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栾贵栓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濮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4)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贵栓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贵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栾贵栓于2013年5月份至2014年1月份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所在村民小组的征地赔偿款归个人使用。被告人栾贵栓于2013年5月份挪用该款91396元用于个人买车,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1月份挪用该款11万元用于个人买房,2013年10月份挪用该款11604元用于其儿子结婚花费所用,共计挪用该村征地赔偿款21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出上述全部款项。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栾贵栓并宣读了其供述,证人庞某某、袁某某、栾*某、栾*甲等人证言,起赃笔录,退赃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中国共**镇委员会证明,濮阳工**路办事处筹备组证明,河南易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证明、购车发票,完税凭证及商业保险发票,买卖房屋协议及付款凭证,柳**财税所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栾贵栓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栾贵栓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未提交证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栾贵栓于2013年5月份至2014年1月份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5月份挪用本村征地赔偿款91396元用于个人买车,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1月份挪用11万元用于个人买房,2013年10月份挪用11604元用于其儿子结婚花费所用,共计挪用征地赔偿款21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出上述全部款项。

另查明:被告人栾贵栓于2014年6月30日主动到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栾贵栓供述证实我是2008年5月份至2011年11月份任本村村委委员,2011年11月份至今任本**村两委成员分别是栾*甲任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栾*乙(兼任村会计)、栾*丙,我是村长,村委委员栾*丁、栾*某、许某某(计生专干)。我村大概有1500人,分为6个生产小组,我们两委成员每人分管一个生产小组,平时那个生产小组有什么事就找分管的村干部,大事我们两委再开会研究。2010年中科化在我村进行了征地,征了大概有40亩地,每亩5万多元,主要是占的第六生产小组的地。这次征地赔偿款是分两批给的,第一批已经分给群众了,第二批给的是80多万元,当时中科化征地时是刚动过地,被征地的这十几户要的每年青苗费太多,其他群众对分配方案有争议,这个钱一直没有分下去。征地赔偿款都是征地单位先将征地赔偿款拨付到镇财所,镇财所再将钱拨付到我村对公户上,村委的对公户由镇财所统一保管,村里根据各小组不同情况及分配方案将钱转到各户账户上。在村委对公户上没有利息,我们组是五年一动地,征住谁家的地了,地上附属物归各家,征地款全组平均分。我本身就是六组的群众,在村里当村长,又是分管六组的村干部,当时就想着把这个钱从对公户上取出来,找个银行存个定期或者找个合适的投资项目,到时候开个小组会,征求一下意见,这样做可以挣点利息,用这个利息补贴被征地户的青苗费,这样赔偿款还好分点。因镇里不允许把征地赔偿款转到一个人账户上,当时给镇里说是该我们三个人的赔偿款,2012年10月份,我就让村委会计栾*乙把我组的赔偿款分别转到了我、栾*戊(六组组长)、栾*己(六组会计)的账户上,后来我就陆续把这80多万元取了出来,一直在我家的保险柜里放着,这中间我陆续用了大概有20多万元。2013年5月份我在濮阳市荣威4S店购买了一辆W5越野车,当时是分期购买的,交首付用了64964元、车辆购置税18200元、车辆保险共8232元,以上共计91396元。2013年9月份在濮阳市书香门第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用了11万,原房主是庞某某,给的庞某某现金都是用的群众的征地赔偿款。剩余的11604元,我儿子栾*庚去年结婚时办喜事用了。我买这辆车我家庭个人使用。我买这套二手房为了孩子结婚用的。我私自将征地赔偿款中的钱用于个人家庭使用,没有给我村其他两委成员说过,也没有给六组组长、会计或者村民说过。我不该擅自挪用村里的征地赔偿款,现在知道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就来投案了。

