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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濮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立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立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在担任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会计期间,利用负责收取保管本单位征收的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金的便利,在2010年1月27日,擅自挪用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金27.5万元用于购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财富日日升”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2010年2月8日刘**将该笔理财产品赎回,得利息72.8元,2010年2月1日这笔理财产品的分红是52元,以上获利共计124.8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并宣读了其供述,证人马**、?讼字摇Ⅰ一鄯肌⑼跷慕堋⑵肱辔暗热酥ぱ裕?提供了任职证明、个人理财业务申请表、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开、销户申请书、个人账户分户账信息、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对公账户明细、年龄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辩称,2010年1月27日购买的27.5万元,银行的人告诉我说是活期存款,比一般的存款利息高,不知道是“财富日日升”理财产品。将养老保险金暂存个人账户是单位领导安排,当时觉得利息高单位可以多得点利息,利息和分红没有据为己有,在存折上放着。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院查明

辩护人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客观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定性不当。刘**购买理财产品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诱导,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和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单位领导安排刘**将养老保险金暂存个人账户,刘**对该公款有合法保管权,即使使用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保管条件,客观上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刘**将公款暂存个人账户后,单位没有丧失对公款的控制和支配,单位使用可及时将款项取出,没有侵犯公款的使用权。因此认定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定性不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在担任濮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会计期间,利用负责收取保管本单位征收的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金的便利,于2010年1月27日挪用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金,购买了27.5万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富日日升”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2010年2月8日刘**将该笔理财产品赎回,得利息72.8元,2010年2月1日这笔理财产品的分红是52元,以上获利共计124.8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供述,2005年我任濮阳县**中心会计至今,工作职责是管理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经费。现在我暂管企业养老保险金的征收工作,单位在中国邮政**旗路支行(简称邮政储蓄银行)开有养老保险金专户,户名是濮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当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时,我开具河南省征收企业养老保险金的专用票据一式三联,给交款人一联,留下两联交给马**处理。我不经手现金,由邮政储蓄银行专人来收。企业养老保险金不允许个人开立账户,也不允许个人收现金,直接交到单位在邮政储蓄银行的专户上。

2009年的时候,我们的征收任务已经超额完成,主任褚**让我另外开立个账户,把超额征收的养老保险金存起来,到下一年元月份的时候全部上交专户,2009年12月17日我开设了账户。2010年1月27日从我的账户取一笔275302元转到张**这个账户上,这一笔款项是我们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金,张**这个账户是我开设的。我听邮政储蓄银行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买他们银行的“财富日日升”几乎没有什么风险,又能多得些红利,我就把我账户的余额275302元转到张**账户上,于2010年1月27日购买了27.5万元的“财富日日升”理财产品,2010年2月8日赎回,赎回的总钱数是275072.80元,2010年2月1日这笔理财产品的分红是52元。2010年1月27日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财富日日升”理财产品认购交易凭证、2010年2月8日理财产品终止投资中间业务交易回执,这些凭证上张**的名字都是我代签的。我买这笔理财产品只有我自己知道,其他人都不知道。用张**这个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利息和红利我自己没有用。

2、证人马青梅证言,我于2007年上半年任濮阳县**中心财务科长至今。我们中心主要负责濮阳县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金的征收、上缴和管理、支出。我们所收的养老保险金全部交到在邮政储蓄银行的收入户上。邮政储蓄银行常年派有人员在我们中心办公,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人员到我们财务科交纳养老保险金,我们财务科的刘**给他们开具收据,钱直接交给邮政储蓄银行,我们不接触现金。每月底,我们把收入户上收到的养老保险金,全部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交到濮阳**保险中心的账户上。

濮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每年给我们中心下达征收任务,且任务量每年递增。我们每年都超额完成任务,为了防止濮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下达下一年更多的征收任务,就采取适当的超额完成任务,把多收的那一部分另外管理起来,到下一年元月11日全部上交公户,这一部分由刘**负责管理,具体怎么保管,不清楚,这是我们领导安排的。

3、证人?讼字抑ぱ杂肼砬嗝分ぱ阅谌莼?本一致,并证到刘**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的临时账户买了理财产品这个事我不知道,这个账户是以谁的名义开的,开的什么性质的账户也不知道。但是这个临时账户上的钱是不能挪用的。

4、证人褚**、王**、齐**证言与上列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且王**证到,当时只考虑到临时账户上的钱只要本金到最后能全数上交就可以了,没有考虑到利息这一块,因为不会存很长时间,也不会有很多利息,

5、证人时海*证言,我主要负责客户在我们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业务,“财富日日升”理财产品是人民币理财业务的一种。

6、证人张**证言,证明张**账户自2010年1月27日开户至2011年1月10日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分红情况。

7、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申请表、中间业务交易回执及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证明被告人刘**用名为张**的账户,于2010年1月27日申购27.5万元“财富日日升”,2010年2月8日赎回的相关凭证。

8、刘**个人账户信息、活期账户明细,证明刘**账户于2009年12月17日开户,2010年1月27日折取275302元等信息。

9、张**账户信息、账户活期明细,证明张**账户于2010年1月27日开户,当日购买理财产品27.5万元等信息。

另有邮政储蓄银行对公结算账户对账单、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濮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证明、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成立。刘**辩称,购买的27.5万元,不知道是理财产品,当时觉得利息高单位可以多得点利息,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辩护人认为指控刘**构成挪用公款罪定性不当的意见,与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及事实法律不符,辩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刘**所在单位领导安排让刘**另开账户暂存养老保险金,对产生的利息又未规定,所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归还,且挪用时间短,未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立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自2005年至今任濮阳县**中心会计,现住濮**国银行家属院南楼二单元六楼东户。因涉嫌挪用公款,2011年1月18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辩护人刘**,濮阳**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普选
  • 审判员高风林
  • 审判员刘伟
  • 书记员王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