弓**的户籍证明,中**委员会范*(2007)31号文件,辨认笔录,证明,范县**委员会办公室范**(2002)1号文件,张*甲出具的情况说明,范**牧局、范**政局联合行文申报资金项目的请示,发票,收据,进账单、中**行记账凭证,范县欢腾合作社注册档案资料复印件,范县**作社注册档案资料复印件、账户明细,范县**限公司注册档案资料复印件、账户明细,工程验收表、移交表,财政资金工程预算汇总表、决算汇总表,报账提款申请单、资金拨付台账,项目资金开工实施审批表、工程拨款申请书阶段性验收报告、合同书、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范县**中心内部支出凭证、报账汇总表、中**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范**牧局对范县**中心的申请,记账凭证,河南省**南中评报字(2015)第D1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人王**、赵**、王**、姚某某、刘某某、李**、罗某某、胡**、孟*、赵**、丁某某、路某某、崔**、魏某某、牛*、张*乙、董**、岳某某、曹某某、王**、王**、崔**、胡**、孙某某、张*丙、陈某某、林某某、董**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弓**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身为范**牧局局长,利用职务便利,从畜牧局账户中支出18.51万元,用于支付畜牧场地租款和围墙、地面硬化建设,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弓**贪污11.0645万元,经查,该涉案资金均用于畜牧场金属网购置和平整土地建设,无论从犯罪的动机上还是犯罪的手段上,与挪用公款中的用于支付地租和围墙、地面硬化款属同一性质,对11.0645万元应并入挪用公款罪数额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弓**挪用的数额共计为29.5745万元。对公诉机关指控弓**犯贪污罪的指控不予支持。对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贪污罪名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弓**身为范**牧局局长和“河**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范县**导小组成员、项目办公室主任,有对2009年河**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2010年范县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2011年范县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秸秆养畜项目)及2012年、2013年河南省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的职责,其滥用上述职权,套取国家资金489.971万元,用于自己非法设立的公司、合作社的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对辩护人关于滥用职权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弓**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弓**对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退还18.51万元,案发后其亲属帮助退还11.0645万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弓传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弓**,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自2007年4月2日任范**牧局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4月25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4日经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 辩护人程**,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秀丽
  • 审判员张福景
  • 审判员段惠敏
  •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