2、证人庞某某证言证实我以前是中**田的职工,后来辞职来北京了。我在濮阳市书香门第小区有一套房子卖给栾贵栓了。2013年9月份我委托濮阳**中介公司将我的房屋出售,中介公司就给我介绍了一个买主叫栾**,他父亲叫栾贵栓。当时他们买房子是为了栾**结婚用的,我们的成交价格是51万元整。这个房子的手续大部分是栾贵栓同我办里的。栾贵栓给我支付的房款银行转账、现金都有。2013年9月8日他们看中房子后共付给我33万,还欠我18万元。栾贵栓给我这些房款的来源我不知道,栾贵栓还没有把房款给我付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3、证人栾*庚证言证实栾贵栓是我父亲,2013年我爸栾贵栓在濮阳市书香门第小区为我结婚给我购买了一套房子。我是2013年10月10日结婚的,九月初时,我们俩个看中房子后,先后付给她33万元,还差她18万。我不清楚栾贵栓是怎么给庞某某付的房款,房款的来源我也不知道。2013年5月份买了辆黑色荣威W5越野车,是分期付款,具体多少钱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栾贵栓买车钱的来源是什么。

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栾贵栓,他是柳屯镇栾昌湖村的村长。2012年11月份,我欠袁某某49000元钱,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就让栾贵栓替我还的这笔钱。我给栾贵栓提供了袁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的一个账号,让栾贵栓直接给袁某某转账的。2013年5月份,栾贵栓买车时没钱,刷我的工行卡,交了首付和一些相关费用,共交了6万多元钱。这笔钱我记的没几天栾贵栓还我了,给的是现金。

5、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底或者2011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某某欠我钱,2012年下半年陆续还我,都是银行转账,我记的其中一笔49000元还是他让其他人转给我的。当时我给他提供了我在邮政储蓄银行的一个账户。李某某没有告诉我给我转账的人是谁。

6、证人栾*某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至今任栾昌湖村村委委员,主要负责我们村第一村民小组的事。**两委成员有:支部书记栾*甲,支部委员栾*乙(兼任村会计)、栾*丙,村长栾贵栓,村委委员栾*丁、栾*某、许某某(计生专干)。除许某某外,我们六个人每人分包村里一个生产小组的日常事务,大事共同研究。村长栾贵栓分包第六小组,他本身也是六组的群众。大概2010年中科化在我村征地,征了大概有40亩地。每亩5万多元,主要是占的第六生产小组的地,占了一组大概有10来亩地和五组的一点。我们村的征地赔偿款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的,各组的情况不一样,征地赔偿款是征地后镇转到我们村的账户上。我们一组是小组算好该各家多少钱,把名单、账号、金额给村会计栾*乙提供了,栾*乙把钱直接转到各家账户上。我不知道六组中科化的征地赔偿款是否发放。栾贵栓没有给我说过他本人用中科化征地款的事。我们村两委也没有开会说过栾贵栓使用中科化征地款的事。

7、证人栾*甲证言证实我是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11月份任本村村长,2009年11月份至今任本村支部书记。我村有1500多人,分为6个生产小组,我们两委成员每人分管一个生产小组,平时那个生产小组有什么事就找分管的村干部,大事我们两委再开会研究。2010年中科化在我村征地,征了大概有40亩地,每亩5万多元,主要占的是第六生产小组的地。中科化给我村支付了征地赔偿款。我们村是以各生产小组为单位,栾*乙把钱直接转到各家账户上。我作为支书,只是在该我签字的时候,在相关文件中签字,没有过问征地款发放的情况。第六小组是我们村村长栾贵栓负责的,栾贵栓本身也是六组的群众。我不知道我们村村长栾贵栓是否将这些征地款挪为私用。栾贵栓没有给我说过他本人用中科化征地款的事。我们村两委没有开会说过栾贵栓使用中科化征地款的事。

8、证人栾**证实我是2011年至今任本村支部委员,主要负责我们村第二村民小组的事。除许某某外,我们六个人每人分包村里一个生产小组的日常事务,大事再研究。2010年中科化在我村征了大概40亩地,每亩5万多元,主要是占的第六生产小组的地。我知道中科化的征地赔偿款给过了,村长栾贵栓是六组的群众,又是分管六组的村干部,具体赔偿款的发放是他和六组的组长、会计去办理的。这些征地款是征地后就向我们村支付了,我听说其他两个小组都发了,六组发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没发。我们村是以各生产小组为单位,各组的地被征后,征地赔偿款是镇里把钱转到我们村的账号上,各小组算好该各家多少钱,把名单、账号、金额给村会计栾*乙提供了,栾*乙把钱直接转到各家账户上。栾贵栓没有给我说过他本人用中科化征地赔偿款的事,我们村两委没有开会说过栾贵栓个人使用中科化征地款的事。

