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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铁力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铁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自2003年开始担任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一职,2004年被任命为民政社区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民政救济、低保审核的工作。2005年4月,被告人郭**明知低保户陈某某、朱某某已经死亡,未按规定向铁力市最低生活保障局上报取消陈某某、朱某某的低保户资格、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而是利用其负责审核、申报双丰镇农村和城镇居民低保、到银行办理低保卡的职务便利,将陈某某、朱某某的低保卡领回后私自截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人民币60,547.00元。2008年11月,被告人郭**明知低保户张某某已死亡,仍未按规定上报取消停发张某某的低保户资格、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利用其到银行办理低保折的职务便利,将张某某的低保折领回后私自截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人民币27,779.00元。综上,2005年4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郭**骗取侵吞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人民币88,326.00元,并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郭**主动将所贪污赃款88,326.00元上交检察机关,已上缴国库。

另查明,被告人郭**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朱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死亡证明、双丰玉林社区低保汇总表、铁力市最低生活保障局低保户补助情况统计表、铁**商银行取款凭证及明细、农行取款凭证及明细、铁力市最低生活保障局情况说明、铁力市双丰财政所、铁**工行、农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赵某某、王**、王**、田*、付*、历某某、孙某某、齐某某、张某某、李**、林*、林*某证言、检验鉴定文书、双丰镇政府证明、双**委会文件、户籍证明、扣押清单、举报信、铁力市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取保决定书、案件线索说明、询问笔录、悔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资金88,326.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返赃,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系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人民政府民政社区办公室主任兼双丰镇育才社区书记。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贪污经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铁力市公安局执行。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铁军
  • 审判员丁珊
  • 代理审判员闵琦媛
  • 书记员宋薇