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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关**犯挪用公款罪一案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0年10月间,被告人关**利用自己担任清丰县**防保组组长并负责经营所收取疫苗款的职务便利,累计挪用疫苗成本款83000元,其中45000元归个人使用,38000元用于营利活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给清丰县卫生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王**、赵某某、王**、刘某某、路某某、王**、戚某某证言,身份证明,退赃情况,帐证,帐证审计,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利用其担任清丰**防保组组长并负责经管所收取疫苗款的职务便利,将所经管的疫苗成本款归个人使用并部分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关**,又名关*,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2011年2月25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11日经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 辩护人王**,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少武
  • 审判员崔丽红
  • 审判员林繁华
  • 书记员张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