9、证人栾*丙证言证实我是2008年至今任本村支部委员,主要负责我们村第四村民小组的事。**两委成员除许某某外,我们六个人每人分包村里一个生产小组的日常事务,大事再一起开会研究。2010年中科化在我村征了大概有40亩地,每亩5万多元,主要是占的第六生产小组的地,占了一组和五组的一点角落。中科化征地后就向我们村支付了征地赔偿款,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赔偿款是由我们村会计栾*乙发放。我们村是以各生产小组为单位,各组的情况不一样,各组的地被征后,征地赔偿款是镇里把钱转到我们村的账号上,各组算好各家多少钱,把名单、账号、金额提供给村会计栾*乙,栾*乙把钱直接转到各家账户上。第六小组是我们村村长栾贵栓负责的。栾贵栓没有给我说过他本人用中科化征地赔偿款的事,我们村两委没有开会说过栾贵栓个人使用中科化征地款的事。

10、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我是2007年至今任本村支部委员、计生专干,主要负责我村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中科化在我村征过地后就向我们村支付了征地款,是否向群众进行了发放,我不清楚。栾贵栓没有给我说过他本人用中科化征地款的事,我们村两委没有开会说过栾贵栓个人使用中科化征地款的事。

11、证人栾*乙证言证实我是1997年7月至2008年11月份任本村村委委员,2008年11月份至今任本村会计。2010年中科化在我村征征了大概有40亩地,每亩5万多元,主要是占的第六生产小组的地,占了一组和五组的一点角落。中科化给我们村一共支付了有200多万元的征地赔偿款。征地企业将赔偿款转到镇财所,财所再将钱转到我们村委的对公账户上。我们村是以小组为单位的,如果被征地了,各组根据各组的情况商量分配方案,小组群众没意见了,小组组长和会计把名单及金额报给我,我到银行给各户转账,基本上不动现金。中科化征地我们五组就是这样发的。中科化在我们村征地支付的赔偿款款是分两笔进行支付的,第一笔赔偿款都已经发下去了,第二笔80多万元,是六组的组长栾*戊、会计栾*己和主抓六组的村长栾贵栓领走了。当时听说他们因为分地的事,一直商量不好分配方案,栾贵栓就找我说这个钱在村里对公户上存着也没有利息,我们想把钱领走找地方存着吃个高息,补贴一下组里青苗费的缺口。当时镇里有规定不允许把征地款转到一个人账户上,后来栾贵栓、栾*戊(六组组长)、栾*己(六组会计)三个人一起找到我,我就把该他们组的80多元征地赔偿款分别转到他们三人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上了,有两个人账户中存放了30万元,剩余的20多万元存放在另一个人的账户中,具体谁存多少我记不清了。栾贵栓是我们村的村长,也是六组的分管村干部,又是六组的群众,这些征地赔偿款平时也是各分管村干部和小组组长及会计算好后给我报名单,栾贵栓说他们组的钱有缺口分不下去,想去吃高息,我想着给他们三个人也安全就同意了。我不知道这80多万元的征地赔偿款,他们三人做何使用了,不知道是否给群众发放。栾贵栓没有给我说过他本人用中科化征地款的事,我们村两委没有开会说过栾贵栓使用中科化征地款的事。我不知道这些征地款被栾贵栓挪作私用了。

12、证人栾*戊证言证实我是2010年任我村第六小组组长至今。2010年中科化在我村征了大概有40亩地,每亩5万多元,主要是占的第六生产小组的地,占了一组大概有10亩地和五组的一点。第一次的征地款都分给群众了,第二次的我们组的还没有分,第二次我们组的征地赔偿款80多万元,我组没有发给群众。我们村是以小组为单位的,每五年一动地,各组根据各组的情况调整,这次中科化征地我们组有十几户的地被全部征完了,有十几户被征了一部分,还有没有征住的,当时这个钱一直商量不好分配方案,后来就商量着到下次动地时一块连动地带分钱。后来中科化征完地后一直没动工,有群众就传着说中科化这个企业弄不成了,别到时候再把赔偿款给要走了。我就找栾贵栓说这个事,栾贵栓是我组的群众,也是负责我们六组的村干部,栾贵栓就说要不就把这个钱先从村里对公户上取出来,在对公户上存着也没有利息,咱取出来再找个地方存上这样还能吃个高利息,到时候也能给群众多分点。但是镇里有规定不允许把赔偿款打到一个人账户上,我就把这个事给我们六组的会计栾*己说了。后来就让村委会计栾*乙把该我们组的征地赔偿款80多万元分别转到我和栾贵栓、栾*己三个人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上了。我和栾贵栓卡上分别转了30万元,剩下的20多万元转到栾*己账户上了。转到我们三个人账户上后,我们就想着数额太大,栾贵栓是村长,就把我们三个的卡都给栾贵栓让他保管着呢。栾贵栓没有给我说这个钱他是如何保管的,栾贵栓没有给我说过他个人使用中科化征地赔偿款的事,也没有给我们小组群众开会说过他个人使用中科化征地赔偿款的事。我不知道栾贵栓个人使用中科化征地赔偿款的事。

13、证人栾*己证言证实我任第六生产小组会计七八年了。2010年中科化在我村征了40多亩地,我组的最多,一组和五组各占了一点。中科化给我们村征地款了,分两次给的,第一次的分过了,第二次的还没有分。征地企业把征地赔偿款给镇里,镇财所把钱拨付到村委账户上,各组根据各组情况将分配各户的数额报给村里,村里直接把钱打到各户账户上,群众不摸现金。我们村是五年一动地,第二笔赔偿款来了之后,组里分配意见不一致,这个钱一直分不下去。当时还听说中科化这个企业不行,快倒闭了,我们就想着把这个钱先弄到个人账户上,怕到时候中科化再把这个钱要走,还有就是赔偿款在村委账户上放着没利息,栾贵栓就提议把这个钱从村里账户上分出来,找个银行存个高息,这样也能补贴补贴组里的收入。2012年10月份,我和栾贵栓、栾*壬、村委会计栾*乙一起到镇政府对面邮政储蓄银行,把我们六组的中科化第二批征地赔偿款分别转到了我们三个的账户上,这笔赔偿款一共是80多万元,栾贵栓和栾*壬各30万元,我账户上转了29万多。钱转上去后我就把存折给栾贵栓了,在这之后的存取款情况都经栾贵栓的手,到现在这个存折还在栾贵栓手里呢。栾贵栓没有给我说过他个人使用中科化征地赔偿款的事,也没有给我们小组群众开会说过他个人使用中科化征地赔偿款的事。栾贵栓是我们村的村长,也是分管六组的村干部,还是六组的群众,群众也不相信小组的干部,有事都是找大队干部,所以当时这个钱就让栾贵栓保管了。

14、证人栾某辛证言证实2010年,中科化在我村征地,这次征的主要是我村六组的地,有一组和五组的一点。我是六组的群众,但是这次没有征到我的地。我听说是我们组的中科化征地赔偿款在栾贵栓手里保管着。在今年春节后,我们组十几户被征地户群众一直找栾贵栓要赔偿款,栾贵栓就找到我,让我给这些被征地户做做工作,看能否缓缓再把征地款给群众发放,但是到现在这个钱也没有给群众发。我不知道栾贵栓将这些征地赔偿款挪作私用了,栾贵栓没有给我组群众开会说过他本人使用征地赔偿款的事情。

15、案发经过证实2014年6月30日,接匿名举报原濮阳县**村村委会主任栾**有挪用公款嫌疑,经主管副检察长郭**批准后初查。同日栾**到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8月12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另有:起赃、退赃及发还笔录,栾贵栓与庞某某买卖房屋协议,河南易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证明,汽车购置发票及完税凭证上,商业保险发票,庞某某账户明细,李某某账户交易明细,栾贵栓、栾**、栾*己邮政银行账户,取款凭证,中国共**镇委员会证明,柳**财税所证明,濮阳工**路办事处筹备组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贵栓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栾贵栓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主动退出赃款。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栾贵栓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栾贵栓,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14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戴文顺
  • 审判员翟国玺
  • 审判员后利珍
  • 书记员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